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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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恳求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充足,原由建立,仲裁庭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应归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
判决
鉴于上述建议,仲裁庭判决以下:
【篇二:
仲裁判决书实例】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拜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旷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处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拜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
年11月9日签署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到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减员名册和仲减员选指定书等资料。
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争辩。
依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合用简略程序。
依据两方当事人的拜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当本案独任仲减员,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申请人石平易申请人的特别受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受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说了自已的主张及建议。
两方对本案的事实和凭证进行了查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发问,两方进行了争辩,并作了最后陈说。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停,两方未能完成调停协议。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恳求与争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原由和仲裁恳求以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署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两方商定: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置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店,合同增补条款商定:
“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可以给买受人办理其购置摊位/商店的《房子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能够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缴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
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查罢手续。
此刻距交房之日已经超出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可以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
申请人以为,因为当
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可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根本没有执行合同商定的义务,以致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可以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依据合同增补条款的商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排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
申请人肩负违约金。
依据仲裁规则第
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
的律师费也应该由被申请人赔偿。
据此,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恳求:
1
、判决排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4午11月9日签署的《重庆
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
、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
36号负一楼
197号商店;
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
225,772元,退还其
他花费11,412元,并按合同约肩负违约金;
3
、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
2,
1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争辩建议: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店的状况真实。
2004年11月9日两方签署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托商店,申请人今后向来正常对外租借使用。
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子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企图造成伤害。
被申请人
未能在交房后360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行抗力要素影响,被申请人对此毫无过失,并己踊跃执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所有义务。
当前,不行抗力要素已经消逝,能够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己经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供给有关资料,以致被申请人到现在没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
此前,该楼盘被仲
裁判决排除合同的案件,是因这部分案件波及的商店的面积低于4平方米,依据市地房局和市商委的文件,低于4平方米的商店不可以办理产权证。
而本案申请人购置的商店大于4平方米,待以致缓期
办证的不行抗力要素消逝后,是能够办理产权证的,因此此前的判决结果不该在本案中类推合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缓办证无任何过失,不该肩负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恳求应予驳回。
二、举证与质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仲裁恳求,举示了以下凭证:
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增补条款,证明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于2004
年11月9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两方的权益义务;
2、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三张:
2004年11月9日开具的
no:
0004892
号《重庆市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
2004年12月23
日开具的no:
0009319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产专用发
票》,2005
年4月7日开具的no:
0009384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财产专用发票》,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商定支付了房款;
3、《重庆阳光心殿交接书》、《重庆阳光心殿物业管理合约》,证明申请人已接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了管理合约;
4、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条壹张:
2004年12月23日开具的no:
0024482号收条,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壹拾贰元正。
证明此款系被申请人拜托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地产税;
5、重庆旷野律师事务所开具的no:
00826689号发票,证明申请人
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6、2006渝裁(房)字第191号判决书,证明被申请人在售房中的
违约行为已有仲裁依照。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上述六份凭证真切性均无异议。
可是,对
第3份凭证中的物业管理合约以为与本案没关系性,第6份凭证裁
定的是小于4平方米的商店,商店、摊位小于4平方米此刻不可以办
理产权证,但大于4平方米的,此刻能够办理产权证了。
第6份证
据与本案无可比性。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争辩建议,举示了以下凭证:
