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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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掌握我市优秀历史建筑情况,广泛收集优秀历史建筑相关资料,特邀请广大公众对我市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提名。
”
过去30多年深圳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地区的扩展和蔓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部分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破坏。
在深圳城市发展再一次面临“三旧”改造机遇和挑战的时候,重新梳理和强化深圳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对“三旧”改造的控制和引导,编制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并付诸实施已成为当前深圳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任务。
1.认知解读
1.1项目背景
我国当前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面临着快速现代化的巨大冲击、片面单一孤立的保护、政府的短视和公众的淡漠、建设性破坏严重等问题。
深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制度体系健全、保护管理工作基本到位、保存状态稳定;
但是占不可移动文物总数绝大部分比例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缺乏保护管理干预、保存状况趋向恶化;
历史地段(历史街区)保护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深圳面临着全球化浪潮与本土地域文化的价值冲突,面临着国际性城市定位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因此,如何处理好现代经济发展、现代城市建设与继承历史文化传统,保持民族特色的关系,显得十分迫切。
深圳文化遗产的丰度虽然在总体上无法与文物大省、大市相比,但她具有同样的历史深度,并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
因此,我们认为在深圳历史文化保护中应当跳出原有狭隘的、静态的历史观的窠臼,形成历史价值观的突破,采用一种动态的、大历史观点——任何过去的即是历史的,将改革开放这段历史文化纳入到历史保护的范畴中去,认识到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是多样的,是不是能够被纳入国家的保护体系之内并不足以证明遗产的贵贱和保护价值的大小,在保护过程中确定深圳特有的文化遗产特征,“不是过多考虑其年龄或者历史价值,而是关注它们对社会是否具有深远念义”即考虑其对深圳城市的相对价值。
深圳的保护还应同其他具有深厚历史价值的地区走不同的路线,不受名城保护规划套路的束缚,保护方法和理念更加开放灵活,有新的体验和尝试,做的独特鲜明,充分体现深圳先锋城市和改革开放实验地的示范要求,为其它城市提供借鉴和指导。
1.2工作意义
目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有三个层次:
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城。
新的形势下保护层次得到不断的充实与发展,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保护名目,补充三个层次的空隙,是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意义的新发展:
(1)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增加“优秀历史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要求、不适合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筑遗产。
(2)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后增加“历史风貌保护区”名目,保护那些不够“历史文化街区”标准,却又不应放弃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性自然景观。
开展《深圳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反映了深圳城市的人文关怀、文化态度和文明程度,是深圳长期坚持的一项文化事业。
有利于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深圳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使城市建设的内涵更加丰富。
同时,通过开展本规划可掌握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状况,梳理深圳市既有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体系,促进形成完整的保护制度体系。
本次规划也可为“三旧”改造提供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控制要求,加强“三旧”改造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避免“三旧”改造可能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促进“三旧”改造工作与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等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结合。
1.3技术路线
认知与解读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调查和评估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文物价值,制订深圳市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提出深圳市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管理实施措施和政策保障建议。
2.调查记录
2.1调查研究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历史建筑定义为“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深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974处。
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12处,其余1862处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若根据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定义深圳的历史建筑,将使大量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无法有效纳入保护管理,使得原本存在大量空白的保护管理工作更加艰难。
因此,本次规划根据《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采取挂牌或公布为历史建筑等方式加以保护”,将大量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深圳历史建筑的范畴,使其内涵延伸扩大,根据深圳改革开放的特点,不限定历史建筑的建成年代,将具有以下特点“
(1)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2)反映深圳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4)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的对象纳入研究范围,并将经过研究评估并经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定义为深圳优秀历史建筑。
针对历史风貌区目前无法定概念出处的现况,参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定义和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定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将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深圳一定历史时期传统和现代风貌或民系、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定义为深圳的历史风貌区,并将经过研究评估并经市政府公布的历史风貌区定义为深圳历史风貌保护区。
本次规划调查和评估的工作对象范围为历史建筑约190处,历史风貌区约20处,具体名单需要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已经开展的部分区域历史古村落调查或规划等相关资料与甲方协商后确定。
