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保障网查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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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后续系统的使用。
用户名应由字母、数值和下划线组成(不能包括“/*?
〃:
|”等字符),且在系统中保持唯一。
为确保数据安全性,不要将用户名作为密码,密码长度也不要少于5位。
单击“马上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注册完成后,要做好记录,以后每次进入系统操作都要凭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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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如果用户名和密码遗忘,可以致电所在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或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进行查询。
(详细电话见通知公告栏内的《系统升级说明》)
三、系统登录
用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完成系统的登录。
登录系统后出现如下界面:
界面左侧为系统功能区,右侧为数据处理区。
功能区包括两级菜单,点击一级菜单获得二级菜单项,单击二级菜单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基本信息维护
(一)用人单位管理
点击“用人单位管理”菜单项后,再点击“用人单位注册与变更”项,然后在右侧的数据编辑区内,将所有项目填写全,完成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工作。
具体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指标填写说明
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主要依据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登记证如实填写,报表中所有的栏目都需要填写,不能空!
在数据编辑区的下面有一个指标说明栏,如果在填写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指标说明栏查阅。
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可以点击“保存”按钮对所填数据进行保存,以便下次继续操作。
也可以直接点击“提交”按钮,此时系统会对企业用户提交的内容进行数据和逻辑校验,无误后自动将数据保存至数据库。
如果企业发现提交后的数据有填报不正确的地方,可以对报表进行修改后,重新点击“提交”按钮,对数据库中以前提交的数据进行覆盖。
点击“提交”后,提交的数据无须行政部门审批即生效。
单位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在办理工资手册时,需要将填写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打印出来。
具体的打印方法是:
点击“用人单位管理”菜单下的“单位信息查询与输出”,点击“报表输出”,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打印出来。
(二)单位职工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前,用人单位所有在册员工的基本信息也应补录进系统。
具体的方法是:
点击“单位职工管理”菜单项后,再点击“职工基本信息补录”,完成企业职工基本信息的填报。
单位职工信息的填报有两种办法:
一是逐个添加法,二是批量导入法。
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1.逐个添加法
点击窗口上部的“增加”按钮,将下图所示的职工基本信息报表内的空填全(部门编码可以不填),填写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到指标填写说明栏进行查阅。
将上面表中的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存盘退出”按钮,完成一名职工的基本信息录入。
以此类推逐个将单位的职工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
将单位全体职工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窗口上部的“校验”按钮,对所填写数据进行检验。
根据系统的提示,对所填写内容进行修改。
所有数据通过校验后,点击“批量提交”按钮,将单位职工信息导入到数据库。
2.批量导入法
点击“导入”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下载模板”,再点击“确定”按钮。
在下载对话框中指定模板文件的保存位置,将模板文件保存。
将保存的模板文件打开,选择模板文件中的“职工信息导入”工作簿,将已有的人员信息按“职工信息导入”工作簿中的要求,添加到指定的列,全部添加完毕后,保存退出。
再次点击“导入”按钮,选择“导入数据”,点击“浏览”按钮,找到填写完数据的模板文件,选择后点击“确定”按钮,将模板文件导入到系统。
数据导入成功后,点击“校验”按钮,对所添加数据进行校验,如果有错误,按照系统提示对错误进行修改,如果没有错误,点击“批量提交”按钮,将单位职工信息导入到数据库。
如果是系统的老用户,点击“职工基本信息补录”菜单项后,可以看到以前录入的职工信息。
由于系统更新,职工信息中的一部分内容也需要进行更新,更新的步骤是:
(1)点击窗口上部的“导出”按钮,选择“导出电子表格”,并去掉“文本数据”前面的对号,点击“导出”按钮,将职工信息导出,并保存到指定位置。
(2)点击“导入”按钮,下载模板文件,具体的方法同上。
(3)打开模板文件,选择“职工信息导入更新”工作簿,将第一步中导出的职工信息表中的数据,按顺序复制到模板文件的指定列,模板文件填写完毕后,保存退出。
(4)点击“导入”按钮,选择“导入数据”,点击“浏览”按钮,找到填写完数据的模板文件,选择后点击“确定”按钮,将模板文件导入到系统。
(5)点击“校验”按钮,对所添加数据进行校验,如果有错误,按照系统提示对错误进行修改,如果没有错误,点击“批量提交”按钮,将更新的单位职工信息导入到数据库。
不管是逐个录入还是批量导入,点击“批量提交”按钮后,都无须等待行政部门审批,提交
的数据即可生效。
★填报中要注意所有栏目都要填写,不能空!
