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194882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69.83KB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Word格式.docx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Word格式.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职权:
经营投资;
选换董监;
审批董监报告
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
修改章程
2、召集:
(1)首次:
出资最多
(2)一般:
董→监→1/10表决权股东
(3)临时:
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
董事会:
1、3至13人,3年可连任
2、职权:
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决议
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
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
3、召集:
董→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
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
5、股东会→(选)董监;
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
1、>3人,3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
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
3、10万,一次足额
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
5、可三会全无
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
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
出资转让:
1、内部转:
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2、外部转:
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
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3、拍卖转:
20内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
※未出资即转让:
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
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
1、退给公司
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1)连续5年不分利润且5年盈利
(2)合、分、转
(3)届满继续存续
3、起诉前提:
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起诉期限:
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起诉
异议股东;
被告: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发起人:
2至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500万
2、发起设立:
认购的(可分期);
发起人首次20%
3、募集设立:
实收的(一次足额);
发起人30%
募集设立程序:
发起人协议→章程→发起人认购→招股说明书→承销与代收→申请批准→募股→
验资→30日创立大会→30日董申请
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
1、超期未募足;
2、未创立大会;
3、不设立公司
设立中发起人责任:
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
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
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
1、每年1次
2、2个月内临时:
(1)董不足2/3;
(2)亏1/3;
(3)董、监、10%股份股东提出
董→监→90日持10%股份股东
1、每年2次(至少)
2、临时会议:
股东会开会:
不设出席比例;
可委托任何人;
资本多数决(例外:
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
董事会开会:
过半数出席;
只能委托其他董事;
人头主义
有限
股份
股东会
原则:
章程
例外:
增减、合分散变、修章
(总权的2/3表决权)
出席的过半数表决权
(出席的2/3表决权)
董事会
过半数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
一年内买卖资产;
担保超30%→出席的2/3表决权
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
成立、上市之日1年内不得转
2、董监高:
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
每年转让不得超25%
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
1、减资:
10日内注销
2、奖励:
1年内转让,≤5%
3、合并:
6个月内注销、转让
4、对合分异议:
董监高
禁止担任:
1、无限人
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
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3年
4、个人大债未清偿
忠勤义务的禁止:
挪、个、贷、自、竞、佣、秘(收入归公司)
相对禁止
公积金
法定:
税后利10%,到50%可不再提
任意:
股东会决议提
资本:
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
三种公积金用途:
补亏、扩大生产、增资
利润用途:
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
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
1、害公司
2、有权提的主体:
(1)有限:
股东;
(2)股份:
180日持1%
3、程序:
第一步:
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
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
公司;
被:
董高监)
第二步:
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
(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
股东个人诉:
董高害股东(原:
董高)
人格否认诉:
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
债权人;
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
吸收合并:
A+B=A新设合并:
A+B=C
协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
分立:
单方行为,10日通知,30日公告
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
增资:
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
减资:
决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
解散
解散原因:
1、届满;
2、决议散;
3、吊销;
4、强制散;
5、合并分立
(1至4原因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
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财产;
通知公告债权人;
未了结业务;
税债;
民诉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10日通知,6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个连带责任:
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
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
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
(相对人善意除外)
2、发起人责任
公司未成立:
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
因设立致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
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
有限:
直接出名
股份:
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
4、瑕疵出资
(1)无处分权的出资:
善意取得
(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
出资有效,取得股权;
拍卖处置股权
(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
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
(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
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
(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
合法持有可转让;
无权利瑕疵;
法定手续;
(否则视为未出资)
已评估;
(否则视为出不实)
5、抽逃出资:
对内连带,对外连带
(1)验资又转出;
(2)虚构债权;
(3)虚增利润;
(4)关联交易;
(5)不合程序抽回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
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
