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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12.我国《海商法》第22条对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14.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
(错)
15.《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
(错)
16.《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的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third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evidence)。
17.我国《海商法》第75条至77条规定明确了提单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有两种:
一种为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即允许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
另一种为最终证据,即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在承运人和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
(对)
18.《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
19.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0.英国在1992年通过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无论他是否具有所有权,均拥有对承运人的诉权。
21.我国《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也被称为订约承运人。
22.航次租船合同也称为程租合同。
我国《海商法》对航次租船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主要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23.航次租船合同中(voyagecharterparty)主要由出租人承担航程中的时间损失。
24.我国《海商法》第99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5.航次租船合同中,解约日条款(cancelingdateclause)是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程租合同的日期,一般是指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错过了解约日承租人就可以索赔。
26.普通法下,程租合同中承租人的提供安全港口的义务是绝对的,即不管承租人有否过失,只要该港口是不安全的,承租人没有清楚免责条款之下,没有明显特殊情况之下,就要对此负责。
27.航次租船合同中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对事实的确认而不是预测,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8.滞期费(Demurrage)的性质相当于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滞期费是对船舶每天延迟损失的预先估计,由于英美法认为惩罚性的滞期费无效,因而在合同约定时滞期费一般低于运费。
(对)
29.速遣费(Despatch)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装卸工作,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30.航次租船合同中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提单仅是出租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
31.在期租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的时间风险。
32.期租合同通常会订有“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clause),要求承租人在出租人出现延迟而向承租人提出询问时,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就是否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的答复。
33.期租合同中,承租人应指示船舶前往安全的港口或泊位,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承租人也被认为有此默示的义务。
34.期租合同中通常规定,在承租人没有及时、全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撤船。
撤船后租船合同就解除了,但必须及时给承租人发出书面撤船通知。
35.在期租合同中,如果最后航次属合法航次,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如属非法,出租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36.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分时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但却没有采取,结果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过失。
37.因船舶碰撞遭受全损的船舶所有人,可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值和期得运费之和主张损害赔偿。
38.海事赔偿制中的吨位金额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发生债务的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金额来计算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39.对于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效的,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学说,我国采用的是船货并存主义。
40.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Charter或DemiseCharter),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并备有船舶文书,承租人在租期内配备合格的船长和其他船员,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
4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事先约定一个价值,并根据该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依据该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并支付保险赔付数额。
42.根据英美等国的实践,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投保,也可以通过委托保险经纪人(broker)代其向保险人投保。
43.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投保的金额,同时也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
44.各国对可保利益的规定大体相同,而且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具有可保利益,只要求在发生损失时具有可保利益即可。
45.对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各国法律多采用便利各方利益的原则,允许保险合同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
46.国际货物运输主要是指一国进出口货物的海上运输,它不但为进出口贸易服务,而且本身也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
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已被列入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
47.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件杂货运输,是指包装成件或本身是可计数的货物。
48.海上货物运输中散货运输,是指货物在装运以前没有进行包装,而是直接装载在船上的通舱或者货舱隔成的小舱中。
49.船舶开航后,由于遇到不可抗力和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经解除。
50.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表面状况和内在质量不良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就其签发的清洁提单向收货人负责。
51.《海牙规则》中只要船主提供了不适航的船舶,即使货物的损失与适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船主仍要承担责任。
52.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没有提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而已实际开始了装卸,装卸时间也不可以起算。
