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03年修正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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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03年修正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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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二款。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
”原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雕塑”后面增加“、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散装物料应当密闭、覆盖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中处置,不得自行焚烧、填埋或者倾倒。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在“纸屑”后面增加“、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二款中“养犬”修改为“饲养宠物”。
十、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三)项。
十一、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
(二)项:
“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活动的,处以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原第
(二)、(三)、(四)项改为第(三)、(四)、(五)项。
在第(三)项“雕塑”后面增加“、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
在“有碍市容的,”后面增加“对业主或经营者”;
第(五)项在“运输”和“渣土”之间,增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
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三)项“处以每处元罚款”修改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第(四)项“临街工地”前面增加“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
将该项处罚金额由“元以上元以下”修改为“元以上元以下”;
将第(五)项修改为: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十三、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九条。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本修正案中主、次干道是指:
一、主干道
中山路中山西路胜利路叠山路
滨江路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民德路
福州路孺子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
永叔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迎宾北大道
抚河南路抚河中路抚河北路洪都南大道
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象山南路象山北路
站前路站前西路八一大道阳明路
青山南路青山北路井冈山大道洪城路
二、次干道
苏圃路一经路二经路三经路
一纬路二纬路三纬路四纬路
五纬路豫章路榕门路爱国路
船山路广场南路广场东路二七路
南浦路通惠桥何坊西路何坊东路
三店西路建设路京山北路江大南路
抚生路上海路青山湖大道桃花路
渊明南路渊明北路后墙路公园南路
文教路百花洲路电政路邮政路
王家庄路章江路子固路上沙窝路
贤士一路贤士二路贤士三路贤士横街
马家池路右营街建德观街小金台路
朝阳路系马桩街前进路丁公路
师大南路天佑路新溪桥路岱山东路
火电路学院路上坊路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年修正本)
(年月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年月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让公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
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需要户外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
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乱停乱放各种车辆。
确需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破残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清理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的活动。
在主、次干道、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衣冠整齐,不得有打赤膊等有碍观瞻的行为。
第十六条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
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围挡;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因维修道路、疏通排水设施、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内和外型整洁。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市容景观灯饰。
市容景观灯饰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应当安全、整洁、美观,不得有碍市容。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使批准权或者审查权,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同意或者不批准、不同意的决定;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审查权,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或者同意。
第二十一条清扫保洁必须达到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公共广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清扫,并全天保洁。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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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03 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