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逐条解读.pptx
- 文档编号:2216681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PPTX
- 页数:60
- 大小:1.16MB
《征信管理条例》逐条解读.pptx
《《征信管理条例》逐条解读.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征信管理条例》逐条解读.ppt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征信管理条例解读2018201820182018年年年年10101010月月月月目录Contents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征信机构征信机构第二章第二章征信业务规则征信业务规则第三章第三章异议和投诉异议和投诉第四章第四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五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八章第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1.条例的立法背景条例的立法背景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2.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的立法目的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3.条例出台的作用条例出台的作用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1.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1)信息来自第三方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2.2.信用信息的范围信用信息的范围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3.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1)国家设立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3)特殊性:
机构设立、强制报数4.4.除外规定的理解除外规定的理解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1.国家秘密的范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的范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2.商业秘密的范围:
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商业秘密的范围:
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3.3.个人隐私的范围:
参考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个人隐私的范围:
参考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1.国家秘密的范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的范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2.商业秘密的范围:
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商业秘密的范围:
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3.3.个人隐私的范围:
参考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个人隐私的范围:
参考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目录Contents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征信机构征信机构第二章第二章征信业务规则征信业务规则第三章第三章异议和投诉异议和投诉第四章第四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五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八章第八章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1.1.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2.2.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3.3.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第二章征信机构第六条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5000万元;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明确个人征信业务机构设定条件。
中国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明确个人征信业务机构设定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批、从严审批。
人民银行按照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批、从严审批。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七条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审批时限(审批时限(6060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第二章征信机构第八条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管理能力,最近3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核准的任职资格。
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一定征信业从业经验;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一定征信业从业经验;3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取得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取得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九条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5以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理部门办理备案。
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变更名称备案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变更名称备案第二章征信机构第十条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机构及备案材料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机构及备案材料第二章征信机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1.1.定期报告:
按年度上报一年开展情况;定期报告:
按年度上报一年开展情况;2.2.报告内容:
信息采集情况、对外提供情况、异议处理情况以及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内容:
信息采集情况、对外提供情况、异议处理情况以及系统建设情况3.3.对外公告:
征信机构名单对外公告:
征信机构名单4.4.公告频率:
及时更新公告频率:
及时更新第二章征信机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征信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 逐条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