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戎焦化厂职工奖惩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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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其他优良表现和成绩者。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职工,予以记小功:
(1)敢抓敢管,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工作认真负责,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月得到领导表扬2次以上,半年累计5次以上者;
(2)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3个月被采纳1~2次者;
(3)在本职岗位钻研业务技术,小改小革,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材料和能源等方面,依据产量统计计算3个月达5000元~10000元,成绩突出者;
(4)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5)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务安全者;
(6)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三)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予以记大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3个月被采纳6条以上者;
(2)在本职岗位钻研业务技术,小改小革,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材料和能源等方面,依据产量统计计算3个月>
10000元以上,成绩突出者;
(3)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综合管理、业务流程等方面,对公司持续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年终奖励(先进生产或工作者、劳动模范):
(1)全年累计有2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生产劳动条件等方
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绩显著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劳动模范在先进生产(工作)者中产生;
(6)其他条件参见公司年终奖励规定。
第十条奖励的程序及实施
(一)奖励的程序
(1)建立职工奖惩档案,以量化指标详细记录每人一个月的全部工作业绩(生产工时、质量状况、劳动纪律、遵章守纪、生产安全、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统计结果在月末30日前张榜公布,年底进行累加统计,以量化指标进行月、年的奖励;
(2)获得嘉奖奖励和记小功奖励者由车间、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人事办公室备案;
(3)获得记大功奖励者,由所在车间、办公室部门依据统计数据,提出奖励建议报送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人事办公室;
(4)获得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奖励者所在单位向人事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室研究决定(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平时未获得奖励,但在某单项中作邮了突出成绩,并为公司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者,年底可由车间、科室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分管领导签署奖励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权;
(6)全年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由总经理提名实施重奖。
(二)奖励的实施
(1)获得嘉奖奖励者,由所在车间、科室通报表彰;
(2)获得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奖励者,每年奖励1次,奖励额300~2000元;
(3)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实施重奖的奖金额,根据实际产生的效益情况,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4)为鼓励职工积极提交合理化建议,全年统计提出10条以上而未被公司采纳一条者,年底给予鼓励奖100元。
第五章处分(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处罚种类为: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有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六章处分(罚)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违犯劳动纪律的处罚
(一)旷工一天以上(含一天)给予警告处分,罚款50元,边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不满七天的给予记过处分,罚款200元,连续旷工七天(全年累计七天)公司给予除名,旷工期间同时给予停发工资处罚。
(二)示经批准无帮不上班(一天以内),超假未办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如发现车间、科室隐瞒不报,每发现一人次,对车间、科室领导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罚款100元。
(三)对涂改、伪造、走关系搞假条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未上班的时间按旷工处理,责任人罚款100元。
(四)无故(非客观原因)迟到或早退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30分钟以内,记录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0元;
(2)半小时以上,记录迟到或早退一交,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罚款20元。
(3)一月内有三次迟到或早退记录,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罚款100元。
(五)对脱岗、串岗亲聊、睡岗或生产(工作)时间打闹、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刊、上岗聊天或玩游戏及从事其他非本岗位业务的,每发现一人次给责任人以警告处分,罚款20元,主要领导警告一次,罚款20元。
(六)对违犯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对违犯公司职工行为规范的处罚:
(一)消极怠工,未完成当月生产或工作任务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在公司内干私活,发现后令其停职检查,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干私活耗用的工料加五倍计价收费,停职检查期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元罚款,责任车间、科室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三)不服从或不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工作挑肥拣瘦,不负责任,单位领导可视情况对其提出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讲粗话、脏话、骂人打人、诽谤污辱他人及在餐厅就餐不排队,乱抢乱挤,扰乱公共秩序者,每一人次处以50元罚款,分管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五)在车间或办公室的墙壁上乱写、乱贴、乱画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如落实不到具体责任人,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元,并限期恢复原貌。
(六)无故损坏公司财产者,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一次性罚款。
(七)破坏或扰乱公司各种会议纪律、秩序、无理取闹者,对主要肇事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八)对违犯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一)触犯国家有关治安法律规定的,除执行上级司法部门处理决定外,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罚款。
