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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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
报告与通报
响应分级
响应启动
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
后期处置
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生态环境恢复
应急保障
队伍保障
物资保障
经费保障
预案管理
预案解释
预案修订
预案报备
预案实施
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我区环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外区、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区联勤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承担。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嘉定分局,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一般以上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由区应急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各应急处置联动责任单位、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应急保障相关单位、协助处置的相关单位、事故所在地的街镇参与现场的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由事发地所在街镇、区环保局及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等相关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现场救援工作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
区环保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
()承担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落实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区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环保部门。
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蓝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黄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橙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红色预警:
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预警发布
依托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现有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由区环保局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区环保局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和有关街镇及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等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在分钟内口头、分钟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
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一旦出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及时向毗邻省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直接导致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需要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下的;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
()造成单个区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直接导致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直接导致人以下死亡的;
()需要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上人以下的;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造成单个区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直接导致人以上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直接导致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直接导致人以上死亡的;
()需要疏散、转移人员人以上的;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造成区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造成本区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Ⅳ、Ⅲ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街镇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视情况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一般和较大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成立现场监测与评估、事故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一旦事态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向市环保局请求技术支援,并报请市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Ⅱ级、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
迅速组织应急力量抵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疏散撤离现场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积极配合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及处置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
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区环保局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环保局要在事发地所在街镇和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
区应急联动中心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联动单位协助区环保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措施
应急监测
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援。
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区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区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分类处置
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
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
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及事发地所在街镇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
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必要时,事发地区所在街镇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
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Ⅳ级、Ⅲ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派员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区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
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或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提供发布口径。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镇或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工作。
事发地所在街镇和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要根据区环保局要求,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区环保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突发事件专业处置物资保障和储备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由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年。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单位名称
职责
所在地街镇政府
保障物资供应和人员响应,参与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处置,组织群众转移、安置,配合相关委办局工作。
区环保局
作为牵头处置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现场取样、分析,及时掌握和上报事故情况。
消防支队
切断事故源,对逸出的有毒有害物质作最大程度的消减,救援转移受伤群众。
区民防办
负责本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保障,统筹协调本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
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区民政局
负责受灾民众及相关人员的安置和救济,并提供相关物资保证和慰问。
区新闻办
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道和舆情应对协调、管理工作。
区气象局
提供气象参数(风速、风向、稳定度),为确定污染事故的变化提供依据,以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
区建管委(交通委)
负责运送事故处置所需物资,必要时运送伤员,实施交通保障。
公安嘉定分局
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参与受伤人员的救援和运输,侦检事故原因,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区经委
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
其他相关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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