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1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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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不低于收入总额的6%提取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上报的非耕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批复意见,向用地项目业主方足额计提社会保障资金。
城镇建设批次用地,由用地政府参照上述标准缴纳。
(三)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予以帮助。
(四)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财政要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需要,安排一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三、完善促进就业政策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变更工作。
被征地农民要求办理农转非的,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二)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要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创业和转移就业,建立“征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征地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的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用于其他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也应尽可能提供适当数量的工作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
凡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村家庭承包土地0.3亩以上,且家庭人均剩余土地面积不足一定比例(原则上为本县农业人均土地面积的30-50%之间,由各地确定)的农村在册人口。
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包括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被征地及剩余土地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核定。
已享受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人员不属本意见范围。
(二)保障制度。
1、建立大龄人员生活补贴制度。
征地时(指本意见实施后征地的,本意见实施时已完成征地的,以本意见实施时为准,下同)年满50周岁,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贴;
年满40周岁,未满50周岁的,可以进行生活补贴预先登记,到其年满50周岁时,从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
40周岁以下人员,以后年满的不再纳入登记。
生活补贴从登记审核完毕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或死亡后,生活补贴停止发放。
多次征地的,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所发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家庭收入。
2、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覆盖范围。
暂未列入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先行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工作,执行统一政策。
3、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制度。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新农保,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到60周岁,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根据征地比例给予一定的参保缴费补助,连续补助15年,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足;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以实际缴费年度为依据计算各年相应的补助金额,可一次或分次发放参保补助资金,但不能提前支取。
具体参保补助标准为:
征地比例70%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征地比例不到70%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未办理参保手续人员,不享受参保补助。
养老金待遇分别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算。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参保补助的,按照征地比例增发一定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征地比例70%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
征地比例不到70%的,每人每月增发35元。
多次征地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增发标准按最后一次征地后的征地比例对应标准执行,累计补助年限连续计算。
征地比例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征地比例=1-剩余土地数/承包土地数
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对基本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按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用地项目中提取的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上级下达资金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属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后同步缴入财政专户。
按项目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纳至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征地项目获准后,财政部门将计提资金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由社保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三)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对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发放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直至纳入国家新农保制度覆盖范围。
对60周岁以下人员给予30元的参保缴费补贴,省、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负担10元。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县级财政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省、市(州、地)财政对资金相对困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补助。
部分县(市、区)在2008年以后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中,承诺应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2011年底前必须拨付到位。
六、简化规范征地社保方案审核工作
(一)本意见实施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在各地统一的实施办法出台后,征地项目不再单独制定社保方案报批,但县级人民政府需制定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附后)。
(二)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需向市(州、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附后)。
对应提资金到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确认,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凡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需向市(州、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初审意见书》(附后)。
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应提资金到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七、搞好制度衔接
部分县(市、区)在2008年以后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原则上按本意见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各地确定,确保顺利整合。
八、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
具体办法如下:
1、农(居)民填写《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报村(社区),村(社区)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参与,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次确认,通知村(社区);
3、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剩余土地面积、征地比例、是否实现就业等。
公示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被征地农民身份,分别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审核。
5、审核无误后,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活补助发放、参保缴费补助等相关事宜。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
要充实经办机构力量,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落实。
(二)建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等部门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开展检查调度,研究解决问题,组织总结评估。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的动态管理;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预算编列、生活补贴和社保待遇发放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等情况进行告之、听证,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城乡低保条件的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发放低保保障金和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补助金。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要注意研究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办法和经验。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报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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