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培训报告学习培训心得体会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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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有效地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
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这也是目前国际先进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
其二,强调诚信申贷原则。
既借款人要承诺什么即借款人要承诺什么、确保什么。
贷款新规强调贷款申请人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贷材料,有助于从立法角度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从而使贷款人能够更有效地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在贷款的第一环节防范潜在风险。
其三,强调协议承诺原则。
“协议承诺”原则通过强调合同的完备性、承诺的法律化乃至管理的系统化,弥补过去法律合同的不足。
“协议承诺”原则一方面要求贷款人在合同等协议中清晰规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求客户签订并承诺一系列权利义务,从而依靠法律来约束客户的行为,使得一旦违约事项发生,银行或者免责,或者可以追责,不但能够切实保护贷款人的权益,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其四,强调贷放分控原则。
所谓“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我国银行业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贷放分控的根本点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
这个原则在贷款新规中体现为: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
采取委托贷款人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
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
采用贷款共管账户资金支付,贷款人应按照委托贷款人或借款人支付方式进行审核。
其五,强调实贷实付原则。
所谓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现在个贷要求是最严的,按揭、车贷等个人贷款95%采用受托支付。
流贷受托支付的标准给了各家银行的总行。
受托支付针对的是过去的实贷实存,存款放贷等,因此银行需要调整营销策略,不仅要营销贷款客户,也要营销贷款客户的上游客户和下游客户。
实贷实付是贷款新规核心原则的重点。
推行实贷实付是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有效借鉴和当前我国信贷管理的时弊而提出的,其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在满足有效信贷需求的同时,严防贷款资金被挪用,杜绝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等虚拟经济;
二是实行实贷实付还有助于贷款人提高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跟踪,解决银行信贷资金流入企业资金池,分不清哪些是银行的钱,哪些是企业的钱;
三是有利于提高银行的地位,贷款实行规模限制的好处是以前银行求着企业房贷款,现在用于保护银行,使得国家审计署认为银行纵容企业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无据可依。
同时实贷实付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所倡导的全流程管理、协议承诺原则等提供了银行操作的抓手和依据;
有助于贷款人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其六,强调贷后管理原则。
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的新要求:
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
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甚至封闭运行,要求项目收入进入该账户的比例;
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同时强调风险预警的体系建设,包括区域预警、国别预警等。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存在“重贷轻管“的现象。
一个有效的贷后管理机制,要求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等变化状况,监测贷款资金的用途及流向,适时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以及有可能导致贷款资金出现违约的因素,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并迅速采取措施,防范信贷损失。
有效地贷后管理工作是银行建立长期长效发展机制的基石。
其七,强调罚则约束原则。
所谓罚则约束原则,就是指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贷款新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明显违反贷款新规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利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给予处罚,以保障办法的执行力。
只要将这七个环节抓好、落到实处,就能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并将信贷资金有效地投入到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支持之中去,从而达到既积极支持经济增长有审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
同时法规要求银行需要指出的是,实施贷款新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客户会增加很多程序、环节、手续,也可以说增加一大堆新的麻烦,但相对于其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客户和整个社会带来的巨大收益和福利,是非常值得而必要的。
第二部分贷款管理流程的总体要求
一、贷款新规的基本信贷流程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二、贷款新规对贷款流程的专项要求
一是固定贷款业务的专项要求:
(1)明确项目受理条件,包括借款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主体资格;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等。
(2)在贷款调查阶段,应对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发起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3)在风险审批阶段,特别强调要对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产品市场、融资方案、保险等再次进行深入的风险评价。
二是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专项要求:
(1)要求贷款人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在尽职调查环节,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
(3)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4)在贷后管理环节,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三是对个人贷款业务的专项要求:
重点强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贷款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
四是对项目融资业务的专项要求:
明确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和服务。
同时,在风险评估阶段,须充分识别项目融资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等,并采取要求项目相关方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履约保函、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有效降低和分散贷款风险。
第三部分贷款全流程管理涉及各个环节的具体法规解读与实践
一、
贷款申请和尽职调查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同时需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必要材料,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相关资料及掌握的信息,对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银行授信政策的资格要求与基本条件做出判断,并据以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的过程。
案例分析:
XX私营企业主利用实际控制的XX省电力有限公司,谎称建设该省XX水电站,使用伪造的批复文件、审计材料,以并不存在的私家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贷款,随后将资金进行多次划转。