否则最后无法提交审核。
填写中如果遇到困难,可以到指标说明栏查阅。
模板中填写的数据必须是编码而不是文本。
例如:
“性别”列,如果是女性,其对应的编码是“2”,所以此处填写的不应是“女”,而应该填“2”。
关于各填报项对应的编码,可以到通知公告栏内的“系统编码体系”查询。
另外,在“模板”数据表格中各编码的单元格格式都要设置成“文本”格式。
导入操作完毕后,系统将提示下载一个导入情况的反馈文件。
请将文件保存到计算机上,然后打看,检查导入结果:
选择反馈文件中相应工作簿,查看第一列“校验”栏,如果显示“ok”,表示导入成功,否则表示导入失败。
对于未导入成功的数据,请修改后再重新导入。
校验栏内写“重复”的,可能因为:
一是导入的数据与系统已有数据重复;
二是进行了多次导入操作,某些数据已导入到系统中。
如果导入后未下载反馈文件,可能是浏览器安全级别太高,请通过浏览器-工具-选项-安全,设置浏览器安全级别为“中”或者“中下”。
不论如何导入数据,都不要修改模板格式,也不能删除任何工作簿。
五、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模块用来实现对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续签备案、劳动合同变更备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业务的网上办理。
(一)用人单位招工备案
用人单位有新招用员工,且员工信息未在本系统中录入过的,为其办理招用工手续时使用该功能。
1.新增职工信息的提交
点击“单位职工管理”菜单下的“新增职工信息录入”菜单项,点击窗口上部的“增加”按钮,将新增职工信息表填写完毕后,点击“存盘退出”,完成一名新增职工信息的录入工作。
如果有多名职工信息需要录入,可以重复上述的操作即可将多名新增职工信息录入到系统中。
另外,如果单位新增职工数量比较大,也可以采用批量导入的方法将职工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具体的批量导入的方法同“职工基本信息补录”的批量导入方法相同。
新增员工信息全部录入完毕后,点击“校验”按钮,对添加数据进行检查,如果出错,按提示要求改正,如果数据没有问题,点击窗口上部的“批量提交”按钮,再点击“审核”按钮,完成新增职工信息的提交工作。
2.用人单位招工备案
新增职工信息提交成功后,点击“劳动用工备案”菜单,再点击“用人单位招工备案”菜单项,这时上一步提交的新增职工信息就会显示在主数据区内。
此时,点击“招工备案”按钮,将备案信息填全后,点击“存盘退出”,然后再点
击“提交审核”,完成用人单位的招工备案工作,二个工作日内,经行政部门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点击“劳动用工备案”菜单,点击“单位招工备案查询”,再点击窗口上部的“报表输出”按钮,打印“用人单位用工(招工)备案表”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携带打印出的表,到各区或市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注:
此处在选择输出职工备案表和职工名册时要注意通过选择窗口上部的起始时间,对单位历史招工信息进行过滤,使主数据窗口只显示本次需要办理招用工手续的职工列表。
(二)系统调入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录的员工信息已经在本系统中的,办理招用工手续时使用该功能。
点击“系统调入用工备案”,点击“增加”按钮。
此时根据需要可分别采用逐个录入法或批量导入法。
如果需要录入的员工信息数量比较小,就可以采取逐个录入的方法进行录入,如果录用员工数据较大,可以采用批量导入的方法将员工信息导入到系统中。
具体的导入方法同前面介绍的方法相同。
在填写录用员工信息时,“职工编号”应按该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单”上的职工编号准确填写,否则备案不能成功。
录用员工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窗口上部的“提交审核”按钮,提交成功后,等待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时可以在“业务处理”菜单下“业务处理查询”菜单项中查看到该笔操作。
二个工作日内,经行政部门审批后,按前面介绍的方法,打印出“用人单位用工(招工)备案表”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到各区或市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备案
用人单位内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进行续签时,使用该功能。
点击“劳动合同续签备案”菜单项,此时符合续签条件的员工信息将显示在主数据区内。
用鼠标选择需要进行续签的员工,然后点击“续签备案”按钮,填
写完表格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提交成功后,可以在“业务处理”菜单下“业务处理查询”菜单项中查看到该笔操作。
需要办理续签合同鉴证的,提交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经行政部门审批后,点击“劳动用工备案”菜单下“合同续签备案查询”菜单项,再点击“报表输出”按钮,打印出“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后,携带打印出的报表到合同鉴证窗口办理续签劳动合同鉴证业务。
(四)劳动合同变更备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条款的某项内容变更协商一致时,使用该功能进行备案。
点击“劳动合同变更备案”菜单项,用人单位内所有的员工信息均显示在主数据区内。
用鼠标点击需要进行劳动合同变更的员工前面的“职工编号”,然后点击“变更备案”,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重新约定后,点击“存盘退出”
按钮,完成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更操作。
完成所有员工合同变更操作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
提交成功后,可以在“业务处理”菜单下“业务处理查询”菜单项中查看到该笔操作。
需要办理变更合同鉴证的,提交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经行政部门审批后,点击“劳动用工备案”菜单下“合同变更备案查询”菜单项,再点击“报表输出”按钮,打印出“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后,携带打印出的报表到合同鉴证窗口办理变更劳动合同鉴证业务。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使用该功能。
