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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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
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及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等。
(二)物业项目经理基础信息:
反映物业项目经理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人员身份信息及从业业绩信息等。
第八条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表彰、通报表扬、创新创优奖励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表彰、通报表扬的;
(三)物业服务综合测评结果较好的;
(四)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
(五)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六)在各级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需承担责任的;
(二)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地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四)媒体披露、社会公众投诉存在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物业服务综合测评结果较差的;
(六)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镇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履约违规行为;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信用信息征集方式包括:
(一)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其中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四)人民法院、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发改(物价)、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第十一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实、记录。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信用信息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不得擅自修改,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评价实行信用评价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的方式。
信用评价分是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每日更新;
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日的信用评价分核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
其中:
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投标行为,按照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各物业项目履约行为得分进行平均计算所得;
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
企业信用评价分
:
基础信息评价分
B:
企业市场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项目总数
有效期内第个项目常规履约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第个项目第次履约检查得分
有效期内第个项目综合测评得分
有效期内第个项目履约检查总次数
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七条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
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取该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履约行为得分进行平均计算所得;
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分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两年,作为信用评价分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同一良好行为涉及多项加分内容的,以加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继续扣分。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存在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
(一)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三)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消除影响的;
(四)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程序撤离并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骗取、挪用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六)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项目经理。
(二)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项目经理。
(三)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项目经理。
(四)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为D级物业项目经理。
(五)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三年。
(一)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的;
(三)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四)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E级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有明显改观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缩短E级有效期,经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住建局同意,可以缩短E级有效期,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无参与评价项目的,其项目履约行为信息评价分取当前全市的平均分。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或招标投标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优先推荐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考评;
(二)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可予以加分;
(四)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次日常检查。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推荐;
(二)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可予以适度加分;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实施常规监督和一般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各类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
(三)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取消申报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资格;
取消参加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提出警示;
(三)不得参加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进行综合评分并评定信用等级。
附件:
1.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宁波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标准
3.宁波市物业服务项目履约行为检查信用评价标准
篇2: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xx)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xx〕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xx年12月25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承担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日常工作,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项目经理信息及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信息。
(三)物业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总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物业类型、业主委员会情况及其他有关物业项目的信息。
第六条业绩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四)各区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排名前列的项目;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得到社会认可和赞誉。
第七条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二)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活动记录;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政策、制度、规定,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信息;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的;
(四)社会公众和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业主合理投诉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信息;
(五)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应当在申报资质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完成,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基本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核实。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应在警示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区房屋主管部门录入警示信息的,需同时将相关查证材料扫描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区房屋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警示信息:
(一)相关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日常巡查及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记分建议;
(四)媒体曝光;
(五)投诉处置情况;
(六)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拟采取记分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分对象。
第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警示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六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警示信息不生效;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警示信息生效。
第十七条警示信息记分后,行政处罚类的信息不得调整,但因法定事由确需调整的除外。
其他信息如物业企业整改到位且消除影响的,可予以调整。
调整记分需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区房屋主管部门依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核定。
警示信息调整记分不得低于原记分标准的50%。
第十八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试行记分标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长期有效。
警示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12个连续自然月。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为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记分。
其他信息实行登记制。
第二十一条依据警示信息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警示信息记分在30分(含30分)至39分(含39分)的,黄牌警示;
警示信息记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的,红牌警示;
(二)黄牌警示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约谈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红牌警示时,不及时整改的,对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应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过去相关文件有关信用信息处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试行记分标准
篇3: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xx〕32号)《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载、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经营管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模式。
第五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负责梳理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日常投诉受理及信用信息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和信用评定记分工作;
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组织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并将不自律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评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
第八条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
企业名称、企业及项目党组织建设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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