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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会议纪要及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重要文件、通知和指令。
3.1.6主持编写、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3.1.7审查确认分包单位资格。
3.1.8审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组织监理人员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9审核签认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参加竣工验收,签署竣工资料。
3.1.10主持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向公司和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1.11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洽商。
3.1.12审批施工单位重要申请和工程费用支付证书,主持审核签署工程竣工结算。
3.1.13在监理全过程中协调相关方关系,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出现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期延期等。
3.1.14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负责催收工程建设监理费。
3.1.15主持整理审核监理资料,按规定归档移交公司。
3.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职责
3.2.1当好总监理工程师的助手,协助其做好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3.2.2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分工的职责和工程项目监理技术管理工作。
3.2.3在总监理工程师缺席时,按其授权(监理规范规定范围)主持项目监理部日常管理工作。
3.3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3.3.1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工和调配,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3.3.2参与监理规划的编制,编制本专业监理细则、安全监理方案。
3.3.3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负责审核涉及本专业的各种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报告。
3.3.4按分工负责对本专业职责范围内贯标工作的实施和记录。
3.3.5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采用巡视、旁站、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等方法,对本专业工程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提出整改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3.3.6负责核查本专业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原始凭证、实物质量和复检(试验)报告,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3.7负责本专业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3.3.8审核工程量清单及原始凭证。
3.3.9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填写、收集、汇总和整理。
3.3.10及时、认真做好监理日记,参与监理月报的编制。
3.3.11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向总监提出调整建议。
3.4监理员岗位职责
3.4.1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工和调配,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4.2努力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现场管理规定,不断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3.4.3按规定检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机、料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监理记录。
3.4.4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及其操作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3.4.5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违章操作应制止,出现安全隐患应报告本专业监理工程师。
3.4.6担任旁站工作并记录,发现问题应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4.7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4.8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记好监理日记、工程监理和质量体系要求的质量记录。
3.5信息资料员岗位职责
3.5.1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和协调。
3.5.2努力学习国家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工程建设监理信息资料管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3.5.3按公司《文件控制程序》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从编制、审核、标识、发放、保管、修改、作废、归档等环节把好文件资料的管理关。
3.5.4按规定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印制、传递和上报各类监理资料,做好建档、归档工作。
3.5.5按公司“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建立、运作网络系统。
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管理好各种信息。
3.5.6对公司各类信息、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项目监理部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流程图见公司程序文件附图。
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工作程序如下:
4.1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任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并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送达建设单位。
4.2熟悉设计文件,了解地质资料等有关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4.3向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传递“监理程序通知”、“监理人员名单通知”及“监理工程师权限通知”。
在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4.4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审查、确认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图纸会审。
4.5审批开工报告,当具备开工条件时签发开工指令。
4.6施工阶段监理过程,按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并加强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4.7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做好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认定、工序交接验收、隐蔽工程检验等监理工作。
4.8在投资控制中,认真核签已完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凭证,做好索赔处理工作。
4.9在进度控制中,审核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做好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与调控工作。
4.10监理过程中,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处理工作。
4.11工程项目竣工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组织初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同时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竣工验收,会同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编写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4.12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按规定编制、收集、归类整理项目监理资料编目成册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公司。
4.13保修期内,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保修阶段的监理。
5.工程开工、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5.1施工准备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规范”表A1)及相关资料,当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5.2新开工项目在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可签发开工令:
5.2.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5.2.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5.2.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2.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2.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3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5.3.1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5.3.2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经指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者;
5.3.3擅自将未经认可或未经检验的材料用于工程者;
5.3.4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变更设计要求者;
5.3.5擅自将工程转包或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者;
5.3.6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5.3.7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5.3.8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有必要消除隐患;
5.3.9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停工令后,承包单位未经认可仍擅自施工者。
