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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时间:
2015年10月
摘要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一直受到社会关注。
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新兴的社会资源,极大地帮助了经营者降低经营成本,制定正确决策和扩展市场。
而随着社会通信科技的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产业化带给每个人若干种通信交流方式,这些方式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许多困扰。
如今,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现象比较多见,经常有人抱怨说自己的手机垃圾短信不断,垃圾邮件众多,甚至还有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为泄露而引发了许多犯罪案件。
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的同时也对人们的人身财产与个人隐私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我国20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但由于司法、行政、立法、执法等方面的缺位,构建完善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还言之尚早。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就严格规定了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牵涉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虽然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只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所以该规定的实施还离不开具体法律制度的协助。
随着这些年个人信息泄露频繁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新修订中便规定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比较国外而言,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很多不足。
国际上,美日加拿大以及阿根廷、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都寻求保证信息正常流通基础上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公平信用报告法》、《录像隐私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财务信息的数据隐私规定》等都是很有力的监控手段。
欧盟自1995年颁布《关于自动处理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自由流动的指令》以来也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些法律为欧盟成员国相关法律规范奠定了坚实基础。
由此可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全球各国都受到了重视,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体系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本文主要通过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来提升我国国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首先,本文解释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以及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提及到保护的必要性,接着本文深入了解我国现行立法是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系统分析目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
通过考察其它国家及地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经验和现状,最终剖析我国立法不足之处后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和相关体系完善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
消费者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立法体系
ABSTRACT
Thesecurityproblemof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hasalwaysbeenafocusofsocialconcern.Asanewsocialagencyresource,itgreatlyhelpstheoperatorsreducingtheoperatingcosts,makingrightdecisionsandexpandingmarkets.Nevertheless,withthedevelopmentofsocialcommunicationtechnologyandtheindustrializationof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peoplehaveseveralkindsofpatternofcommunications,whichbringconvenience,butalsotriggersmanyproblems.Resultinginalargenumberofconsumersinformationleakageandimproperuse.Frequently,peoplecomplainthattheirmobilephonesspammessages,junkemailsconstantly,andeventheleakageofinformationthatcausedcrimes.Thisillegallyleaksandusesincrimecasesbecomingamajorproblemincitizens’lives.Itnotonlybringsinconvenience,butalsoposesaseriousthreattopersonal,propertyandprivacy.Theformalimplementationofthenew‘ConsumerProtectionAct’hasbeenconcernedbythecommunity;
thisisthemilestoneofthe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legislation.However,duetothelackofjudicial,administrative,reliefandlaw-abiding,itisstillearlytobuildtheperfectmechanism.
Earlyin2009,‘CriminalLawAmend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7)’intheprescribed‘stateagencyorthe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s,transportation,education,healthcareandotherunitsofstaff,inviolationoftheprovisionofthestate,theunitintheperformanceoftheirdutiesorprovideservicesintheprocessofthepersonalinformationofcitizens,soldorprovidedtoothersillegally,ifthecircumstancesareserious,withapenalizeofimprisonmentorcriminaldetentionoflessthanthreeyears,andafineorsinglefinetoforfeit.Thisprovisionwhilehelpingtoprotectcitizenpersonalinformation,butitwaytoogeneral,onlythesituationof‘inviolationoftherelevantprovisionofthestate’,sotheimplementationoftheprovisionsisalsoinseparablefromthespecificlegalassistance.
Withtheincreasingofthepersonalinformationleakage,theeffectiveoftheprotectionismoreandmoreneeded.Inthelatestrevisionof‘ConsumerProtectionLawAct’,includestheprotectionandprovidestheobligationsandcorrespondinglegalresponsibilityoftheoperators.Yettakeaseriouslookatthenew‘ConsumerProtectionLawAct’,itstillinalowerlevelinourcountry,therelevantlegislationstillhasmanyproblems.
TheUnitedStates,Japan,Canada,Argentina,Australia,SouthKoreaandothercountrieshaverelevantlegislationtosafeguardthesoftyofconsumerpersonalinformation.Forexample,TheUSisseekingtoensurebalancebetweeninformationcirculationandprotectionofthesecurityofpersonalinformationlegislationthoughundertheguidanceoftheformulationofmultiplelaws,mainlyincludethe‘FairCreditReportingAct’,‘theVideoPrivacyProtectionAct’,‘Consumerfinanceinformationdataprivacyrules’,etc.TheEuropeanUnionastheearliestattentiontoregionalorganizationfortheprotectionofpersonaldata,since1995promulgatedthe‘automaticprocessingofpersonaldataprotectiondirectiveoffreeflowofinformationandthedata’,aftermorethantenyearsofdevelopmentformattedacompletelegalsystem,notonlyunifiedthemembernations’substantivelaw,alsodevelopedrelevantdomesticlawsandregulationsforEUmemberstateslaidthefoundation.
Thus,inmanycountries,thePPIofconsumersgetsmoreattention,theyformulatedtherelevantlegislativesystemtoprotectit,theoperatorestablishesasenseofself-disciplineconsciouslyabidebythelawsandregulationsisrequired,notonlytoconsidertheirowninterests,butalsotoconsidertheconsumer’slegitimaterightandinterests,protecttheconsumersvulnerableposition.
Tosumup,thisstudyoflegalprotectionof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analyzestheconceptofpersonalinformationforourconsumerscharacteristics,theformsofinfringementandprotection,anddiscussesthenecessityofunderstandingourlegislationtoprotect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thelegalprotectionsystemanalysisof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inourcountrycurrentdifficulties,clearthenecessityoflegal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toconsumers,atthesametime,throughtheinvestigationinothercountriesandregionson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presentsituation,theshortageoflegislationinourcountrythestatusquoandperfectsuggestions,toourcountrypresentsituationandtheimprovementofthelegislationsystemalsoahsreferenceandguidingrole.
