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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困难13
账目调整15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网点:
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示: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买自住住房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2、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方可提取;
3、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若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3)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在本市无产权住房承租单位(房管部门)公房和私房的;
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3)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提交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
经其核准后,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
经其核准后,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或管理部;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提供本市无产权住房等相关证明;
2、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3、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4、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的,于当年十二月份办理提取手续。
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若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社保关系转移证明或外地社保缴纳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若职工身份证已注销,需出具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家庭生活困难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1)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病人的医保卡、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账目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情况的。
1、单位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资料,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提交管理中心;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各服务网点缴存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资料,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提交分中心或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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