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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第十五章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第一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程图15.1第四届WTO部长会议会议主席、卡塔尔财政、经济和贸易大臣YoussefHussainKamal(卡迈尔)先生一锤定音通过中国入世图图15.2石广生递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签字仪式签字仪式图图15.3ChinaSignsWTOAccessionProtocol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程中国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23个缔约国之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能取得联合国席位,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也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不符,所以关贸总协定的中国席位仍由国民党政府占据。
1950年,台湾国民党政府退出了关贸总协定。
此后关贸总协定的席位一直空着。
1986年7月,改革开放取得一定成就之后,中国开始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简称“复关”)的申请。
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于1987年3月成立,并且于当年10月召开第一次会议。
从1987年到1995年世贸组织建立,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一共举行过20次会议,但终因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主要是美国和欧盟)的双边谈判未能完成而没有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席位,也没有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国。
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后,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相应变成了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陆续召开了18次会议。
中国分别在1999年11月15日和2000年3月19日与美国和欧盟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在2001年9月17日批准了所有法律文件。
11月9日至13日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行表决,获得通过。
2001年11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上正式签字,并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递交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
中国入世谈判历程中国入世谈判历程第一阶段:
从第一阶段:
从8080年代初到年代初到19861986年年77月,主要是酝酿和准备月,主要是酝酿和准备“复关复关”事宜。
事宜。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相继参加了与关贸总协定并称世界经济“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但由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没有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日益增多,对外经贸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迫切需要一个稳定的国际环境。
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向市场化发展,中国初步具备了加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条件。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获得关贸总协定观察员身份,并首次派代表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
198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中国申请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报告。
1986年7月11日,中国政府正式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要求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
第二阶段:
从第二阶段:
从19871987年年22月到月到19921992年年1010月,主要是审议中国经贸体月,主要是审议中国经贸体制。
制。
1987年3月4日,关贸总协定理事会设立了关于恢复中国缔约方地位的中国工作组,邀请所有缔约方就中国外贸体制提出质询。
申请“复关”的谈判,首先必须接受关贸总协定对中国经贸体制的审查,由缔约方判断中国的经贸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在当时情况下,中国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就是中国究竟是实行市场经济,还是实行计划经济。
199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接纳了邓小平南巡讲话的思想,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从而使第二阶段的谈判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
1992年10月召开的关贸总协定第11次中国工作组会议,正式结束了对中国经贸体制长达6年的审议。
第三节段:
从第三节段:
从19921992年年1010月到月到20012001年年99月,月,“复关复关”/“”/“入世入世”议定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1994年4月12日至15日,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与会各方签署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中国代表团参会并签署最后文件。
但到1994年底,“复关”谈判仍因各边立场差距太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中国成为世贸组织创始国的愿望没有实施。
1995年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转为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方根据要求,与世贸组织的37个成员继续进行拉锯式的双边谈判。
2001年9月13日,中国与最后一个谈判对手墨西哥达成协议,从而完成了“入世”的双边谈判。
第四阶段:
从第四阶段:
从20012001年年99月道月道20012001年年1111月,中国月,中国“入世入世”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议和批准。
的起草、审议和批准。
2001年9月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通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谈判结束.2001年11月10日,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一致通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议。
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些报告和议定书并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了世贸组织总干事。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国。
第二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包括: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议定书是确定作为申请加入方中国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工作组报告书则是对整个加入谈判情况的记录和说明(也包括部分承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包括在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当中,也全面体现在世贸组织现行的各项协定与协议中。
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
(一)谈判依据的基础文件
(一)谈判依据的基础文件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和中国工作组成员和中国主管机关作出的答疑和其它文件。
(二)谈判中双方坚持的立场二)谈判中双方坚持的立场中方:
中国“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及对外开放的国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促进其经济增长,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经贸关系。
谈判对方: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增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普遍性,为中国和其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保证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
(三)谈判中双方坚持的原则(三)谈判中双方坚持的原则中国:
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世贸组织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谈判对方:
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过渡期和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其它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
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
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构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本身由序言、三个部分18个条款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18个条款。
第1条总体情况,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第3条非歧视,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第5条贸易权,第6条国营贸易,第7条非关税措施,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第9条价格控制,第10条补贴,第11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第12条农业,第13条技术性贸易壁垒,第14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17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保留,第18条过渡性审议机制。
第二部分减让表。
第三部分最后条款。
9个附件。
分别是:
附件1A:
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附件1B:
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附件2A1;国营贸易产品(进口);附件2A2:
国营贸易产品(出口);附件2B:
指定经营产品;附件3:
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附件4:
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附件5A: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附件5B:
需要逐步取消的补贴;附件6:
实行出口税的产品;附件7:
WTO成员的保留;附件8:
第152号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附件9: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构成
(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构成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由导言、经济政策、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框架、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其他问题和结论构成。
第三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一、基本权利二、基本义务三、基本承诺一、基本权利一、基本权利
(一)
(一)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将充分享受正式成员的权利,其中包括:
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在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中国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体制下进行双边磋商,增加解决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对于现在或将来与中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
(二)享受非歧视待遇
(二)享受非歧视待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
现行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
其中包括:
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法案,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将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5年至6年内取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将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中国将充分享受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规定(15年)期限内取消。
(三)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三)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除一般世贸组织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世贸组织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其中包括:
中国经过谈判,获得了对农业提供占农业生产总值8.5%“黄箱补贴”的权利;在涉及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在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拥有一定的灵活性等。
(四)(四)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
例如:
在放开贸易权的问题上,享有3年的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年至6年内逐步实施;在纠正一些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方面,包括针对进口药品、酒类和化学晶等的规定,将保留1年的过渡期,以修改相关法规;对于进口香烟实施特殊许可证方面,我国将有2年的过渡期修改相关法规,以实行国民待遇。
(五)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
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粮食、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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