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份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等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04]49号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对于九龙坡区政府申请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派套费的建议》(渝建文
[2004]205号文件),证明阳光心殿危改项目出现的特别状况,恳
求市政府对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赐予减免;
2、业主信访件《政府说话不算话》,证明业主提出高出原则的要求,
以致被申请人不可以按期办证;
;
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土
地出让金、配套费和人防费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05]8号文件),
证明第一份凭证的恳求未获得落实的状况下再次报告政府,恳求解
决此事。
说明被申请人向来在办理有关事情;
4、《杨家坪房管所对于阳光心殿住所面积土地出让金挂账办理的情
况说明》,证明九龙坡区领土分局赞同被申请人阳光心殿项目超面
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2,267,265元挂账办理,先为该项目业主办
理两证;
5、房地产权属证书(105d房地证2005字第00211号),证明被
申请人是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5号36号商店的靳有权人;
6、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子产权产籍监理所《状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领土资源管理分局《状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于“阳光心殿”非住所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关状况的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尽了办证义务,不该肩负违约责任;
7、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子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状况说明》,证明申请人提交的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条,系被申请人拜托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收的花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上述凭证真切性无异议,但以为被申请人举示的第1、2份凭证不可以证明是因为不行抗力原由以致没法办理两证,从该凭证形成的时间上看,是在两方签署购房合同以前,故
被申请人的办证承诺拥有欺骗性;
第3份凭证证明内容不予认同;
第4份凭证领土局能否赞同挂账没法确认;
第5份凭证能否涵盖了
申请人购置的商店没法确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第6、7份证
据的证明效劳没有发布建议。
三、仲裁庭认证
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凭证1、2、3、4、5、6的真切性无异
议,仲裁庭对申请人举示的凭证1、2、3、4、5的真切性和证明力
予以确认,对质据6的真切性予以确认。
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凭证1、2、3、4、5、6、7真切性无异
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凭证1、2、3、4、6的真切性予以
确认,对质据5、7的真切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四、认定案件事实
仲裁庭依据以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04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增补条款一份,该合同商定:
申请人购置被申请人位于九
龙坡区石坪桥正街
36号负一楼197号商店,商店面积为
8.4平方米,
总价款225,772
元。
合同增补条款第七条规定:
“若交房后360天
内出卖人不可以给买受人办理其购置摊位
/商店的《房子产权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能够选择退房,出卖人在
30天内
退还买受人缴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
合
同签署后,申请人分别于2004年11月9日和12月23
日,2005
年4月7日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
225,772元。
2004年12
月23日,被申请人拜托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了申请人
11412元其余花费,并出据了收条一张。
【篇三: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
篇一:
买卖合同商事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
李**职务:
董事长
住处:
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
2012**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
021-22817315
仲裁恳求:
1.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元。
2.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肩负本案的所有仲裁花费。
事实与原由:
被申请人自2003年开始2005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买了总金额为
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施。
申请人已经执行了所有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03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今后再未付款,至
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旧拖欠到现在不予支付。
依照销售合同第12.2条之商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合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照《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商定,向贵委提起仲裁。
恳请贵委查明事实实情,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代日篇二:
买卖合同仲裁判决书范本判决书
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被申请人送到了仲裁申
请书副本、《开庭通知》、
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托了《模具/零件采买协议》所商定的货物,已执行合同义务。
仲裁协议书
一、本文书的制作重点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协议仲裁的当事人两方基本状况。
2.正文
(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提请仲裁的事项。
3.尾部
(1)当事人两方署名、盖印;
(2)订立仲裁协议日期。
4.制作仲裁增补协议书的重点是:
(1)文书名称;
(2)增补协议由来;
(3)增补内容;
(4)当事人署名、盖印;
(5)增补协议订立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当事人:
当事人两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以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地点:
署名(盖印)署名(盖印):
年月日
【格式二】
仲裁增补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磋商,愿就年代日签
订的合同第合商定的仲裁事项,完成以下增补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合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判决是终局的,对
两方都有拘束力。
法定代
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三、举一典范供制作时参照:
a职务:
经理
b职务:
(盖印)(盖印)
a法定代表人:
b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状况。
(3)案由:
写明提请仲裁的纠葛性质。
(1)仲裁恳求:
明确写出当事人恳求仲裁机构予以评判、解决的详细事项。
(2)事实和原由。
(3)凭证和凭证根源,证人姓名及地址:
写明提请仲裁所依照的凭证的名称、根源、凭证线索,证人的姓名、地点。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
(2)申请人署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仲裁申请书
案由:
事实和原由:
凭证和凭证根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仲裁委员会
附:
证明资料份
c职务:
货物买卖纠葛
恳求事项:
1.停止合同。
a
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仲裁反申请书
(1)注明文书名称
(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状况
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葛提出仲裁反恳求
2.正文:
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恳求的详细恳求项及所依照的事实和原由。
(1)反恳求事项;
(2)事实和原由。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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