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临时管理规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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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临时管理规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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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商”指佳木斯开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和受让人;
(2)“小区”指发展商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编号:
佳市政府国用(2013)第201300803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发展兴建名称为开美国际物业的全部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停车位)和附属配套设施。
(3)“物业”是指小区内已建完或未建完,或另行增设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住宅单位、停车位,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及相应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4)“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全部或部分小区物业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建筑物或其中单位的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人,包括发展商及在文义解释范围允许下包括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5)“共用场所”是指小区内不为某一位业主单独享有使用权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入口、楼梯、通道、小区绿地、空地或其他规划为公用的场所。
(6)“共用设施”是指小区内不单为某一业主单独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沟渠、消防设备、水泵、保安系统、公用照明、公用天线、通讯设备、电梯等。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由发展商与物业服务公司就开美国际物业小区住宅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所签署的合同。
第三章产权人的权利
3.1小区内的物业除发展商已出售或转让予他人的部分外,均为发展商所有,发展商在
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3.2业主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
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但不得妨碍其
它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及物业服务公司的正常管理。
3.3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用
场所,并使用共用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当使用及物业服务公司的正常管理。
3.4业主因相邻方或其它各方行为受到损害、妨碍或损失的,有要求相关方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权利。
3.5发展商享有以下额外权利:
(1)发展商或其指定人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享有在小区的外墙和房顶上以及小区内的共用场所张贴、悬挂、设置、安装招牌或广告宣传物,或将之拆卸的权利;
(2)发展商享有小区的命名权和小区名称的所有权,并有权在任何时间经向购买方和其他业主发出通知后变更小区的名称而无需为此对任何业主作任何补偿;
(3)有权在小区范围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程;
(4)有权对小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平台自行或允许他人进行合理利用,或对前述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平台设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
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的事先同意;
(5)有权向业主发出通知,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将小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任何单位、平台指定或更改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供业主共同使用,而业主须分担其维修保养费用;
(6)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有权聘任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按本规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聘任条件由发展商与物业服务公司商议酌定,业主必须认可和具体配合。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4.1如业主欲将其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
协议签署后三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
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
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明确购买方、
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未予明确的,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
方仍受本规约及其不时修改之制度、规则约束。
业主须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和其它任何应付款项等,如因该业主违约,导致
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本规约行使有关权利,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
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均由该业主负责予以赔偿。
4.2业主须依本规约第五章的规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服务费在内的费用。
4.3业主须按期支付与其物业产权和使用有关的一切税费。
4.4业主须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4.5业主须自付费用维护及修理其物业以使其物业及周围环境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
态。
4.6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征得相
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公司。
4.7除按本规约规定发展商享有的额外权利以外,业主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更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主体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
(2)在共用场所、发展商未予出售的物业区域或其物业用地范围内增建、搭盖和搭建任何建筑物或私设摊点;
(3)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或其他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如因此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赔偿;
(4)违反本规约规定在物业任何地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其物业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5)占用、损坏、污染、擅自移动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设备或在共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6)在其物业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或发出噪声,导致四邻任何物业住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物业住户或有骚扰之嫌;
(7)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等)或拒依规定停放或缴纳费用;
(8)不当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
(9)不当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0)不当使用煤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11)在预留位置之外安装空调机、排风扇或空调机、抽风机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响其他业主,并拒依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定和要求做好处理;
(12)自行或许可他人将物业用于相关的房地产权证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13)改变、改造、破坏物业的外表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物业的外在形象,包括但不限于以其他材料重新装修或以其他颜色重新修饰油漆物业的外表,无论前述行为是否发生于物业内部,但事先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许可的除外;
(14)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物业从事任何非法、不道德、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5)自行或许可他人在物业内外乱弃废物或从其物业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或其他物品;
(16)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用设施和共用场所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
(17)在阳台以外的其他地方包括但不限于窗外或共用场所洗晾衣物;
(18)饲养动物不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管理公司的规定;
(19)擅自在物业表面或物业用地范围内自行或许可其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电话号码、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
(20)在物业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擅自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遮阳伞、木棚、灯饰、卫星天线等;
(21)在公用供电线路、供水供热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公用电、水、暖或气;
(22)在物业内地坪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等;
(23)违规使用及擅自拆改水、电、暖等共用设施,设备。
4.8业主在小区内行驶机动车和停放车辆应遵守小区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4.9业主应依据物业服务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处理方式排放污水和倒放垃圾及食物
渣滓。
4.10业主应遵守并履行本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不时颁布的有关使用、管理和维修小区
的规约、条例等规章制度。
4.11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自费雇用装修公司进行其物业内部装修。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除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开美国际物业装修须知》、物业服务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审批条件;
(2)施工单位人员进入小区及对物业内部进行装修,均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押金后方可施工;
(3)业主应与物业服务公司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用场所,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
(4)保持共用场所清洁和物业内部卫生,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放置在发展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所指定的地方统一处理;
(5)物业服务公司可进入物业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物业服务公司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补救,其间所引致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业主自行承担,与发展商及物业服务公司无涉;
(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2业主应保证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或使用其物业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担本规