点击“终止解除合同备案”菜单项,此时在主数据区将显示单位所有职工的
列表,点击员工列表中的“职工编号”,选择需要终止或解除的员工,再点击“终止解除备案”按钮,将弹出的表单填写完毕后,点击“存盘退出”,完成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操作,以此类推,完成所有需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完成提交工作,等待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点击“劳动用工备案”,再点击“终止解除合同查询”,点击窗口上部的“报表输出”按钮,打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持打印出来的证明书和职工名册到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办理终止解除备案手续。
以上各备案业务的办理,在“提交审核”后,都需要等待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后才能打印出相应的业务备案报表,并携带报表和相关要件到备案窗口办理业务,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六、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模块用来完成每年企业人工成本和职工工资统计报表的填报,同时进行换发工资手册台帐的填报。
(一)人工成本报表
点击“工资基金管理”菜单,再点击“人工成本报表”菜单项,打开企业人工成本报表。
按照指标说明栏的提示,将数据编辑区的所有项目填全(其中难以计算企业增加值的企业,此次调查时可以不填)。
报表内涉及金额的数据都以元为单位,全部项目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果填写的数据有错误,根据提示对相关项目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提交成功后可以在“业务处理”菜单下“业务处理查询”菜单项中查看到该笔操作。
(二)职工工资统计
点击“工资基金管理”菜单,再点击“职工工资统计”项,在数据编辑区,分别点击每名职工的“职工编号”,再点击“编辑”按钮,按照指标说明栏的要求,将所有项目填好后,点击“存盘退出”,以此类推,完成所有职工的工资统计工作。
最后点击“提交归档”按钮,将所填数据上传至服务器,完成企业职工工资统计工作。
对于职工数量较大的企业用户,也可采用前面介绍的批量导入的方法,其导入的方法和职工信息的批量导入完全一样,可参照前面的方法操作(见第4页批量导入方法)。
(三)工资手册办理
企业每年12月底至次年3月底,换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者新办企业办理《手册》时,使用该功能。
点击“工资手册办理”菜单项,按要求将各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审核”。
提交成功后可以在“业务处理”菜单下“业务处理查询”菜单项中查看到该笔操作。
(四)工资统计情况表
企业办理工资手册时,需持工资统计情况表,到工资手册窗口办理手册换发业务。
《工资统计情况表》获取的方法是:
点击“工资统计情况表”菜单项,点击“报表输出”按钮,所有选项均无须修改,直接点击“打印”按钮,将《工资统计情况表》打印。
七、注意事项:
1、由于某些原因,企业部分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仍然在系统中。
将这部分员工信息去除的方法是:
点击“单位职工管理”→“单位现有职工查询”→点击需要去除的职工编号→点击“编辑”按钮→将人员状态栏设置为“离职”,最后点击存盘退出即可。
2、在职工信息录入过程中出现身份证重复时,点击“单位职工管理”菜单下的“人员查询与调入”,输入需要调入人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下面的“人员调入”按钮,将该职工信息调入到本单位。
3、系统导出、导入等需要下载数据,因此需将浏览器安全级别调整为“中”或“中下”,重新启动浏览器生效。
4、用户对系统的访问速度取决以下因素:
一是用户连接互联网的带宽;
二是信息系统服务器连接互联网的带宽;
三是信息系统服务器运行速度;
四是用户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如果同时在线人数过多,可以选择错时登录的方式提高使用效率。
5、工资统计的调查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数据。
6、访问系统的第一个界面右侧为公告栏,单击相应的栏目即可看到详细内容,单击附件可以下载。
通知公告栏目中发布的“系统操作说明书”、“系统编码表”、相关通知通告等,在登录系统前,请认真阅读。
【篇二:
沈阳市201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各区联系电话】
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篇三: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劳社发〔2004〕43号
关于加强工伤职工医疗及工伤定点
医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定点医院,市属企业,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加强工伤职工医疗管理,保证工伤职工及时医疗康复,规范工伤定点医院工作程序,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定点医院应设立和配备工伤医疗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根据《工伤定点医院管理办法》(沈劳社发〔2004〕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院的工伤医疗管理办法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除情况紧急外,应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职工停工留薪治疗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停工留薪期后还需治疗的,在此之前须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未经鉴定确认的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经鉴定确认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职工治疗实行凭证就医制。
