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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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后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该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才可以对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相关经营机构进行审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审批,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
考点8:
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考点9: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时间。
考点10: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厂长/经理;
最高行政长官)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但不是具体执行事务的负责人(如:
总经理)。
第三节会计核算
考点11: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考点12: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真实、完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判断什么是伪造、什么是变造)
考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原始金额有错误除外),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一张原始凭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由保存凭证的单位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单位。
考点13: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代码、组织形式等,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总会计师是一种行政职务,不是专业技术职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考点14: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15:
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三)编报的财务以会计报告发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考点16:
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我国的会计记录文字是中文,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考点17:
考点18:
《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考点19:
1、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四节、会计监督
考点20: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考点21:
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考点2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23: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对账实不符的情况,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考点24: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考点25: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考点26: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考点27: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见21页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28: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考点29:
根据业务需要设备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大小。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考点30: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规定,规模很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工作岗位纳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考点31:
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考点32: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有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33:
代理记账的概念
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考点34: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35: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考点36: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并不对此负责。
考点37: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实行考试制度,但不全国统一考试。
考点38: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考点39:
从业免试条件:
学历、专业、年限。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考点40:
因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
考点41: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制度,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考点42: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考点43:
调转登记
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考点44: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考点4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
2、适应性。
3、灵活性。
即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考点4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自学与接受培训的方式。
接受培训的学时要求不得少于每年累计24小时。
考点47: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考点48: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资格采取考评结合方式。
考点49: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财目的登记工作。
考点50: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考点5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52: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53:
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写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考点54: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57:
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考点55: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第四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考点56: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重点)
第一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第二类:
隐匿、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三类:
单位负责人授意、强令、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隐匿、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四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五类:
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见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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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 法规 第一章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