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被告: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
确认股权应证明:
已出资、受让、继受;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
(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
(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
(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
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
(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
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
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
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
11、冒用他人出资并登记为股东,冒用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组织皆可设立
普通合伙:
合伙人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
普人(无限连带)+有人(认缴出资额为限)
国独、国企、上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纳税:
合伙人纳个人所得税(不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成立日:
营业执照签发日
普通合伙企业
必须有行为能力(无限人可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人)
名称必须标明“普通合伙”
出资:
可用劳务
合伙协议:
签名后生效(不用登记);
修改、补充需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转让:
1、对内转:
通知
2、对外转:
一致同意;
优先购买权。
(除另有约定)
合伙财产出质:
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表决:
1、约定→过半数(一人一票)
2、必需一致同意(除另有约定):
名称;
范围;
聘外人管;
不动产;
知产;
增减资;
担保;
入退伙;
对外出质;
对外转份额
合伙利亏分配:
1、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不得约定全部利润给部分人、全部亏损部分人承担(绝对禁止)
※绝对禁止:
竞业;
全部利润给部分人、全部亏损部分人承担
※相对禁止:
自我交易;
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
1、企业债务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
不能清偿的,合伙人补充无限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2、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此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
在企业里面的权利
入伙:
除另有约定,需一致同意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无限连带,入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可内部追偿
退伙:
1、协议退:
约定合伙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守约方退
(1)约定事由;
(2)一致同意;
(3)难以参加;
(4)严重违反
2、单方通知退:
未约定合伙期限,不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天通知(不需一致同意)
3、当然退:
事件导致,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死;
(2)丧偿债力;
(3)吊销破产;
(4)丧资格;
(5)财产被强制执行
4、除名退:
过错导致,需一致同意
(1)未出资;
(2)致企业损;
(3)执务不正当;
(4)约定事由
接到书面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有异议的,接到的30日内起诉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无限连带
合伙财产份额继承:
1、取得合伙人资格:
2、退还份额:
不愿意;
未取得资格
3、继承人为无限人:
(1)一致同意:
成为有限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未一致同意:
退还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
1、专业服务机构
2、因故意过失致损:
有故意过失的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以份额为限
非因故意过失致损:
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
比较:
普通合伙不论主观状态,皆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企业
至少有一个普人
有限合伙人:
1、以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
2、不需要行为能力
3、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可以参与一般性事务
例外(下列事项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决入退伙;
(2)对经营管理的建议
(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会计报告;
(5)查阅会计账簿
(6)代表诉、直接诉
4、不得约定全部利润给部分人、全部亏损部分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相对禁止)
※相对禁止:
※相对自由:
出质;
对外转让份额(提前30日通知)
5、表见代理:
第三人相信有人为普人与之交易,该有人承担与普人同样责任
企业先还→普人、有人无限连带
无权代理:
有人无授权以企业名义交易,造成损失应赔偿
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普人向有人追偿
6、有人丧失行为能力:
不能要其退伙
有人死亡:
继承人直接取得合伙资格
有人退伙:
对其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取回的财产承担
普通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结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普人、有人相互转化:
1、需一致同意(除另有约定)
2、有人转普人,对其为有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3、普人转有人,对其为普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4、只剩有人时,解散;
只剩普人时,转为普伙
有人的十大特点(区别于普人):
1、无限人;
2、有限责任;
3、不执行事务;
4、不得劳务出资;
5、当然继承;
6、竞业、自我交易、出质、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7、可约定利润归部分人
合伙企业破产: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选择:
(1)向法院提破产清算申请,
(2)要求普人清偿
合伙企业破产的,普人对企业债务仍无限连带
个人独资企业
境内
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
企业没有独立财产(无法人资格),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无限责任
投资人可委托完人管理企业,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管理人行为的相对禁止(投资人同意可为):
1、竞业;
2、自我交易;
3、企业财产担保;
4、企业知产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债务无限责任,如果债权人5年内未,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吊销
中外合资企业
中国:
公司、企业、组织
外国:
公司、企业、组织、个人
协议、合同、章程→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批→(3个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营业执照
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文件(申请书;
研究报告;
协议、合同、章程;
人选),必须用中文
企业形式:
外国比例:
≥25%
一方转让股权:
他方同意+审批+变更登记+保护优先购买权(违反一个条件,转让无效)
※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利润、担风险
最高权力机构:
正副董、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由各方分别担任
可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只能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为境内的外资保险公司)
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申请
争议解决可中国总裁机构,也可协议其他的仲裁机构;
但必须向中国法院起诉
中外合作企业
投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
一方转让权利:
他方同意+审批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
总经理:
最高权力机构任命,可中国、外国
※各方按合同约定分利润、担风险(不是按出资比例)
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180天前向审批机关申请
企业破产法
两个主阶段:
债权申报和清算(重整、和解发生在第一阶段)
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人
条件