53.委付必须要有推定全损的情形,它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
54.船代,即船舶运输代理,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货物运输中代理船方在港口进行活动的人,其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代表船方与货方进行磋商,安排运输事宜。
55.美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指以水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为特定调整对象的规则、概念和判例的总和。
56.我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57.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海船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我国近代第一部《海商法》,至今未经修改,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继续适用。
58.海商法所指的船舶跟日常中所说的船舶,在概念上完全一致。
59.船舶登记是船舶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手续。
是取得合法航行权的必经程序。
船舶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取得国籍悬挂登记国的国旗,才能受船旗国的法律保护。
60.各国都允许外国商船在本国的内水无害通过。
61.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
6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其中船舶建造是船舶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63.船舶抵押权是一项担保物权,它的成立是以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唯一要件。
64.1910年的《碰撞公约》只包括了船舶的直接碰撞。
65.船舶碰撞的主体必须是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双方必须是《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
66.美国法规定,因共同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责任,而且对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导致的货损也适用连带责任。
67.公元前450年,罗马帝国的“十二铜表法”(TwelveTables),刻有“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的文字,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原则,被人们认为是共同海损的起源。
61.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一切判决是以成文法为依据,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成文法规定审理案件,判例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所起的只是借鉴作用。
62.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国对外国商船在本国领海的航行权实行的是禁止通行制度。
63.曾在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海船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我国近代第一部《海商法》,并于次年颁布了配套的《海商适用法》。
1949年以后,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继续适用,并于1958年和1999年作了两次大的修订。
64.国内法规是我国海商法的最重要的渊源。
其中包括宪法、民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相关法规。
65.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其特定船舶向特定国家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并签发相应文书的法律行为。
66.船舶的入级检验,是指由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进行的检验。
它是属于强制性的检验。
67.关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登记生效制度,另一种是登记对抗制度。
我国所采用的是后一种。
68.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因而它的产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69.船舶优先权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70.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持有海员证书并在海船上工作的人员才是船员(Crew),水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是在甲板工作的船员。
71.期租合同中,合法的最后航次(legitimatelastvoyage)是指在最后航次开始之时,承租人合理预期船舶在完成最后航次之后在租期内或者合理的宽限幅度内将船舶归还出租人。
72.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Charter或DemiseCharter),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并备有船舶文书,承租人在租期内配备合格的船长和其他船员,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
73.我国《海商法》第147条规定,在光船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以及对船舶进行保险。
74.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75.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就某项特定条件是否被满足、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后是否将从事某项行动等方面作出的一项允诺或确认,保险人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承保。
保证可以是明示的和默示的。
76.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舶引航员在船舶上执行引航任务时,系代表船长操纵船舶,但在船舶引航过程中并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77.船舶抵押权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其特点不仅具有民法抵押权的一般特点,而且还具有一些其自身的特点。
78.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以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例外。
79.我国《海商法》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采用了网状责任制。
在实行网状责任制的情况下,不论货物损害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托运人或收货人既可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以向损害发生区段的承运人索赔。
80.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海商法》第109条、120条、123条、124条和125条均有明确规定。
81.我国《海商法》对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专门设一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内容应当了解。
82.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海商法》第257条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负有责任者向第三方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为九十天。
(对)
83.《海商法》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4.《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共设17项,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共设12项。
85.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海商立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成立的基本内容均受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影响。
但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缔约国。
