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接收流程预处理方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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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重、尺寸、物理组成;
(2)元素分析:
热值高的废物,分析C、H、N、O、S含量,检测低位热值;
灰分高的废物,分析NaCl、KCl、MgCl、Naso4、Naco3等废盐含量;
(3)有害元素和物质分析:
S、Cl、氟、碱金属(K、Na)、重金属(Cd、Hg、Tl等)含量;
(4)特性分析(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易爆性、放射性)、相容性。
1.2.4若委托单位已经进行了拟委托处理危险废物的取样分析,其采样分析报告应提供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参数值,同时应提供采样位置、份样量、份样数和废物量、采样方法、采样时的工艺工况(常规工况、停机工况、维护工况等)等相关信息。
处置企业应分析委托单位提供的采样分析报告,确保其取样、分析操作满足,本厂制定的取样分析方案中对危险废物的取样、分析要求,否则处置企业应再行组织采样、分析。
1.2.5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根据分析结果给予能否进行处置的答复,签订相应的处置协议或合同。
1.2.6对于同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不同批次的危险废物,在生产工艺操作参数未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仅对首批废物进行采样分析,其他批次的该类废物采样分析在确定可以入厂后进行。
1.2.7
报告。
处置企业或委托单位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入厂分析
1.3危险废物入厂处置的判断
1.3.1处置企业在完成对受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样品分析测试以后,应通过以下几点判断危险废物是否可以进厂处置:
(1)确定待接收处置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回转窑明确禁止的危险废物类型;
(2)确定该类危险废物是否符合本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废物类别要求,处置该类危险废物是否满足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运输、贮存、处置该类危险废物的能力;
(4)该类危险废物符合本规范第5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1.3.2通过6.3.1分析判断确定该类危险废物满足处置水泥企业准入条件后,可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或协议,以启动下一步程序,否则不得签订处置合同或协议,不得接受处置。
1.4危险废物入厂的转移、接收与预检
1.4.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委托处理单位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后方可运输。
1.4.2委托危险废物运输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委托处理单位、处置企业应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协商明确各自运输任务的责任分工,配合完成危险废物从产生点到处置点的任务交接,全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1.4.3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应设有危险废物进厂预检区,方便接收人员对运抵的危险废物按转移联单进行预检和核对。
危险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并填写转移联单,进行书面记录。
(1)检查危险废物的标签,并通过表观初步判断入厂废物与转移联单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相一致;
(2)检查危险废物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应无破损和泄露现象;
(3)通过称重衡器对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确保符合危险废物联单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内容;
经检查,入厂危险废物满足上述要求后方能进入处置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区域贮存待检。
1.4.4入厂危险废物进行预检后若不符合1.4.3的要求,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若拟入厂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或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标注危险废物不一致,或者危险废物的包装发生破损或泄漏,应立即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运输责任人联系,共同进行现场判断,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通过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关于危险废物特性记录的分析,判断该类危险废物在处置企业现有条件下可以进行处置,满足本规范要求,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入企业,经进一步的特性分析鉴别后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处置。
(3)通过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关于危险废物特性记录的分析,判断该类危险废物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处置企业无法处置该类危险废物,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退回到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置单位。
(4)如果无法确定入厂危险废物的特性,应作为不明性质危险废物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单位。
1.5危险废物入厂后的分析鉴别
1.5.1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待检危险废物,要尽快进行取样分析,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容重、尺寸、物理组成
热值高的废物,分析C、H、N、O、S含量;
灰分高的废物,分析NaCl、KCl、MgCl、Naso4、Naco3等废盐含量
S、Cl、Mg、碱金属(K、Na)、重金属(Cd、Hg、Tl等)含量;
(4)验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的废物特性分析资料,包括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易爆性、放射性、相容性。
1.5.2处置企业化验人员按照采样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本厂预检区及危险废物入厂后取样,危险废物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中的有关规定。
1.5.3危险废物分析完成后,应将分析结果与入厂前的分析结果及处置合同或协议进行对比,进一步确定危险废物是否接受。
若危险废物特性分析结果符合接受要求,应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分类贮存;
若分析结果与合同或协议注明的废物特性不一致,应按照1.4.4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1.5.4经分析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进行明确的标签标注,标签一般应包括以下信息:
废物编号、废物名称、主要有害成分、安全操作要求、应急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入厂日期等。
1.5.5检测报告单及原始记录要妥善归档保管备查,同时将特性分析鉴别数据分类输入废物管理系统储存。
1.6危险废物的贮存
1.6.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相关要求。
(1)危险废物应与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分开贮存,禁止共用同一贮存设施。
(2)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并远离焚烧设施,符合消防要求。
(4)应有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专用标志。
(5)危险废物贮存库区应配置装卸设备和废物贮存过程所需的专用容器及工器具。
(6)配置应急处理所需的物品和材料,以防止停电、液体泄漏、通风系统故障等可能的意外事件发生。
1.6.2依据1.5分析鉴别结果确定贮存方式。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操作运行与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中的相关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前应按照1.5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2)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合理控制存放量。
(3)作好危险废物贮存台帐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检查记录等。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a。
(4)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5)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经处理后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6)清理危险废物泄漏产生的各类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1.6.3
1.6.4不明性质危险废物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周。
危险废物贮存区应设置通风系统,并能连续运转,贮存库内气体应经气体净化处置处理后外排或引入运行的回转窑进行焚烧,使整个库房处于微负压状态。
1.6.5危险废物贮存库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建设完备的消防系统并合理配置火灾预警监视及灭火器材。
并及时更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内的过期消防器材和消防材料,以保证消防器材和消防材料的有效性。
1.6.6对库房设备、设施工况参数及各类危险废物的进出库数量、状态及贮存位置进行盘存、检查和记录。
1.6.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
1.7危险废物厂内输送
1.7.1在进行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前,要检查相关处理、预处理设施,确保正常后才能开始输送。
1.7.2采用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运输车辆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规范要求,车辆应有警示标志,应按照运输车辆的专用路线行驶。
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清洗废水按照预处理废水的要求进行处理。