此案例体现了贷款新规倡导建立的诚信申贷理念和制度的重要意义。
上述案例反映系列问题: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并没有恪守诚实申贷的原则。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尽可能地获取、核实、分析研究有关借款人及有关信贷业务、担保等方面的情况,揭示和评估信贷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要求从业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调查义务,尽可能掌握借款人及业务的各方面情况,揭示分析潜在的风险因素。
尽职调查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客户及项目信息。
工作成果是否合格也应以此标准进行衡量。
新规体现的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贷款新规要求禁止调查应采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调查包括现场会谈和实际考察;
非现场调查包括搜寻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
二是尽职调查的工作职责应由银行内部具体部门和人员承担。
由于项目融资以及个人贷款的特殊性,银行内部不仅应配置具备专业素质的团队开展相应调查工作,还可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获得信息分析、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业务与技术支持。
三是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情况等。
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
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内容→与客户沟通,做好相应准备→约谈公司客户的相关管理人员→实地查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设施状况或项目现场,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以及**项目的情况→通过各种信息媒体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银行自身网络或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测算借款人的信息资金需求量→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各业务品种尽职调查报告的写作提出要求:
一是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报告要求:
尽职调查重点是收集整理借款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贷款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建设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判断。
二是项目融资尽职调查报告要求:
尽职调查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经济技术、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进行分析和判断,为融资决策提供依据。
尽职调查报告撰写内容主要为非财务分析和财务分析两大部分。
三是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报告要求:
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管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流动资金需求及需求影响因素,分析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是个人贷款尽职调查报告要求:
尽职调查报告应侧重于对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债能力、贷款具体用途及还款来源等情况的分析,确保借款人交易、借款用途、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防范虚假按揭等现象的发生。
新规中特别提到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科学合理地测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额,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并强调测算的重点环节,一是额度确定,贷款人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是尽职调查,要求贷款人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三是风险评价与审批,要求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四是贷后管理,要求贷款人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解读新规中提到的项目融**的特殊风险问题是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以及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贷款质量产生的影响及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按照新规内容理解,根据项目实施的进程可以把项目融资风险分为项目建设期风险、项目经营期风险。
根据风险是否可控,项目融资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进一步考察项目融资业务特殊风险评估的原则:
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银行在对特殊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明确了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相关权益的措旋;
对帐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合同条款设计安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
要求贷款人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培训中结合案例分析了项目融资指引中的特殊风险。
案例背景:
项目包括建设一个2×
5万千瓦燃煤电厂,为所在地提供电力及热水;
项目利用国产设备。
对融资风险进行了风险分担,从项目签订的融资文件来看,项目的信用保证由电力购买协议、能源供应协议、政府部门支持函、“交钥匙”工程建设合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政治保险组成。
存在风险在于,公司负担的财务费用巨大,公司只能通过不断增加负债来勉强维持运营;
电厂运营以来煤价不断上涨,导致煤炭采购成本增加;
由于税务局无法完全照顾公司的经营困难,执行不纳税就停止提供增殖税发票的办法,引发违约危机,企业只能终止大量必须的运营费用的支付来完成纳税任务。
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需求预测失误及建设成本过高。
因此,各银行应重点强化科学合理的评估并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二、
风险评价
根据贷款新规对信用评级的法规要求: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我们可以总结出信用评级的操作一是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分类构造评级模型;
二是尽快建立完善信用风险IT系统;
三是要确保信用评级工作的独立性;
四是认真对待基础评级信息的审核和录入;
五是强调定性评价的准确性;
六是规范集团客户关联企业评级;
七是提高对影响评级的各种因素的分析能力;
八是及时做好重评工作。
结合新规,从业务品种关注授信业务风险评价点:
结合新规的要求,银行应加强风险限额管理,解读新规对风险限额管理:
(1)基本涵义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整体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反映整个机构组合层面风险,针对具体区域、行业、贷款品种及客户等设定的风险总量控制上限,是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所愿意承担的最大风险限额。
通过风险限额管理,可以保证银行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其愿意承担的合理范围内,使其风险资产组合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可以帮助统筹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点,对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以及风险计量与监控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信贷实践
结合实践,主要涉及到单一客户限额管理、集团客户限额管理、国家与区域限额管理、行业限额管理、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组合限额管理。
分析风险限额的管理方式,一是使用余额控制,规定全行信贷总额、某个组合的信贷余额或增量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
二是使用资本乘数法,使用一个或一组比率(资本乘数)与银行资本相乘,得到各个组合所能占用的最大资本数额,作为组合层面的限额。
三、
贷款审批
根据新规要求,贷款审批决策主要依据:
一是审批的贷款业务合法合规;
二是审批业务程序合规;
三是授信方案各基本要素合理;
四是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五是风险管理措施可控。
解读新规,对信贷授权也有详细的诠释:
涉及到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岗位;
授权分类涉及直接授权、转授权、临时授权;
意义在于强化内控、集中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法规要求上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实行分级审批,二是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三是对越权、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基本原则要求授权适度、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权责一致;
授权确定方法包括
(1)因素量化评定,关注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区域环境、信用评级等方面;
(2)定性综合调整:
业务门类及品种、行业及风险特点。
对审贷分离的具体要求:
审贷分离要求调查与风险评价分离。
法规要求建立审贷分离岗位制衡机制;
建立贷款调查岗和贷款审查岗的考核与问责机制。
一般分离方式分为地区分离、部门分离、岗位分离。
实施要点主要概括为:
审查人员与借款人一般不直接接触;
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
审查人员应真正成为信贷专家;
集体审议机制(贷审会);
按程序审批。
贷款审查事项是指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的事项,特别是根据贷款新规的新要求进行重点审查的内容。
关注审查事项有助于保证贷款审查的有效性,保证审查结果的合理性。
不同的授信品种的风险特点、应关注的重点各有不同,因此,审查事项的基本内容也有所不同。
审查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信贷资料完整性及调查工作与申报流程的合规性审查。
A、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审查:
借款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的合法性,贷款用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借款人股东的实力及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借款人申请贷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
借款人的银行及商业信用记录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主要履历、品行和个人信用记录;
B、信贷业务政策符合性审查:
借款用途及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借款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获得审批。
借款人股东的实力及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客户准入及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银行区域、客户、行业、产品等信贷政策。
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核定、定价、期限、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制度;
C、财务因素审查:
主要审查借款人基本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及审计结论,要特别重视通过财务数据间的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及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判断客户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并尽量通过收集必要的信息,查证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
D、非财务因素审查:
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企业性质、发展沿革、品质、组织架构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环境、所处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定价分析、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
E、担保审查:
是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合法、足值、有效性进行审查;
F、充分揭示信贷风险:
分析、揭示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及担保风险等。
贷款审查的主要参考原则为风险敞口可控、收益覆盖风险、风险收益平衡。
贷款审批要素:
贷款审批要素广义上是指贷款审批方案中应包含的各项具体内容,具体包括:
授信对象、贷款用途、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发放条件与支付方式、还款计划安排、贷后管理要求。
贷款审批要素的主要审定要点包括:
一是授信对象,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对象是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项目融资的授信对象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个人贷款的授信对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
二是贷款用途,应该明确、合理、真实,如交易对手为借款人的关系人,更应认真甄别交易的真实性,防止借款人虚构商品或资产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必要时可结合分析借款人财务结构,判断借款人是否存在短借长用等不合理的贷款占用;
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在建或拟建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或其他投资需求,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应与授信用途相匹配,即授信品种的适用范围应涵盖该笔业务具体的贷款用途。
三是贷款品种,应与客户结算方式相匹配,即贷款项下业务交易所采用的结算方式应与授信品种适用范围一致;
应与客户风险状况相匹配,由于不同授信品种通常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风险相对较高的授信品种通常仅适用于资信水平相对较高的客户;
应与银行信贷政策相匹配,符合所在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管理要求。
四是贷款金额应依据借款人合理资金需求量和承贷能力来确定。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可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所提供的方法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需求量可根据项目经审核确定的总投资、拟定且符合法规要求的资本金比例及其他资金来源构成等加以确定;
贷款金额除考虑借款人的合理需求,还应控制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内。
五是贷款期限,应符合相应授信品种有关期限的规定;
一般应控制在借款人相应经营的有效期限内;
应与借款人资产转换周期及其他特定还款来源的到账时间相匹配;
应与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及风险控制要求相匹配。
六是贷款币种,应尽可能与贷款项下交易所使用的结算币种及借款人还款来源币种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贷款币种与还款来源币种错配情况下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及风险控制;
使用外汇贷款的,还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七是贷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内部信贷业务利率的相关规定;
利率水平应与借款人及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相匹配,体现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应考虑所在地同类信贷业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八是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应满足合法合规性要求;
担保人必须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担保品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存在的财产或权利,担保人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担保行为获得了担保人有权机构的合法审批,并按法规要求在有权机构办理必要的抵(质)押登记;
担保应具备足值性,保证人应具备充足的代偿能力,抵(质)押品足值且易变现。
担保还应具备可控性,银行在担保项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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