86.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章共设八节66条,这是海商法条款内容规定的最多的一章,应该说这一章是海商法的核心,其规定是本法的重点内容。
87.海商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但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88.当船舶修理人在船舶所有人不支付所修理船舶的修理费时,有权将该船舶留置占有,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
89.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不行使的除外。
90.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通过法院以法定的程序,对当事的船舶进行扣押、拍卖。
任何其他组织、个人或政府机关都无权行使船舶优先权。
91.一旦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92.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海商法所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93.在共同海损分摊案件中,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分摊的范围,因为适用的是谁请求谁举证的原则。
94.海商法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船舶租用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在实务中,常采用电报、电传和传真来交换签署合同,它们应当具有书面效力。
95.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货、卸货的期限,及其计算办法,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应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96.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97.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98.一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到损坏,经修复后又发生了保险事故导致其全损,保险人应赔付船舶全损和全损之前部分损失修复的费用。
如果部分损坏未经修复,在保险期间内又发生了保险事故而导致了全损,保险人的责任仅限于全损的赔偿。
99.《海商法》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
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公海上的对于船舶的管辖权是(BC)
A.自由管辖B.船旗国管辖C.普通管辖D.协商管辖
2.对于双方无过失的碰撞,互不负赔偿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此类碰撞包括(ABC)
A.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B.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碰撞
C.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D.航行过失造成的碰撞
3.以下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定义的范围是(ABD)
A.海船B.船舶属具C.军事船、政府公务船D.海上移动式装置
4.请指出下列哪些能引起船舶优先权的消灭(ACD)
A.因受其担保的海事请求权已得到满足而消灭
B.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C.因法定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D.经司法程序的行使而消灭
5.共同海损的牺牲主要是指财产的灭失或损害,包括(ACD)
A.船舶的牺牲B.代替的费用C.货物的牺牲D.运费的牺牲
6.船价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和运费为限,超出了船舶价值和运费数额的,船舶所有人就不再负赔偿责任,又被称为(A)。
A.美国主义B.法国主义C.德国主义D.英国主义
7.处理海事争议的途径主要有(ABCD)
A.和解B.调解C.仲裁D.诉讼
8.根据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可分为(ABCD)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记名指示提单D.不记名指示提单
9.确立承运人对于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可以免责的法律是(A)
A.哈特法B.海牙规则C.维斯比规则D.汉堡规则
10.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时间的起算的条件有(ACD)
A.到达船舶B.无论靠泊与否C.装卸准备就绪D.准备就绪通知书
11.以下哪种方式是是船舶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
(A)
A.船舶建造B.船舶买卖C.船舶赠与D.船舶继承
12.船舶所具有的法律特性是(B)
A.船舶是个合成物B.船舶是不动产C.船舶是动产D.船舶的人格化
13.我国《海商法》第35-40条规定了船长的职责,主要有(A)
A.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B.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
C.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D.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司法权
14.《199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内容包括(CD)
A.解释规则B.首要规则C.字母规则D.数字规则
15.海事争议包括船舶碰撞等海损事故纠纷和船舶救助和船舶租赁等合同争议,具体包括(ABCD)
A.海事合同产生的争议B.侵权行为引起的争议C.物权方面的争议D.其它方面的海事争议
1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BCD)
A.船舶开航前因承运人要求而解除B.船舶开航前因托运人要求而解除
C.船舶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D.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
17.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在交付之时应具备适航性,船舶在交付时不适航,会产生的后果有(BD)
A.租期可能无法起算B.承租人在销约日解除合同
C.承租人拒绝接受出租人交付不适航的船舶,除非出租人及时使船舶适航
D.出租人赔偿承租人因船舶不适航所遭受的损失。
18.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有(ABC)
A.船舶所有人
B.救助人
C.责任保险人
19.海事仲裁是解决海事争议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其特点有(AB)
A.秘密性
B.专业性和权威性
C.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20.当事人可以申请扣押的船舶有(AB)
A.当事船
B.姐妹船
C.从事军事和政府公务的船舶
21.指示提单(order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toorderof×
×
)或“凭指示”(toorder)字样的提单。
可分为(AB)
A.记名指示提单
B.不记名指示提单
C.空白指示提单
22.1893年美国制定了《哈特法》,其首创的原则是(B)
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的
B.承运人的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可以免责
C.火灾免责
23.承运人提供适航的船舶的义务内容为(ABC)
A.妥善装备船舶
B.妥善配备船员
C.船舶要适货
24.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货损,承运人主张免责时不负举证责任的有(B)
A.战争B.火灾C.海上救助人命
25.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A)
A.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后于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后于船舶抵押权
26.为了避免船舶沉没,船长下令将船舶搁浅,由于船舶搁浅而造成的损失各种各样,通常对损失的认定有(B)
A.单独海损B.共同海损C.推定全损
27.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C)
A.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B.受害方船旗国的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28.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应适用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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