(二)无公司徽章、无证件或未按规定办理来宾参观手续进入公司,未按指定的区域参观,每发现一次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三)各种车辆装载物资或个人携带物资出公司,应主动出示相关手续,拒绝接受检查的,公司内部职工每次罚款50元;
如系无证物资强行出公司者,应扣留物资,内部职工给予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四)门卫人员不文明执勤,有损公司形象或违犯进出公司制度任意放行者,每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50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如因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失额的1%~10%,责任者和责任单位领导分别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
(五)工作时间无证出门一次罚款10元,外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将公司徽章、出门证转借他人,发现后罚款20元;
如丢失要及时向办公室声
明补发,办公室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
由于转借或丢失未及时声明,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六)骑自行车、摩托车进出公司不按规定下车的罚款50元。
(七)自行车、摩托车、汽车进入公司后,不按指定地点存放,发现一次罚款20元,故意损坏别人车辆零件的,按其价值的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者,被打人员因伤休息按事假处理,工资、医药费由肇事者负担,因打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肇事者停班时间按旷工处理,不报销药费,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九)发现有赌博行为、玩扑克牌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另罚款100~3000元,屡教不改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弄事责任。
(十)所有车间、仓库、办公室和厂房宿舍,要做到人走灯来,门窗关锁,违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十一)在公司内有偷盗行为,经查处后(不论价值)令其停职检查,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停职检查期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对违犯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生产纪律的处罚
(一)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不按指派的任务进行生产作业,令其停工检查,检查期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罚款100元。
(二)有意瞒报、虚报生产成果和各项数据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三)不如实填报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按下列情况处罚:
(1)对擅自涂改原始记录,虚报工时,工作记录或任务通知单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罚款100元,
(2)丢失零件成本赔偿。
(3)隐瞒废品或偷拿工序零件,发现后责任人罚款20元,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罚款50元。
(4)车间核算员对虚报质量、数量不制止,或有意为他人做假的,责任人罚款50元,屡教不改且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或撤离
工作岗位。
(四)未经生产部门同意私自乱改定额的,对责任人进行5倍罚款。
(五)不认真按“五交”内容交好班,不清扫场地,不保养设备,每出现一次罚款10元;
如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赔偿损失额的1%~10%;
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承担20%~80%的赔偿责任。
(六)对违犯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物资管理的处罚
(一)凡有违反下列财经纪律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一次性罚款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1)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造成严重后果者;
(2)玩忽职守乱发或丢失支票(包括把支票任意留给别人代开)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致使现金失盗的;
(4)麻痹大意,丧失警惕,被骗走款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揭发、不抵制或徇私纵容的;
(6)未办理正当手续,利用公司设备、物资为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偿服务,谋取个人收的;
(7)故意刁难客户和外协单位人员,或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8)其他违犯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如:
公款私存、利用单位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出资金及支付款项等。
(二)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的计划支出,不坚持制度任意开支的,发现后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罚款100元。
(三)借工作之便挪用公款、货款不及时交公司,伪造、涂改凭证,偷换单据,盗窃票证,虚报冒领公款者,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罚款100~5000元,退回款顶,情节严重的按所得款项一至五倍罚款,直到除名。
(四)对违反国家各项物资政策、法规和纪律,按下列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1)在购销活动中谎报数量,以次充好,串通作弊,从中拿回扣
的,按所得款的一至五倍罚款,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乱拉关系接受贿赂使公司经济上受到损失的,所得赃款全部退赔,给予除名;
(3)倒卖公司原材物料,牟取私利的,按所得款项的一至五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六)仓库物资“帐、卡、物”不符,造成亏库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亏库金额1000元以上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罚款1000元。
(七)有下列行为的,除警告处分外,另按原价1至5倍罚款。
(1)私拿公司原材物料或公领私用的;
(2)故意损坏公司物资的;
(3)私自将公司物资送人的。
(八)对违犯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的处理
(一)不严格执行质量体系规定的程序,发生质量事故,按公司《质量责任考核奖惩规定》执行。
(二)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按“三不放过”的规定处理,再次发生类似质量事故(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原因除外),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技术管理和工艺纪律的处罚
(一)工艺纪律检查凡不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二)丢失公司重要的图纸资料或私自把公司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公司技术秘密交给他人的,罚款500~1000元;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三)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复制、拷贝、打印技术资料、采购信息资料、销售信息资料等,每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四)供应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向供方透漏采购信息者,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一次,罚款200元。
(五)对违反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300元。
第十九条对违反设备管理的处罚