申请适用的程序
管辖法院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
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债权人
且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破产清算
对债务人有
清算责任的人
已解散但未清算完,
资产不足以清偿
破产清算
重整
和解协议
提起期间
1.直接申请;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
提起人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出资人
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表决生效
须法院批准
须法院认可
未放弃对债务人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有表决权
享有
不享有
对未放弃对债务人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有效
无效(和解债权人中不包括该等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受影响
不受影响
管理人:
1、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指定(组织或个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申请法院更换
2、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3、不得担任管理人:
故意犯罪刑罚;
吊销;
利害;
不宜
4、管理人职责:
接管财产;
调查财产;
管理、处分财产;
内部管理;
日常开支;
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当经法院许可);
参加诉讼;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
(2)视为解除:
2个月未通知对方;
收到催告30日未答复
(3)决定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视为解除
债务人财产:
1、包括:
(1)破产申请受理时:
有形+无形+已成担保物
(2)破产受理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
增值+收回+补交的出资
2、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有以下行为,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
(1)无偿转让;
(2)不合理价格;
(3)担保;
(4)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3、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但受益除外
4、出卖人对在途物的取回权:
(1)前提:
债务人未收到,且未付清价款
(2)如果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可请求出卖人交付
(3)卖方通知在货物送达前到达,货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卖方通知在货物送达前到达,货物列入破产财产
若通知和货物同时到,不为在途货物,不得撤回
5、债权人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债务人不能提)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别除权: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优先就担保物受偿
破产费用:
破产案诉讼费;
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
共益债务:
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职务致损;
财产致人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外部按先后)
3、不足以完全清偿其中一种的,按比例(内部按比例)
4、所有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
保险法
财产险:
补偿性;
人身险:
多买多陪
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价值(市价、约定、法律)
保险金额:
约定的赔偿额
保险金:
实际的赔偿额(交保费,领保险金)
保单的现金价值:
专用人身险,储蓄性质
保险合同分类:
足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针对财险)不足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单保险:
一个标的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
重复保险:
一个标的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之比赔偿)
保险合同当事人:
1、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2、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受益人:
(1)被保险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同意
(2)投保人变更,须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变更,无须投保人同意
(3)只存在于人身险,可取消和丧失,不得继承
※索赔人:
(1)财产险:
被保险人
(2)人身险:
受益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利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间必须有利害关系才能为其投保,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
人身保险:
订立时;
财产保险:
事故发生时
保险合同的义务: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1)故意不告:
解约+不赔+不退
(2)重大过失不告:
解约+不赔+退
(3)一般过失不告:
不解+赔
※保险人不得解除情形:
(1)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超30日
(2)合同成立之日超2年
(3)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未如实告知
2、保险人说明义务
(1)全部条款:
提供+全部说明(一般说明)
(2)免责条款:
提示+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
※无效的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
免除义务加重责任;
排除权利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
(1)缴纳保险费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故意、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赔偿;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知的除外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协助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未通知,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事故的不赔偿
(5)防止、减损义务:
保险人额外赔付救助费,最高不超保险金额
2、保险人
(1)保密
(2)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5年;
其他保险2年(请求时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有法定解除权(例外: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解除)
人身保险合同
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劳动者;
被保险人同意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事后同意也无效)
申报年龄虚假:
解约+退(30日或2年或已知,保险人不得解)
多退;
少补或按比例支付
死亡保险:
1、不得为无人投死亡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除外
2、死亡险的投保,必须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不用书面),父母为未成年子女除外
3、死亡险保单的转让或质押,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外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
不赔+退(已交足2年保费的才退)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
赔+丧失受益权
3、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
(1)2年内:
不赔+退(自杀时为无人则赔)
(2)2年后:
赔(骗保除外)
4、被保险人犯罪:
注意:
正常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不论是否交足2年保费,都退现金价值
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
受益人不明;
受益人先死;
受益人丧失、放弃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下的逾期支付:
约定分期,投保人支付首期后,催告30日或超约定60日未支付当期,合同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按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中止后:
补交则恢复;
满2年未达成协议,解约+退
人寿保险的保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商法 笔记 资料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