约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和责任。
因业主或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物业的
人故意或过失使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4.13业主需提供业主以及常住人员的姓名和联络电话予物业服务公司,以配合小区的
登记管理工作,如有联络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
如因业主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
通知物业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业主自行负责。
4.14一切有关业主物业的通水、通电、通暖、通气和电话网络等有关设备概由业主自
行负责购买及承担一切有关费用(如申请、接驳等)。
4.15业主须承担为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对物业的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造成的损失的一切责任。
4.16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17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
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4.18商服业主自行负责门前三包,自行清理门前积雪等。
保证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吊挂。
门前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清雪及时达标。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
5.1业主须就小区物业的管理,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公司交
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费用于:
(1)小区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使用的水、电及采暖费用(任何特定单元或各业主单元所单独使用的部分除外);
(2)小区管理人员、秩序维护人员、清洁人员、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报酬和福利;
(3)垃圾清除和收集费用(不含清运)、小区污水、污物清除费用;
(4)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5)运作和保养水泵及其他机电设备的费用;
(6)运作、维持、修理、保养、小区中所有电梯的费用;
(7)公共绿化的维护及保养费用;
(8)管理人为管理小区而产生的办公费用,如电讯、办公用品、打印等其他费用;
(9)小区规约列明的其他费用,和根据本合同和小区规约管理人被要求做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
(10)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11)固定资产折旧费;
(12)法定税费;
(13)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的内限于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应在任何时候保证其正确性,并无任何欺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作为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其它费用。
5.2业主需按高层住宅:
1.2元/月/平方米、商业:
2.0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服务
费,住宅业主按60元/月/户交纳电梯费,二次供水费用及其它费用收取以物业通知为准(极特殊情况改变住宅用途,须经物业公司批准后,收费标准执行物业公司要求)。
业主应在第一次进户前交纳第一年度全年物业
管理费、电梯费等相关费用。
如次年物业费、电梯费等相关费用调整,服务公司需
提前一个月告知业主,业主应提前10天交纳下一年度全年费用(具体收费时间详
见小区公告),以此类推。
5.3业主在业主物业交付时或之前还须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前支付第一年度全年的物业
服务费、电梯费。
5.4业主除须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等费用以外,还须按物业服务公司的通知分
摊支付:
(1)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2)按本规约规定的由业主分摊支付的其他费用。
5.5业主根据本规约应付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应汇入物业服务公司的银行帐户或
按物业服务公司通知的支付方法足额支付。
5.6业主如未能按本规约规定的期限支付物业费、电梯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物业服务
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之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以下
简称“逾期利息”)偿付给物业服务公司。
第六章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和职责
6.1物业服务公司具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1)管理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共用水电气、环保、绿化、照明和其他关系小区全体业主的事情;
(2)决定就小区内部分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向保险公司适当投保,所得的任何保险赔偿金将用于修复受保险事故损害的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
(3)安排清除小区污水、污物及垃圾;
(4)安排打扫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5)维护修理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可酌情决定替换零件及其它必要的物品,保持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6)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碍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使用的行为;
(7)在小区公告栏上公布违反本规约、条例的业主名单;
(8)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任何业主违反法律或本规约规定在物业内外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的建筑物、设施、广告、招牌、障碍物、天线、花架、檐篷、防盗纲、铁门、大门、旗杆、遮阳伞、木棚、灯饰、铁笼、围墙、围栏、卫星天线或其他物品,拆除及恢复原状的相关支出和费用概由该业主负责承担支付;
(9)维护通道、停车场所秩序,制止违章停车的行为;
(10)制订、修改、废除使用、管理和维修小区所必要的条例、规约等规章制度;
提醒、督促(包括在需要时通过采取法律行动)业主遵守该等条例、规约等规章制度;
(11)有权特许部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部分共用区域,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者的民事责任;
(13)在合理和不蓄意造成对业主不必要滋扰的情况下,进入及在小区任何部份(包括业主物业)进行检查及维修,确保小区结构、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完整及运作良好,惟在紧急情况下可酌情另作处理;
(14)依本规约规定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电梯费及其它费用;
(15)支付一切为实施执行本规约规定所引致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16)如任何业主未按本规约的规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有关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或者任何业主发生违约,经物业服务公司通知后10天内仍未令物业服务公司满意地纠正,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为违反本规约的业主提供任何服务,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地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措施追究违约业主的责任;
(17)办理与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
(18)解释本规约各条款的内容和应用,并根据需要补充或修订相应内容。
6.2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
得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七章违约责任
8.1因任何业主未按本规约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无论其是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予以纠正或根据本规约规定采取必要的行动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救,由此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均由该业主负责支付或补偿物业服务公司。
8.2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
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该业主提起法律诉讼。
8.3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
其它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可依据本规约向该业主提起法律诉讼。
第八章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规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三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规约的理由。
第九章权利放弃和部分有效
本规约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本规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
部分行使该项权利,亦将不应排除行使任何进一步的或其他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规约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根据适用法律是或成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这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该项规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也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适用法律本规约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章补救
本规约中关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和补救方面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代替或排除任何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
在发生业主违约事件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单独或部分或全部采用本规约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直至其权益或损失得到充分保障或补偿为止。
第十一章通知
当事人各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应按有关业主物业或发展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的地址
进行。
第十二章法律
本规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生效及其他
本规约自首位购房人签署附于本规约的关于本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之《确认书》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并制定〈业主规约〉生效后终止。
本规约由发展商、物业服务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确认书
本人_______(业主名称)作为开美国际小区
单元层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规约”)的条款内容,现予以确认。
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诺并声明如下:
本人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和合同的内容;
承担违反规约和合同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规约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严格遵守规约和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并促使物业继受人签署关于规约和合同的确认书并送交发展商或物业服务公司。
转让该物业未按规约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及发展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未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确认书之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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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临时 管理 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