(一)因违章操作而损坏设备、工具以及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
重大设备事故,对公司分管领导各罚款500~1000元。
(注:
损失额在500元以下、人员有轻伤的为一般事故;
损失额在500~5000元、人员伤势较重的为较大事故;
损失额5000以上、人员伤势特别严重的为重大事故。
)
(二)设备安全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规定,否则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
(三)未按规定对大、精、稀设备进行定期的大、项修理,造成设备失修严重和损失的,给予车间、部门领导和公司分管领导各罚款500~1000元。
(四)不按规定进行设备保养及维修,每发现一次分别进行处罚:
(1)设备不完好或达不到“安全、整齐、清洁、润滑”四项要求,扣罚操作者20元。
(2)不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扣罚操作者20元。
(3)车间不按规定进行大修、项修和定期保养扣罚车间设备分管人员和车间负责人各100元。
(4)检查后整改不彻底或不整改的,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元。
(五)对违犯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一)凡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各种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序罚款100~1000元,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
(二)凡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指挥者或责任人行政处分,视情节严重程序罚款100~1000元。
(三)不办理审批手续,私自进行危险作业范围的施工,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元。
如造成伤亡事故,视其情节轻重另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凡有下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和有关工作规定的,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20元;
责任单位领导罚款50元;
(1)不穿工作服;
(2)不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者;
(3)酒后上岗(经批准的公务接待除外)者;
(4)工作时间擅自将家属子女和亲友带进工作场所的;
(5)在工作岗位穿拖鞋(工作需要除外)、高跟鞋和赤脚赤膊者;
(6)擅自进入锅炉房、配电室等设备重地者;
(五)凡遗失、人为损坏个人防护用品,应请求办公室补发,公司按价收款。
(六)违反防火管理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的,视情节严重程序罚款100~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发现一次罚款50元,无故损坏的消防设施,照价赔偿。
(八)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不按规定存放,管理混乱的,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元。
(九)在禁火区内吸烟或未经批准明火作业者,每发现一次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0元。
厂区内吸烟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责任领导罚款100元。
(十)违反用电要求,在集体宿舍、公司生产(办公)区内私用电炉等禁用电器的,根据实际使用时间、功率计算用电量,按2元/度收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元。
(十一)下班后,不关闭电灯、电扇,发现一次扣罚当班负责人10元。
(十二)凡属无证操作(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应持证上岗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承担20%和80%的赔偿责任。
(十三)事故呈报程序
(1)各类大小生产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带班人汇报,单位负责人或带班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2)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写出局面材料,详细分析事故原因,送交他管领导;
(3)对事故迟报(超过30分钟)或隐瞒不报,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0元。
(十四)对违犯纪律,屡教不改者,第二次警告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处罚
(一)车间、部门分管的卫生区域每检查一次不能保持清洁、整齐、美观,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元。
主管部门考核不严造成生产(办公)不文明,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二)在公司内不按指定地点倒垃圾的或在生产(工作)和公共场所乱丢果皮屑等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元。
(三)对损坏绿化设施的,按下列情节分别处罚;
(1)擅自樊折花枝、树木的,每次罚款20元;
(2)任意毁坏树木的,要照价赔偿;
(3)盗窃公司花卉,除追回原物外,并罚款50元。
(4)损坏绿化设施的,按原价赔偿,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元。
(四)有下列破坏厂容或有损整洁的,按下列情节分别处罚:
(1)在办公室、车间内外墙上乱写、乱贴、乱画的,责任单位领导罚款50元。
(2)在公司生产(工作)区内晾晒个人衣物的;
责任单位领导罚款50元,
(3)公司办公室、车间达不到现场管理要求的,责任单位领导罚款50元。
(4)故意损坏监控、信号灯、音箱、电视设备者;
按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分的罚款
(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同时对受警告者罚款50元;
(2)受行政记过处分一次,同时对受警告者罚款100元;
(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同时对受警告者罚款200~1000元。
(二)处罚程序
(1)公司管理部门,在各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违犯管理规定的现象和个人,依据上述规定填写“处罚通知单”,详细写明处罚原因和本规定相对应的条款,注明相应的处分及罚款金额,检查部门领导签名签期后送达人事办公室。
(2)人事办公室审核“处罚通知单”的详细内容,行使处罚权。
(3)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接收到“处罚通知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缴纳罚款,并将缴罚款依据送到人事办公室,如没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每超过一个工作日加倍处罚(罚款数×
滞缴天数)。
(4)受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经研究批准后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罚时效
(1)审批职工受处分(罚)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经济处罚不得超过15天,行政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2)职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半年内,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一年内和在开除留用察看期内,均不得晋级,到期后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只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表现好的,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除名。
(四)申诉
(1)受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职工,对所受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不服的,要在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发布实施后,与车间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车间规定照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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