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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议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
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
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八、员工的义务
①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第90条)
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第50条)
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1条)
九、什么是三违、三基:
三违指: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三基指:
基础工程、基层建设、基本功训练。
一十、什么是三清、四无、五不漏:
三清指:
厂房清、设备清、场地清。
四无指:
无油污、无杂草、无名火、无易燃物。
五不漏指:
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漏火。
一十一、三不动火:
无合格的火票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火人不在场不动火。
一十二、灭火的方法:
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中断化学反应法。
一十三、消防设施种类包括:
小型灭火器、地上式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水喷淋、泡沫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一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方案;
(4、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贵的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则制度和操作规定,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停止。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十五、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排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等。
排查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为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目标和内容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目标是:
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隐患,从而实现“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的总目标。
1、两项达标:
(1)、施工人员管理达标:
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登记、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险等要符合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都要按照规定时限标准化管理。
2、四项严禁:
(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测量措施施工;
(4)、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3、五项制度:
(1)、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5)、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一十六、危险源及其防范:
(一)、认识危险的来源
1、危险暴露:
粉尘、高温、噪声、危险操作等等;
2、无知导致的危险:
劳动者不知道安全威胁何在,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危险,才是安全生产最大的危险所在。
岗前培训,学习并掌握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是每一个新参加工作的人必须上好的第一堂课,并且需要在工作中认真遵守、认真实践;
3、不以为然导致的危险;
4、防护不到位或防护不当导致的危险;
5、故意不良行为导致的危险:
故意违规作业和违规操作、故意唆使和恶意指使、刻意寻恶和肆意放纵等;
6、不良状况会增加危险:
主要有生理不良、心里不良和环境不良三方面;
7、行为不当威胁个人的安全和健康。
(警惕:
不良状态使人们最容易忽视,最容易掉以轻心的;
不该发生的事情常常就是在这些不良状态下发生的)。
(二)、防范危险的策略
1、排除危险暴露:
避免暴露或加强防护;
2、规避危险暴露:
撤离危险现场、摆脱危险环境:
如爆破前进入防护掩体;
3、降低暴露的危害:
比如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安全帽;
4、做好行为保护:
比如开工前设备机件检查、安全保护设施用品的选用和检查等。
(三)施工现场常见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的常见危险源来自于以下分部(分项)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控制措施表:
序
作业/活动/设施/场所
重大危险源
可能导
致事故
控制措施
1
施工准备
施工环境
在安全距离内的输电线路未采取安全绝缘防护隔离措施
触电
ADE
2
地下管线和地下障碍物未明或管线1m内机械挖土(电、水、煤、电话、电缆)
综合伤害
3
桩机施工
桩架组装移动验收
桩架的地基不平或承载力不够
机具伤害
ABD
4
静压沉桩工程
孔口未及时回填土或加栏防护
高处坠落
BCD
5
挖土施工
井点降水
冲孔前未对地下障碍和空中管线做确认
触电和综合伤害
6
挖土
挖土过程中围护土体中出现裂缝
坍塌
ADE
7
基坑边堆土堆载超过规定要求
ABCD
8
凿桩工程
桩头露出2m还没进行凿除
物体打击
BD
A.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B.制定管理程序;
C.培训和教育;
D.制定应急预案;
E.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一十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一)、目的: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的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订的行动方案;
是为了及时、有效的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公众生命,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预案编制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应急救援的预案编制,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对于提高应对突发事(故)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类型有: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三种主要类型。
(四)、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主要类容:
1、总则:
编制的目的;
适用范围;
应急组织体系的确定、工作原则与职责分工;
应急响应;
信息发布;
后期处置;
人员物资等保障措施;
培训与演练;
奖励与处罚等。
2、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分析。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用结构图形式表示。
4、预防与预警措施:
危险源监控、预警提示信息、信息报告与处置等。
5、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2)响应程序;
3)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8、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2)应急队伍的保障;
3)应急物资的保障;
4)经费保障;
5)其他保障。
9、培训与演练及奖励与处罚:
要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涉及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奖励和处罚的有关内容。
一十八、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又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又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又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重伤,又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十九、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范围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
特种设备的购买、租凭与安装;
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包括:
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使用地报检合格证、操作人员特殊工种证等;
特种作业设备的保养、维修、使用、检查检验记录;
操作人员安全教育、技术交底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文)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施工重型机械的操作、指挥、司索人员属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在施工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前,周边应设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3、预防为主的原则;
