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部分重点及历司考真题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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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部分
1.证据的理论分类和法定形式2的异同p2
2.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p2
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程序法事实) p2
3.证据三性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4.证据原则证据规则 p5
5.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能在具体案例中识别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p5
6.证明过程与证明方法 p6
7.刑事证据收集的一般方法 p7
8.民事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方法 p7
案例题部分
1.张某是否构成受贿罪问题p7
2.法院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问题p8
3.黎某打砸王某办公室劳动报酬争议问题p9
4.王某驾车造成刘某受伤争议问题 p9
5.花园小区入室抢劫公安部门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案p10
6.李某贪污挪用资金买房问题p12
7.三家运输经营户状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不公平竞争问题p12
8.伪造银行存单申请贷款案p13
9.丁公司侵犯甲公司新型的灯具知识产权问题p13
10.国有企业川南百货公司改制问题p14
11.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购买协议前租赁协议效力争议问题
P15
12.超市非法搜身造成人身损害问题p16
13.分期购买车辆违章驾驶造成车辆所有方拒绝给付问题
P16
14.购买房屋两公司共同设立丁公司争议问题p17
15.纪实小说侵犯名誉权问题p17
16.偷车抢劫造人重伤警方刑讯逼供问题p18
17.设局绑架获取高额勒索金致人死亡问题p19
18.两人共同杀人证据遗漏二审审查不完整问题p19
19.购买微波炉托运爆炸质量问题p20
20.新雨公司股权诉讼纠纷问题p20
21.驾车因桥梁问题掉入河中造成人身损害问题p21
22.国有黄河商贸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权钱交易问题p21
23.两人因口交发生扭打其中一人造成重伤问题p22
24.承建商品房并外包部分工作给第三人房屋质量问题``````````````````````````````````````````p22
25.职员因公受伤被公司解雇劳动合同纠纷问题p23
26.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拆迁户申请政府行政复议问题p24
27.入室抢劫杀人开信用社保险柜犯罪份子作案派出所逃离问题 p24
28.员工因被辞退刺杀领导死刑问题 p26
29.租赁别墅屋顶漏水维修造成受伤户主违反协议问题
P27
30.房屋买卖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问题p27
31.松香无证运输管辖权争议问题 p28
知识点部分
1.证据的理论分类和法定形式的异同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都属于证据划分方法,但两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
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划分的依据不同。
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
2.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
刑诉:
(一)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与行为有关的各项客观事实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关量刑事实称为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
1、从重处罚的事实
2、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行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完成的两大并重任务。
据此,行为人有罪的事实应当全面查清,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可罚性的事实也应当查清。
具体为:
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2、排除可罚行的事实3、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民诉:
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实体法规定的证明对象不同,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等实体各自对应案件的证明对象作了不同的规定。
即使同一实体法,因诉的类型不同,证明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为给付之诉的证明对象、变更之诉的证明对象和确认之诉的证明对象的区别。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律(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五)以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五类: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及规范性文件。
(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法律、法规确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般程序。
行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实不清,2、违反法定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
在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程序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适用的合法性,便成了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明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对象的区别(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程序法事实)
刑诉:
程序法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管辖权问题
•2、回避事实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4、诉讼期间事实
•5、证据能力的证明问题
•6、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的事实
•7、执行中的某些事实
•8、当事人申诉理由的事实
1、管辖权问题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诉法》第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前或者法院在受理案件前
2、回避事实
《刑诉法》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刑诉法》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4、诉讼期间事实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5.证据能力的证明问题
《刑诉法》第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的事实
《刑诉法》第22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7、执行中的某些事实
《刑诉法》第251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8、当事人申诉理由的事实
《刑诉法》第242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诉:
含义: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依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法事实
法院职权探知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并不构成法院本案判决(实体判决)的基础事实。
对程序法事实采取自由证明和释明。
3.证据三性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书上p146
根据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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