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doc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207489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76.66KB
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docWord文件下载.docx
《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doc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盐池滩羊第29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docWord文件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334050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第四条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是“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商标注册人审查同意后,签订《“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颁发《“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印制、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盐池滩羊的生产区域及品质特点
第六条盐池滩羊生产核心区域为盐池县花马池镇、大水坑镇、惠安堡镇、高沙窝镇、王乐井乡、冯记沟乡、青山乡、麻黄山乡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地处东经106°
33′-107°
47′,北纬37°
04′-38°
10′。
第七条盐池滩羊肉产品品质特征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盐池滩羊》(DB64/T1545-2020)地方标准。
第三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八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为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从事盐池滩羊肉生产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2、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盐池滩羊检疫、屠宰、加工、销售等条件。
3、生产经营的羊肉及羊肉制品产自“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地域范围内。
4、近三年内无商标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开设实体店还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实体店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商品的加工、包装、存储及设施设备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经销的盐池滩羊肉应当来自盐池滩羊产区,经盐池滩羊屠宰专区屠宰,具有“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检验合格印章)。
第四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和使用方式
第十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经营场所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如委托他人办理,另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4、“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质量保证承诺书;
5、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还需提交平台使用书、店铺信息、产品清单等材料。
第十一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盐池县域以外开设分店(直营店)和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应当提供分店属地的营业执照、被许可使用人与分店经营者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向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提交材料进行报备,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提出“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简介、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使用理由等。
2、受理登记。
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
3、现场核查。
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安排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经营者的加工、包装、存储及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现场核查结论。
4、审核审定。
现场核查结论经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会议研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5、许可办理。
申请人接到同意许可的决定后,到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签订《“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质量保证承诺书》,领取《“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受理登记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审核审定和许可办理工作。
6、备案登记。
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许可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被许可的,可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向许可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
“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每月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采用的“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方法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识方法。
第五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申请未获得批准,申请人认为审查不实的,可按本办法申诉。
2、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4、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5、有权参与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监督,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6、有权对发现的“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盐池滩羊”特有品质;
3、接受“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履约监督检查;
4、不得改变“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
5、按照“盐池滩羊”品牌形象设计要求,统一店面门头牌匾,规范内部装修与管理;
6、自觉遵守《“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和《“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质量保证承诺书》承诺;
7、指定专人负责“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8、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9、“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制作使用的盐池滩羊肉包装物材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其商品包装物、说明书等上面使用商标标识时,需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盐池滩羊”商标标识规范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包装物上还应当标注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方式等;
10、“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开设的分店(直营店),应当使用该企业统一印制的包装物;
11、销售的盐池滩羊肉应当有养殖、屠宰、加工等溯源信息和完整的购销台帐(价格、数量、来源、去向)、进出货清单、购货合同、发票、物流票据等。
包装物需贴有二维码(或条形码)能够进行溯源查询;
12、保证其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相符,如有变更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3、盐池滩羊肉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盐池滩羊”品牌形象设计的统一标准,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自行设计制作,包装物设计清样应当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在有印制资质的企业进行印制。
14、向消费者保证盐池滩羊产品质量,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5、“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如有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以同时使用,标识顺序为:
企业商标标识+“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GL专用标识,标识位置以美观易识别为主。
第六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以下权利:
1、“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
2、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3、对不履行“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相关条款的,取消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使用权,并向社会公示;
4、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9款、第12款、第13款、第14款规定,有权通知被许可使用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单方解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消其“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进行公示。
5、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8款、第11款规定,有权通知被许可使用人立即整改,根据整改情况由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最终确定是否解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如解除,则取消其“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进行公示。
6、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权被取消后,收回《“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准用证》,责令拆除门头牌匾,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该商标。
第十九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维护“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商标许可使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进行宣传;
3、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4、指导被许可使用人规范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6、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七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违反
使用管理办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发现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盐池滩羊肉销售和违规使用商标标识等商标侵权和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且取消其“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向“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作出暂停使用、取消使用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不符合盐池滩羊产品质量标准的滩羊肉装入“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2、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经媒体曝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
4、擅自许可、转借、转售第三方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5、对出现顾客差评价率高于5%,有售假违规被投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未经“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
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是“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并做好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五条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每年不定期对“盐池滩羊”品种、种源条件、外貌特征、饲养管理、疾病防治、检验检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盐池滩羊》(DB64/T1545-2020)地方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1次,检验报告要在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每年对“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全部被许可使用人的20%。
第二十八条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将“盐池滩羊”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合同信息及时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许可信息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从事“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盐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2018年8月修订的《“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盐池 滩羊 29 地理 标志 证明 商标 doc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