1.7.3
处置。
1.7.4厂内输送应执行厂内转移联单制度,办好与贮存场所的交接,并签字、厂内输送设施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保存备查。
1.7.5在进行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时,采用密闭方式进行输送,并应根据其成分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输送并有防止废物的扬尘、溢出和泄漏措施。
1.7.6危险废物应按其形态或包装状态进行分类传送,粉状废物应密闭传送防洒落,液体废物传送时应做好防溅、防散措施。
1.7.7危险废物输送设备应根据回转窑处置厂的规模,危险废物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等结合工艺布置进行选择,并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窑内焚烧工况的稳定。
(2)进料时应防止废物堵塞,保持进料畅通。
(3)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1.7.8液态危险废物可采用管道泵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所输送危险废物的物理特性及所在地区的气候采取伴热管及保温处理措施。
(2)泵送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连接,其连接段长度应按照废物的易凝结程度选择。
(3)应充分考虑液态危险废物的腐蚀性及液态危险废物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管道泵送宜配置压缩空气伴行吹堵。
2危险废物预处理
2.1预处理的基本要求
2.1.1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应根据入厂危险废物的特性和入窑危险废物的要求,建设相应的预处理系统。
回转窑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与设备选型应符合《回转窑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的规定。
2.1.2预处理设施所用材料需适应危险废物特性以确保不被腐蚀,并不与危险废物发生化学反应。
2.1.3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与回转窑窑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1.4处置厂应根据入厂危险废物特性及入窑物料对热值、含水率、成分(尤其是有害元素浓度)、pH值、粘度等的要求,按照5.3确定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确定适宜的预处理工艺流程和预处理设施。
2.1.5预处理后的危险废物应该具备以下特性:
(1)满足本规范回转窑对原料和燃料成分的要求。
(2)理化性质均匀,保证回转窑运行工况的连续稳定。
(3)满足处置已有设施进行输送、投加的要求,废物投加时应保证窑系统工况的稳定。
2.2预处理环保要求
2.2.1危险废物的破碎、研磨、搅拌、混合等预处理设施应有较好的密闭性,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等的设计。
粉状或挥发性危险废物的预处理操作过程应保持室内负压,含尘或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由专门的排气管道收集,导入回转窑高温区焚烧。
2.2.2预处理产生的各种残余物和副产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经鉴别和试验可行后,可投入回转窑高温区进行焚烧处理。
2.2.3应采取措施保证预处理操作区域有害物质限值满足《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污染物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限值标准。
2.3预处理消防、安全要求
2.3.1预处理区域内应根据处置的危险废物特性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灭火用水储量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相关要求;
配备防爆通讯设备,并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维修、试验,及时更换预处理区域内的过期消防器材和消防材料,保持功能完好、可用。
2.3.2对易燃性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可采取配备氮气充入等装置,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2.3.3
2.3.4
预处理区应设置围堰,以防止液态危险废物泄漏向外溢出。
预处理区域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2.4操作运行记录台帐制度
处置水泥企业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处置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应包括: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和保存(废物信息的记录及备份);
(2)危险废物检测记录;
(3)危险废物接收登记记录;
(4)危险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厂日期和时间、离厂时间、清洗消毒操作等进行登记;
(5)危险废物试烧测试记录(包括试烧的危险废物类别、投加速率、投加位置、试烧中设施的工艺控制参数、尾气污染物监测值、水泥产品性能测试等);
(6)处置情况(包括每日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类别、数量等)和生产事故的记录;
(7)预处理和处置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包括有害元素投加速率、废物投加速率等)和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8)旁路放风和窑灰处置记录;
(9)危险废物处置后残渣的处理处置情况记录;
(10)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11)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
3事故应急管理
3.1处置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特点和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的应急措施。
主要内容应包括:
应急的主要任务、组织管理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管理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协议等。
3.2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3.3应急管理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3.4应急演练。
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
并根据演练的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3.5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根据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
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3.6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3.7应急救援协议。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企业应同各级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救援中心支援。
3.8应急上报。
对发生的应急事故,处置企业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领导指示,迅速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各级环境应急力量投入救援行动,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消除,使事故影响和损失被控制在最低的程度。
事故处理完毕后,处置企业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泄露、散落危险废物的类型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称;
(3)危险废物泄露、散落等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4相关人员要求
4.1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4.1.1具有2名以上具备危废焚烧处置工艺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焚烧工艺设备选型和焚烧工艺布置等专业技术人才。
4.1.2具有2名以上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处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4.1.3具有3名以上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管理技术、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等专业技术人才。
4.1.4
4.1.5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质。
从事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必须配备具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人员培训制度
4.2.1处置企业应针对回转窑处置技术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并针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同岗位要求分别进行专门的培训,并予以记录。
4.2.2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回转窑处置技术、现场安全预防和人员防护等。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危险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要求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置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
(3)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知识与要求,如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排放物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4)熟悉危险废物处置厂运作的工艺流程、程序、工艺规程、工艺参数,如:
危险废物接收、搬运、贮存和上料的具体操作的安全操作,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燃烧空气量,以及保持
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等。
(5)故障、应急等方面知识和要求,如:
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记录及报告,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6)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危险废物排放烟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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