4、动态管理的原则;
5、计划性、系统性的原则;
6、奖优和罚劣相结合的原则;
7、安全第一的原则;
8、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原则;
9、四不放过的原则;
10、一岗双责的原则;
11、一票否决的原则。
二十一、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事故上报
1、发生职工轻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分管安全的领导,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发生职工重伤以上事故,基层安全人员应迅速报告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发生轻、重伤事故的部门,应登记,在对事故调查后的事故原因、经过进行书面记录,并附相应人员的病情诊断证明书,事故经过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部门。
4、凡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二)、事故调查
1、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连同事故报告一并上报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现场物件。
应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像。
3、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应会同工程处分管安全的领导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项目调查组应协助上级部门事故调查工作。
发生事故的工程处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积极如实的回答有关询问。
4、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处理意见和制定防范措施。
(三)、事故处理及建档
1、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按指挥部有关制度实施经济处罚。
2、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天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时,应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后,对发生的事故建立事故档案,档案按重要程度保存两年以上。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对有意拖延或拒不执行者,应加重处罚。
4、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责任人触及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6、事故档案的查阅和借阅,都必须具备查阅手续,经安全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实施。
二十二、土方机械施工
1、工程机械工作施工范围应设警械标志标牌,不得有行人或进行其他作业;
2、配合机械施工的人员应该在机械回转半径0.5米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
挖掘机在工作中,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挖掘机工作时,应停放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
轮胎式挖掘机应把支腿顶好。
2)、挖掘机工作时应当处于水平位置,并将行走装置刹住。
若地面泥泞、松软和有深陷危险时,应用枕木或木板、垫妥。
3)、铲斗挖掘时每次吃土不宜过深,提斗不要过猛,以免损坏机械或造成倾覆事故、铲斗下落时,注意不要冲击履带及车架。
4)、配合挖掘机作业,进行清底、平地、修坡的人员,须在挖掘机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若必须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工作时,挖掘机必须停回转,并将回转装置刹住后,方可进行工作。
同时,机上机下人员要彼此照顾,密切配合,确保安全。
5)、挖掘机装载活动范围内,不得停留车辆和行人。
若往汽车上卸料时,应等汽车停稳,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后,方可回转铲斗,向车上卸料。
挖掘机回转时,应尽量避免铲斗从驾驶室丁部越过。
卸料时,铲斗应尽量放低,但又注意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位。
6)、挖掘机回转时,应用回转离合器配合回转装置制动器平稳转动,禁止急剧回转和紧急制动。
7)、拉铲作业中,当拉满铲后,不得继续铲土,防止超载。
拉铲挖沟、渠、基坑、等项作业时,应根据深度、土质、坡度等情况与施工人员协商,确定机械离边坡的距离。
8)、反铲作业时,必须待臂杆停稳后在铲土,防止斗柄与臂杆沟槽两侧相互碰击。
9)、履带式挖掘机移动时,臂杆应放在走行的前进方向,铲斗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米。
并将回转装置刹住。
10)、挖掘机上坡时,驱动轮应在后面,臂杆应在上面;
挖掘机下坡时,驱动轮应在前面,臂杆应在后面。
上下坡度不得超过20°
。
下坡时应慢速行驶,途中不许变速及空挡滑行。
挖掘机在通过轨道、软土、粘土路面时,应铺垫板。
11)、在高的工作面上挖掘散粒土壤时,应将工作面内的较大石块和其他杂物处理,不准用铲斗将其砸下或压下,以免造成事故。
12)、挖掘机不论是作业或走行时,都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
如必须在高低压架空线路附近工作或通过时,机械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所规定的尺寸。
雷雨天气,严禁在架空高压线旁或下面工作。
二十三、运输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挡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装置、制动器、灯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4、涉水时,如水深超过排气管,不得强行通过,并研究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并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挡,并将前后轮楔牢。
6、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二)、载重汽车
1、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0.25Mpa时起步,若停在坡道上,气压低于0.4Mpa时,不得滑行发动。
2、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
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3、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上路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20cm,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2m,超出部分不得触电,并应摆放平衡,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配专用搁架。
4、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
(三)、自卸汽车
1、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装置。
2、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及行人。
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4、向坑洼地卸装置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边坡坍塌,确保安全。
5、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厢,以防车厢突然下落伤人。
6、自卸汽车的车厢内严禁载人。
二十四、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项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领导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署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6)、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并监督执行。
(8)、参加各种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
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解决。
(9)、审核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情况。
(10)、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内容: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表31012“安全管理”分项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大体可分为以下十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
①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工地质量安全员、设备员、材料员、班组长以及生产工人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工地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以网络图的形式绘制。
③施工生产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承包指标和明确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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