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冲刺讲义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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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
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
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
分为: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考过多选)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
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
2.税务机关职责
(二)纳税主体:
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
2.纳税人义务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
(注意多选题)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掌握)
税收实体法: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
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
1.含义:
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1)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
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代缴
(二)课税对象——掌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
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税源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
明确征税范围;
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
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三)税率——掌握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1)形式:
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特点:
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②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③计算简便;
④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3个税目)
(3)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4)超倍累进税率(了解)
3.定额税率:
(1)目前使用: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资源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项目。
(2)基本特点:
①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②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③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3)基本特点:
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熟悉
通常:
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原因:
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
②税率差异;
③减免税使用;
④偷漏税;
⑤错征税款。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熟悉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减税免税-掌握
【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提示2】减免税权限:
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2.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
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
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五)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六)纳税期限—掌握
1.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1)按期(如流转税);
(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一)作用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
5.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稽查程序
1.滞纳金:
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
·
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
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要点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划分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国家立法权;
专属立法权;
委托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要点2】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
①创制程序(4项):
特别注意第一、第四项
②目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等。
(2)税收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
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P43):
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
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
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
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1】税务行政规范虽然不是法律的构成形式,但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循。
【要点2】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
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
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六个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体要求:
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合理性具体要求:
公平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
(三)税收执法监督
1.三个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形式。
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是典型的事后监督。
2.税收执法检查
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职权性、事后性、全面性、灵活性
(3)税收执法检查与税务检查关系
都是税务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但两者截然不同。
一方面,监督对象不同。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相关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
另一方面,监督客体不同。
税收执法检查的客体是税收执法行为,而税务检查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相关行为。
三、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的核心在于:
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收行政司法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
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2.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的受案范围:
列举十一项(P52)
3.税收司法审查特点:
(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关注】
1.税收优先权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节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一)什么是国际税法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协定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3)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
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
(1)管理中心标准;
(2)总机构标准;
(3)资本控制标准;
(4)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
2.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居住国所得税率)×
(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
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1)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
居住国所得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1)直接抵免
含义: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适用:
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
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税收饶让
指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作用:
(1)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2)维护非居住国利益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二)国际避税地
(三)国际反避税
(四)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一国政府为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而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
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2.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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