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球轴承反倾销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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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球轴承反倾销案例倾销诉胜目录一、倾销案件1、案件背景2、应诉过程3、应诉结果二、反倾销原因三、启示和应对措施1、案件背景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球轴承在机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广泛,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ABMA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超过3亿美元。
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个月后,美国ABMA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一次试图阻挡中国产品。
中国球轴承企业一旦败诉,将要面对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DOC对此案的年度复审,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倾销税率。
因此败诉也就意味着中国球轴承企业将被逐渐挤出美国市场。
一、案件2、应诉过程2002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进行了第一次的问卷发放,对中国轴承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
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兴集团(后来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国商务部追加)等三家为抽样企业,另有环驰、金鹏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授予了获取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
2.39,39.93和32.69。
45家中国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
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
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
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面对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税率,中国企业将很难继续对美出口,而且美国进口商的下单频率和数量都已经开始减少。
为了避免中国的轴承产业陷入年复一年行政复审的泥潭,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终裁阶段争取无损害结果,这也是本案最后的机会。
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反击。
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3、应诉结果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二、反倾销原因1、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
2、“反倾销”背后隐含着政治原因。
3、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
1、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
随着进口关税及配额许可证限制进口作用的日渐削弱,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标准等限制进口的措施日益突出。
因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WTO原则,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更加公平。
而对出口产品采取倾销或补贴的做法则违背公平贸易原则。
通过倾销或补贴的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此外,进口国还可以对进口商品制定卫生、检疫、商标、包装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因此,在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许可证、配额逐步取消的前提下,各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贸易的主要手段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标准这三种。
而在这三种手段中,反倾销又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
2、“反倾销”背后隐含着政治原因。
在中国国力不断增强、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各国对华政策都有所转变。
其对华政策不可避免体现在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等一系列领域上,因此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其中隐含着国家对华政策的导向。
3、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
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频遭“反倾销”有其外因,也有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企业经营运作仍不够规范的内因。
造成这种内因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
自20世纪30年代,世界各国相应有了自己的反倾销法。
而当时中国对外贸易标准不明确,企业内部经营动作不规范,难免被他国有“反倾销”的借口。
而面对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事件,我国企业也应对无术,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
三、启示和应对措施1、依托政府,加强行业协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2、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提升产品附加值,塑造企业品牌,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的隐患。
3、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
1、依托政府,加强行业协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我国政府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国家就反倾销问题进行谈判,争取相互达成友好协议,并努力尽快使有关发达国家充分认识到和承认我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争取尽快使我国应诉企业摆脱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而招致的歧视性待遇;另外在必要的时候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出面与反倾销国有关当局进行交涉,努力为我国企业争取公正裁决。
我国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反倾销法律、程序、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可在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密切注意分析行情变化,向国内提供信息咨询,当我国某些出口产品有被诉倾销的危险时,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有关方面,以尽快对生产和出口作出必要的调整。
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
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
2、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提升产品附加值,塑造企业品牌,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的隐患。
我国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化企业的经营哲学和行为模式,逐步形成跨国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提高竞争档次。
应积极树立品质观念,推广国际品牌战略,改变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市场观念,从产品的质量、外观、包装、性能等多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别要注重品牌的建立与培养,改变中国产品的总体形象,建立或积极参与有一定规模的行业联合组织,针对反倾销制定全行业的价格规则,减少国内同行业之间价格的无序竞争,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品牌知名度。
企业还应当学会运用反倾销武器,对外国企业在华倾销行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保护国内市场。
3、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
要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研究反倾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涉案反倾销的企业资料整理归类,尤其是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从中提高应对能力。
要加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使公司运行和财务管理尽量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在反倾销国调查当局不能彻底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力争使其认定企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选择对我方最有利的“替代国”。
同时,在我国企业败诉而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显有针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或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明显超高等情况下,应诉企业可以援引反倾销协议据理力争,如得不到解决则可以将争端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按照争端解决谅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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