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凭确认治疗意见书,为工伤职工办理《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就医手册》(以下简称《就医手册》),工伤职工持《就医手册》到定点医院医疗。
定点医院对工伤职工按工伤医疗规定予以接诊治疗。
四、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项费用收据,定点医院应加盖“工伤医疗”印章,每次门诊治疗的“门诊记录”应加盖定点医院管理部门公章,否则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不予审批。
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及非工伤部位时,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前,定点医院应告知患者。
对因工伤部位引发的疾病需要治疗时,定点医院在治疗前应向市工伤保险部门提出意见,由市康复办组织专家予以确认,并签发确认结果通知书,未履行确认手续而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以报销,由医院和患者本人负担。
六、工伤医疗用药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用药应本着“经济、实效”的原则。
每次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两周的用药量。
上次治疗所开药未用完时,除特殊情况(如急诊、抢救)外,不得重复开药。
八、治疗中需进行有关项目检查时,应本着“必须、实效、节俭”的原则。
凡用一般检查能达到诊断需要的疾病,不得使用特殊
检查,不许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不许以任何形式搞开单据提成。
200元(包括200元)以上的检查要求阳性率全年达75%以上。
九、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入、出院标准。
对不符合住院标准而收留住院或让未治愈的患者出院及挂床者,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工伤患者病愈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者,自定点医院下达出院通知之日起发生的一切治疗费均由患者本人支付;
应当出院而定点医院未通知患者出院的,其治疗费由定点医院负担。
十一、工伤患者出院,经治医院应出具出院证明。
伤病愈出院时,不予带药,慢性病人确需带药者,可酌情带不超过两周的药量。
十二、需转院的工伤患者,经治医院应给患者出具由工伤保险部门统一印制的转院通知单。
工伤患者单位持转院通知单,报市工伤保险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办理转院治疗。
十三、定点医院对工伤患者提出设立家庭病床的,其手续按十二条规定办理。
同时治疗医院应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按工伤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医治,不许超范围医疗。
十四、门诊就医的工伤患者需住院治疗时,除急诊情况外,应在《就医手册》门诊记录篇提出需住院治疗的医疗意见,由患
者单位报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十五、住院工伤患者的月均医疗费一般不应超过3000元标准。
尘肺患者的月均治疗费一般不超过4000元。
超过标准的,定点医院需提出详实、完整的检查记录及治疗方案,报市工伤保险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治疗。
否则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负责。
十六、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治疗所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应按月报审,最迟在当季末报审,即每季末前报审本季度的工伤医疗费及上季度最后一个月遗留的医疗费。
十七、用人单位报审工伤职工门诊医疗费时,应持工伤职工的《就医手册》及《就医手册》的“门诊记录”复印件2份。
报审住院治疗费时,应持《就医手册》、出院病志(未出院应有阶段小结)2份及住院每日治疗清单(明细)。
十八、市工伤保险部门对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工伤保险医疗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院可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及取消定点医院资格的决定。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略
沈劳社发〔2003〕39号
关于调整工伤定点医院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定点医院:
为加强工伤定点医院管理,保证工伤职工的治疗及工伤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几年来我市工伤定点医院管理情况,决定对我市工伤定点医院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旧伤复发,必须到调整后的定点医院治疗(需就近抢救治疗的除外)。
未到定点医院治疗的工伤医疗费席、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审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二、工伤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及《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杜绝浪费,保证工伤职工的治疗。
三、市劳动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定点医院的工伤医疗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对定点医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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