制订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工作对象约为10处历史风貌保护区和60处优秀历史建筑,具体名单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
2.2调查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与现场调查相结合
文献资料收集包括各时期的各类地方志(市志、县志、地名志)、图籍(多年测绘图、古地图、地图集)、相关研究著作及论文、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法规及文本等,通过这些文献全面了解深圳历史建筑和风貌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社会经济以及风土人情,帮助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脉络。
同时也了解深圳历史建筑和风貌区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规划研究提供思想来源和现实依据。
现场调查是对文献研究结果的检验和校对。
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实物遗存,同时要注意调查自然与人文因素与痕迹以及周边环境。
考察方式包括实地踏勘、人物访谈、摄影摄像等,考察过程中还就一些重要问题与当地政府管理机构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交换了意见。
通过考察,收集第一手资料,对深圳历史建筑和风貌区有了较为全面和较为深入的了解,补充了文献资料的不足和错误,加强了对资料的掌握、解释与理解,增强了规划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2)空间信息技术的应用
空间信息技术在收集、处理多源、多分辨率空间数据方面具有其独有的优势,对于本项目研究对象分布区域面广、资料信息量庞大、评估要素构成复杂等特点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便于调查采集的海量数据的查寻、分析与管理,而且能及时对上一步工作中的不足或错误信息进行了回馈与修正。
通过空间信息技术的应用,将历史信息与现状调查信息准确地落入空间当中,在统一的空间坐标系上配准、叠合,将文献与图片在相应地理位置挂接,实现准确定位与评估登录。
GIS空间数据库基本内容包括:
(1)原三普资料的空间定位与整理(空间位置、图片、其它资料等)的入库;
(2)本次实地踏勘调查资料(空间校核数据、表格、图片、各种记录资料等)的入库;
(3)分析评估阶段的相关资料、数据等,评估标准和评估详细数据等;
(4)规划各层次成果的入库。
数据库包装和使用形式最终以融入深圳市规土委一张图系统的办公系统(需要与信息中心的协调,对数据和程序按标准修改)
为准。
(3)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改变传统的、单一的、存在很多盲点的工作方式,打破静态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思维边界,借用外脑,拓展思路,把不同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士、不同利益的群体代表组织起来参与到本项目工作中,用一种新的方式,在互动交叉、集聚智慧的过程中弥补设计缺陷,发现和尝试解决问题。
历史建筑(古建筑类)现状调查登记表示例
我们组成了由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历史、建筑设计、历史、考古、景观等多专业人士构成的研究团队,拟综合应用文化地理学、历史学、城市规划学、景观设计学、地图学、建筑学以及空间信息技术等相关理论与方法,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调查、评估、保护和利用。
3.研究评估
3.1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的目标和目的
评估是本次规划所有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
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的目的是:
通过建立适合于深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体系,筛选出能够有效反映、并且可以有效扩充深圳文化内涵的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区,进而提出相应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措施。
本次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的目标是:
区分深圳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相对价值差异、划分相对价值等级。
3.2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一方面,本次评估在没有取得充分的资料和成熟的研究结果以前不作出结论,只提出若干可能性,以供深入研究最终形成的结论,尽量做到定性准确,表述规范,定量则要有公认的参照标准,有相对的可比性。
另一方面,在具体权衡时,强调可把握的具有物质属性的条款在整个评估中的地位,适当提高其在体系中所占的份额,以避免主观性条款所占的分量太大可能的造成的因立场观点的差异带来的评判上的分歧。
(2)特异性原则
为不使所确立的保护对象或保护对象体系流于一般化甚至平庸,应设定某种一票决定制,把某些具有特异禀赋的对象纳入到保护对象体系中来,以保证保护对象的多样性。
(3)明晰性原则
价值评估的标准应该具体、有效,在具体操作中易于判断,尽可能避免含糊和模棱两可,来保证评价的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
在同一项目不同等级的分值的确定时,设定较大的差额,使得项目的评价结果明晰,以利于作出决断。
(4)专家修正原则
由于标准的普惠性,对于部分文物价值具有特殊性、类型个性化的对象,可采取专家主观认定的方式,修正使其入选。
3.3评估标准
本次评估充分借鉴了层次分析法多层次的递阶结构和多准则的决策方法,以期使评估结果更加科学。
(1)历史建筑价值评估体系
(2)历史风貌区价值评估体系
结合深圳改革开放前历史风貌区的特点,即绝大多数都为古村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现状调查记录对细则和评分分值进行了适当修改,从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两大部分进行评估,使其更符合深圳历史风貌区的特点。
评估类别
指标
指标分解及释义
评估分级
最高限分
价值特色
历史久远度
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最早修建年代
明朝以前(5分),清朝(4分),民国时期(3分),建国后改革开放以前(2分)、改革开放以后(1分)
5
文物价值(稀缺性)
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国家(5分)、省(4分)、市(3分)、区(2分)、乡镇街(1分)
重要职能特色或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
重要职能特色及遗留痕迹丰度
3项及以上(3分)、2项(2分)、1项(1分)
3
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一级3分;
二级2分;
三级1分。
一级:
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
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
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规模
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面积
1000m2为1分,每增加1000m2增加1分。
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的数量
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注:
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面积不限。
6
历史环境要素
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的古树等)数量
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历史街巷
(河道)规模
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
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
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90%以上(5分)、70%以上(4分)、50%以上(3分)、30%以上(2分)、10%以上(1分)
建筑遗存真实性比例
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5分
生活延续性
原住居民比例
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
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
2个1分;
每增加2个增加1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市级1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
