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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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1份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应报送
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还应报送
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还应报送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还应报送
集团组织架构图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还应报送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还应报送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还应报送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
总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报送
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
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还应报送
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还应报送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符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还应报送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
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
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还应报送
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还应报送
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
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还应报送
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
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
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还应报送
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
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
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
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区内通办服务)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联合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网上办理渠道: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电脑客户端。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网上办理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零上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相应申报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间新开业(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7.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8.税务机关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9.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820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1.下载表单请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网主页-办税服务-下载专区,网址: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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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 适用 查账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