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年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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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强奸后拿走财物、打昏后拿走财物
(3)暴力的程度:
刑法无规定,只要产生恐惧,反抗能力受到抑制即可。
2、“胁迫”:
(1)胁迫的内容须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如造拒会立即付诸实施。
如果没有威胁只是害怕,例如眼见盗窃不敢制止,不是抢劫罪
(2)威胁的目的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否则,是敲诈勒索罪。
3、“其他方法”:
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系行为人所实施的,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系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而行为人加以利用。
例如:
偷盗醉汉的财物、偷盗被人打伤的财物的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1、抢劫特定财物可能构成其他罪。
ﻫ例: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ﻫ2、抢劫是双重行为:
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
(一)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准抢劫、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有三个条件:
第一,发生在实施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的过程中,第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三,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之一的。
一、发生在在实施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的过程中
转化型抢劫罪发生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过程中,因此,其行为应当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如何理解“当场”
“当场”通常指犯罪现场,也包括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跟踪追捕的过程。
但是,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后,由于偶然相遇而被人认出的,不应认定为“当场”。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应当与抢劫罪中暴力与胁迫的程度相当。
3、施暴对象:
追赶人。
包括误将同伙作为追赶人的情形。
三、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三个目的之一
“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抗拒抓捕”是指抵抗包括公安机关、被害人在内的任何公民的扭送。
“毁灭证据”,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免得被采取成为罪证。
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三个目的,则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ﻫ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ﻫ(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ﻫ (七)持枪抢劫的;
ﻫ(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动产、不动产
有体物、无体物
自盗与盗亲属
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窃取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者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
盗窃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情形
2、盗窃罪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1)秘密窃取,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不知晓。
(例)
(2)表现形式
秘密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
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上述情形而使用。
(2)所谓“数额较大”,依最高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指个人盗窃价值500-2000元以上的,各高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治安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
(3)“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既遂与未遂
失控说为通说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有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
1、客体:
财产所有权
2、对象:
(二)客观方面
1、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2、骗取财物
认识产生错觉,“自觉”、“自愿”的行为。
3、数额较大
(三)主体
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解释
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处罚。
四、抢夺罪
(一)概念和构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
1、客体
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且为有形物。
一般法与特殊法(抢夺特定对象构成犯罪的适用特别法规定(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时,偶然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无故意,不构成抢劫。
(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或者积极参与聚众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不定罪处罚。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六、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客观方面
突出特点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持有:
握有、携带、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状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代购、代售、代转、代收财物
例:
无因管理—转化为—侵占罪
狗案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遗忘物:
有意识地放置、由于疏忽忘记拿走、暂时失去控制
遗忘物与遗失物
埋藏物:
归国家所有
如果行为明知某处藏有某人的财物或者明知古墓有珍贵文物而挖掘的
盗窃罪与盗掘古墓葬罪
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解读
2、主体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非法占为已有。
(二)认定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三)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七、职务侵占罪
²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ﻫ在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或者运输途中的私人财产,属于本单位财产ﻫ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ﻫ3、本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学校、文艺单位、医院
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八、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构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要求:
(1)行为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2)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2、本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3、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故意非法占有、使用。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处罚。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包括: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违反专款专用而作“公款公用”。
本罪主体只能是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特定专用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
十、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与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实行威胁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对债务人胁迫,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未超出权利行使范围。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抢劫中的“胁迫”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不同
前者:
暴力性人身伤害
暴力性伤害和取得财物是当场实现,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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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堂 笔记 刑法 侵犯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