评估内容
评估项目
分值公式
保护措施
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
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
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
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8
保护修复措施
对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
50%及以下1分;
每增加10%增加1分。
10
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
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
2
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保障机制
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办法已制定1分;
正式颁布为2分。
保护机构及人员
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
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
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
10%及以下1分;
(注:
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总计
其中:
一、价值特色为分;
二、保护措施为分(取1/3)
80
改革开放后历史风貌区的评估结合深圳市特殊的发展历程,选取与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重要物质载体,作为深圳现代文化保护传承的重点,具体指标的设定与选取突出思想解放、观念创新,突出深圳“设计之都”等发展目标定位,突出“先锋典范”作用,反映“开拓创新、诚信守法、务实高效、团结奉献”的深圳精神。
4.保护策略
4.1案例借鉴
将全球化的视野与国际化的标准,作为本项目规划研究的基础,有针对性地查阅与分析香港、上海、法国等国内外已有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并梳理总结出适合深圳可借鉴的经验,为下步保护原则及保护措施的制定提供方向。
由此可以发现城市文化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拓展和加深:
保护对象由庞大的文化遗存延伸到小型、平凡的文化遗存上;
时间尺度也从重视“古代文物”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面转化;
空间尺度上也从单体建筑扩大到区域保护;
在着力保护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同时,尤其重视发掘和保存其蕴涵的精神价值、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4.2保护目标和原则
保护目标:
通过本次保护规划加强深圳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合理性、有序性,促进其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加强管理,进而提升深圳的文化品位,促进“文化立市”战略的实现。
具体包括:
(1)建立整体系统的保护观,制定保护框架,整体保护与分类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持真实历史信息,保留城市环境中对地区文化特色极重要的部分;
(2)注重功能振兴、发展和强化,在保护的前提下提高深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综合利用效率,发挥其价值,推动深圳的文化发展;
(3)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特别的和地方化的保护政策,特别要结合开展的“三旧”改造规划,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进行整治和更新,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同地区发展融合,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培养居民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更多关注深圳历史文化保护的未来。
保护原则:
包括战略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延续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社区融合原则。
4.3保护对象和内容
保护对象:
为本次规划确定现状调查的筛选对象(即1564个三普提供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进行历史建筑详细调查和专项调查的对象(即196处历史建筑和58处历史风貌区),以及制定保护规划的工作对象(60处优秀历史建筑和20处历史风貌保护区),分别予以不同的保护利用措施。
保护内容:
遗产本体及其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
4.4分级保护
(1)历史建筑分级建议
保护建筑:
原则上将价值评估排名在前100位的历史建筑列为选择对象,由文物部门专家选出文物价值较高的约对象,进入历史建筑或不可移动文物点至文物保护单位升级预备名单,在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之后,逐步升级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优秀历史建筑(第一批):
除去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保护建筑之外,原则上将文物价值评估分数在5000-13000分以上之间的历史建筑列入,同时需将保护建筑中未升级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逐渐纳入,共计60处。
一般历史建筑:
原则上将文物价值评估分数在2700-5000分之间的历史建筑列入,计135处。
不确定级(后备级):
原则上将纳入本次规划工作对象但未参与现状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三普对象纳入(不包含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及石刻),约1366处。
以上历史建筑分级为本次规划依据文物价值评估进行的初步分级,如果文物价值评估依据和结果调整,应相应对历史建筑级别进行调整;
经过专家考证识别或者有新的研究资料证明、对其文物价值认识变化的历史建筑也应该予以级别调整,受到效果良好的保护修缮措施或者不良的损毁破坏的历史建筑也可以作为调整级别的原由。
(2)历史风貌区分级建议
历史风貌保护区:
原则上将改革开放前历史风貌区评估分数在40分以上的历史风貌区列入,进入历史风貌区至历史文化街区升级预备名单,在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之后,可逐步升级为历史文化街区,共10处。
分别为新桥古村、新二村古村落、王屋、观澜老街、鹤斗村、王母围、桥头古村、平湖大围、西湖塘围村、合水口村。
原则上将改革开放后历史风貌区评估分数在94分以上的历史风貌区列入,并修正保证每一小类均有入选,共10处。
分别为市民中心(包括音乐厅图书馆、中心书城)及莲花山公园、华侨城(世界之窗、欢乐谷、锦绣中华、LOFT)、福田中心区SOM十三姐妹花、深圳湾体育中心(春茧)、华强北、蛇口渔港风貌区(海上世界、蛇口酒吧街、渔人码头)、东门步行街、大芬村、白沙岭居住区、上下沙村。
一般历史风貌区:
原则上将改革开放前历史风貌区评估分数在26.5-42分之间的历史风貌区列入,计14处。
改革开放后历史风貌区评估分数在48-93分之间的历史风貌区列入,计24处。
以上历史风貌区分级为本次规划依据评估进行的初步分级,如果评估依据和结果调整,应相应对历史风貌区级别进行调整;
经过专家考证识别或者有新的研究资料证明、对其价值认识变化的历史风貌区也应该予以级别调整,受到效果良好的保护修缮措施或者不良的损毁破坏的历史风貌区也可以作为调整级别的原由。
4.5分类保护
根据本次规划的工作对象与调查对象和评估结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分类保护,首先,按照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区予以不同的保护利用措施:
优秀历史建筑:
制定保护区划内的管理规定和建设控制要求,对其功能和利用措施、保护与更新模式、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承租转租条件、修缮保养等提出措施要求。
制订历史风貌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和编制审批程序,制定保护区划内的管理规定和建设控制要求。
加强对风貌保护要素和历史环境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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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历史风貌 保护区 优秀 历史 建筑 保护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