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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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三、税率
营业税共分九个税目,实行3%—20%的比例税率,其各行业具体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如下: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3%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3%
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5%-20%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5%
食业、旅游业、仓储
业、租赁业、广告业
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5%
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著作
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5%
土地附着物
----------------------------------------------------------
四、纳税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
税率
五、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
(一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
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
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三、纳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四、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第三节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费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纳费计算
教育费附加应纳费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
3%
四、纳费期限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纳费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独立计算盈亏。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上述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上述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收入;
其他收入。
其中: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概念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二扣除的基本条件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三扣除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四不允许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贿赂等非法支出。
9、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0、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六、适用税率
(一法定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七、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征税对象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税率为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16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等。
2、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或承租人按月或者按次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8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适用税率为20%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20%
20%
(3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为:
(五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适用税率为20%,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20%×
(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十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征收管理
(一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房产税
(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四、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依据房产原值或税务机关估值计税的,税率为1.2%;
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五、计税依据
(一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
产税。
(二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三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务机关按照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六、纳税计算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30%×
1.2%
以税务机关估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估值×
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
12%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自其使用或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八、纳税期限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九、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二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免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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