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保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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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原件一般均不得借出局外。
四、测绘成果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在不利于的地存放秘密资料、档案;
不携带秘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进入公共场所。
五、凡秘密测绘资料、档案,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得擅自改变原件密级,在所要求的期限、围不得解密。
六、测绘成果的销毁,需经成果使用单位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格进行登记造册、监销,并报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向单位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七、未经主管部门及领导批准,不擅自带人参观机房和观看演示。
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测绘成果资料提供程序
一、
索取密级成果资料
地形图、控制点、正射影像等为密级测绘成果资料。
(密级划分参见《测绘管理工作秘密围的规定》)
如取得?
1、归口管理:
提供密级测绘成果资料时,为便用户,我们对用图部门、单位
实行归口管理。
办理归口管理的手续:
向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交单位红头文件《关于办理有关地形图业务归口管理的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在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登记备案成为归口单位。
2、索取和使用密级测绘成果资料
(1)索取省境密级测绘资料
索取省境密级测绘资料,须凭借归口单位介绍信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在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外服务部办理。
如果索取数字产品,还须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可协议》。
(2)索取省境外密级测绘成果资料
省境单位索取省外密级测绘资料,可凭借归口单位介绍信,到测绘局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外服务部开具转函后到资料所属省份办理。
二、索取非密级资料
公开版挂图、不带坐标信息的卫星影像等为非密级测绘成果资料。
可先至电查询有无所购资料后,直接到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外服务部购买。
联系式:
索取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办理程序
一、哪些属于密级测绘成果资料?
基本比例尺1:
5千、1:
1万、1:
2.5万、1:
5万、1:
10万、1:
20万、1:
25万、1:
50万比例尺地形图(纸质版和电子版),一、二、三、四等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天文点和A、B、C、D、E级GPS点,航片卫片和卫星影像以及连续6平公里以上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纸质版和电子版)为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密级划分参见《测绘管理工作秘密围的规定》)。
二、如取得?
索取和使用密级测绘资料,均须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三、索取省境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索取省境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按省测绘局上利用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办事指南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到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可受理,然后,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省测绘局成果管理处办理批文,后持批准文件到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索取资料。
四、索取省境外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省境单位索取省外涉密测绘成果资料,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到测绘局成果管理处转函后到资料所属省份办理。
具体要求,请关注所属省测绘局
五、索取数字测绘成果产品
索取数字测绘成果产品,除按上述二、三款要求外,还须签定《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可协议》。
六、如查询地形图的种类、比例尺大小、价格请拨打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分发部:
66065500查询。
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测绘成果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围各有关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市规划局为全市测绘成果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等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局为全市主管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测绘成果围及密级
第五条测绘成果围具体按照测绘局局《测绘管理工作秘密围的规定》规定。
第六条测绘成果秘密目录主要包括各类规定等级(精度)大地测量成果、小于1:
1万(含)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覆盖超过6平公里的大于1:
5千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空间精度及要素相当于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等,具体目录按测绘局局《测绘管理工作秘密目录》规定。
第七条测绘成果密级分为绝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第三章测绘档案室管理
第八条档案室必需建立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室必需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十条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台帐和获取、使用、消毁等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由符合规定程序任用的专人保管,更换人员应该有密级测绘成果档案移交记录手续。
第四章常规管理
第十二条属于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对绝密级的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提出审批报告,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向省测绘局报批。
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市局同意,由市局向省局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秘密的,必须采取措施。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计算机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管理规定》,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必须对全市测绘成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局对全市测绘成果监督检查进行指导,对违反规定的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测绘成果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和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测绘局和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管理工作秘密围的规定》,对测绘成果的围及其密级做了如下划分:
⒈绝密测绘成果指:
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
分辨率高于5’×
5’,精度优于±
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
1:
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
地形图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⒉测绘成果指:
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
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
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
分辨率高于30’×
30’,精度优于±
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
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
3″的垂线偏差成果;
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
1万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1:
2.5万、1:
5万和1:
10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围相当于上述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⒊秘密测绘成果指:
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000米的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
重力加密点成果;
30’至1°
×
1°
,精度在±
5毫伽至±
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
1米至±
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
3″至±
6″的垂线偏差成果;
非军事禁区1:
5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连续的、覆盖围超过6平千米的大于1:
5千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50万、1:
25万、1:
1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军事禁区及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涉及军事、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
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
100米的点位坐标。
属于秘密测绘成果的期限,一律定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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