KeyWords:
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
Legalprotection;
Legalsystem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增长的网络通信,现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
消费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日常活动,人们的生活消费支出,企业往往会要求消费者离开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一系列的个人信息。
各大企业也发现消费者个人信息中包含的巨大的商业机会,一些犯罪分子非法收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为了寻求利润。
人民经常可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刚刚买了房子,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接踵而来;
刚刚买了车子,就有保险人员联系推荐车险;
刚刚生了孩子,各种育婴中心、儿童营养品的宣传单就递到手中。
每天各种垃圾邮件、营销短信更是铺天盖地,不计其数。
这给消费者平静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更无奈的是,消费者从来没有订购这些讯息,更不知道自己的个人情况是从什么渠道被营销人员获得的。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得到消费者迫切的渴望,消费者都希望得到实际有效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切实地保护自身利益。
1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
1.1.1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年龄,包括自然人(出生)、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体特征、身体状况、婚姻状况、政治前景,个人信仰,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就业形势,特别爱好,家庭住址,联系信息,个人资产、违法犯罪记录和一系列的包括生理的和心理的信息特征。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所区别,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不愿公开超出一定范围的秘密,个人隐私包含一个人的所有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和传递一直在进行。
随着上世纪六十年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使用和推广,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广泛批量自动化处理已经大范围使用,从而导致人们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担忧。
2003年,日本颁布并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规定个人信息,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
我国目前为止尚无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在实践中,各行各业也会掌握很多个人的信息,从而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构成重大威胁。
同时,该条款中只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过于笼统,因此还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来支撑。
1.1.2个人信息权
首先,个人信息有独特的权利内容。
个人信息权由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组成。
各国或地区对个人信息权有不一样的立法规定。
美国执行《隐私法案》,德国遵守《联邦数据法》和《个人资料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颁布施行《电脑保护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都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立法。
其次,个人信息有独立的权利客体。
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指一系列生理、心理经济等多方面的个人资料。
再者,假设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其后果易扩散和不易估量。
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的交互性使得获得个人信息变得更加容易,信息传递也更为迅速,由于网络的多元性和立体性使个人信息被利用和传播的后果也更易扩散。
即使在地球北部的一个小村落发布一条信息,地球南部的大都市里每一个使用电脑、电视、电话等媒体端的个人也会瞬间获知。
一些不法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很大程度上无法估量,因此,侵害个人信息的后果更具有不易估量性。
1.2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与特征
1.2.1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个人信息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由消费者提供给经营者或者由经营者收集到的,能够单独识别或辅以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主体的个人资料和数据。
消费者个人信息形成的首要条件是在消费中形成。
收集信息的主体为经营者。
所有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可称之为个人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
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实则又有区别,是在特定的消费条件下所形成的个人信息。
比如,在医疗范围内,个人信息包括基因、血型、指纹、家庭病史等内容,但这些信息通常在消费条件下不是商户关注的重点内容,而消费习惯、消费偏好、个人收入情况、资产情况便成了经营者希望了解的主要目标。
1.2.2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1.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特定性。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针对消费者给出的定义: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形成仅限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自然人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权利。
例如消费者为享受优惠向商户申请会员卡、积分卡时填写的申请表格、在商铺的消费单据和购买记录等等。
2.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非公开性。
运营商应合法、合理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表达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必须严格保密,没有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它体现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最重要的特性之一是不能宣传。
正是这一特点使得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变得越来越必要。
3.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性。
有学者提出“信息本身是一种合法的财产权益”(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商业化。
一些提供者为了利润,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卖或作为公司的资产被转移到其他企业。
第三方或其它企业收集到这个个人信息后反过来有可能对消费者实行诈骗行为,导致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
1.3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3.1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名誉。
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公民即包括消费者,其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我国民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人格尊严受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
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不得侵犯个人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其有受人尊敬的权利,任何人有权依照法律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安全。
”
现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和传播的现象层出不穷,传统的民法保护方式已经不能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也不能保证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权利被侵犯后的有效补救。
因此,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非常必要。
必要合理的法律保护才能维护消费者的依法权益和良好的消费氛围,才能使消费者有所保障。
1.3.3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体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的个人信息必需通过经营者合理分析和统计,虽有助于商家制定正确的消费决策,规划合理的市场经济走向,提升商业价值,不过同样对社会的资源配置也起到合理分配。
如此良性地循环下去,消费者的个人需求可以得到最大化的满足,可以文明、健康地节约社会资源,只有资源使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市场经济才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2.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2.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于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消费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同时,新增了第二十九条:
“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给消费者,企业经营者应该遵循法律适当的原则、必要的表达方式和正确的沟通,其必须得到个人信息拥有者的认可和赞同。
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给消费者,企业经营者应该开放其收集范围、使用的主要规则,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规章规定必须得到双方的审阅和把关。
经营者和企业员工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披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必要的技术措施及其他辅助措施来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和损失。
当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可能丢失或泄漏时,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来纠正。
个人信息收集人没有消费者的同意或请求,不能拒绝消费者要求而随意发送个人信息给其他企业经营者。
“消费者应享有安全保证个人信息的权利,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尊重彼此的义务。
国家保护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内容,还规定了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
2.1.2其它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完善系统的执法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在新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发行之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部分涉及到这方面。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提供服务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或者拘役,并处部分或者全部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立法直接在中国宪法中出现。
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也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将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
2000年,我国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没有消费者用户的同意,不得透露给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2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消协呼吁加强保护移动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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