5.4由于发生第5.3条的情况而签发暂停施工指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工程项目需要停工的范围。
在停工原因已经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5.5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停工而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与承包单位协商,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的暂停,工期不予延期,并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部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就工期是否延期和费用等问题报建设单位批准。
6.施工测量的核验制度
6.1对施工测量的控制是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基础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报审申请表后,应对其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验和确认。
6.1.1对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进行核验。
6.2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复测
6.2.1在建筑总平面图上,一般应用施工坐标表示建筑物的平面位置。
当建筑物位置是依据邻近的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开工前各有关方代表应到现场指定与确认。
当起始依据是规划红线桩和水准点时,要对承包单位的校测工作进行现场监测。
在施工控制网的起始坐标和起始方向确定后,控制网的加密和建筑物定位就不再利用控制点了,以免造成不同建筑物的不同位移和偏转。
6.2.2对施工测量坐标控制网的复测,主要应抽测建筑方格网;
高程控制水准点和标桩埋设位置,是否满足规范的精度要求和数据是否有误,控制桩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
6.3对民用建筑施工测量的复核,主要应复核建筑物的定位、基础施工测量、墙体轴线定位、楼层竖向高程控制、沉降观测等。
6.4对工业建筑施工测量的复核,主要应复核厂房平面控制网、柱基施工测量、柱网主横轴线与高程检测、厂房结构安装原位检测、动力设备基础与预埋地脚螺栓的抽测。
6.5对管线工程施工测量的复核,主要应复核场区管网与输配电线路定位、地下管线施工检测、架空管线施工检测、多种管线交汇点高程抽测。
6.6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点转移至内部,或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等级要求的精度。
6.7建筑变形测量的精度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对变形的敏感性满足规范要求,观测的位置和次数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6.8项目监理部应记录并保存测量核验资料。
7.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7.1施工图实行两级会审制度。
即:
项目监理部内部会审和有关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作单位等)共同综合会审。
7.2施工图内部会审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参加,通过内部会审要求达到:
7.2.1熟悉图纸,明确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
7.2.2掌握施工难点和关键问题;
7.2.3预见施工薄弱环节和可能的隐患;
7.2.4对图纸交待不清或“错”、“漏”、“碰”、“缺”及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涉及到施工质量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解释或变更。
7.2.5审查各专业相关交接部位、重要节点处理和设计的合理性,必要时可提出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和方便施工等优化设计的建议。
7.3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总监理工程师应召集各专业监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将问题整理成书面意见,为综合会审及设计交底做准备。
7.4综合会审由建设单位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由设计单位先作设计交底并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释疑并讨论。
7.5项目监理部应有专人作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整理完成“会议纪要”,分发各有关单位与会代表会签后形成正式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如有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各有关单位应对图纸的修改、补充进行标识。
7.6当分批出图时,应分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图纸会审。
8.技术交底制度
8.1在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已审批的基础上,项目总监应向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8.2技术交底应达到下列要求:
8.2.1设计要求交底;
8.2.2质量要求交底;
8.2.3施工要求交底;
8.2.4技术措施(含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8.2.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交底
8.2.6技术难点和质量重点部位的交底。
8.3通过技术交底,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人员应明确和掌握本专业监控重点和预控措施。
8.4技术交底必须做好记录,交底人及被交底人员在技术交底单上签字,以备查考及存档。
9.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
9.1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程序
9.2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在订货前,监理部各专业监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清单和厂家资质证明,校核样品型号、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对报审清单中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予批准。
9.3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场的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验收,对产品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材质验收报告、性能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接收。
9.4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入现场时,监理部应报验施工单位报验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在报验单上签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9.5监理部对进场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有疑问时,应进一步化验或测试,必要时还应到生产厂家作跟踪检验。
9.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见证取样和送检”方式进行复验,必要时采用“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检。
凡采用新材料、新产品应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工艺要求,使用前须按批量复检。
9.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9.8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2、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承重墙壁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4、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5、用于承重结构的砼掺加剂;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7、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9.9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9.10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公章。
9.11选择检测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的认证证书。
10.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10.1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在工程开工之前编制完成并经授权人审批。
当项目规模较大包括较多的单位工程、且技术复杂时,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10.2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已自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监理规范表A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答复并报送建设单位,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
10.3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存在自审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措施不合理、方案不正确或针对性、可操作性差等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限期修改补充完善。
10.4施工组织设计格式应规范,签名应齐全,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施工条件;
2、施工部署及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案;
3、施工进度计划;
4、资源供应计划;
5、施工技术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生产措施;
8、文明施工措施;
9、施工平面图。
10.5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要点:
10.5.1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审核
1、审核原则:
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应体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节省投资。
2、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程序和施工流向,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
3、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案审核
审核时重点审核施工周期长、结构较复杂、施工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和对关键、特殊过程(工序)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施工条件是否允许,是否符合规范、规程,主要施工机械选择是否切合实际,是否与施工需要相适应,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预见性和针对性。
安全保证措施是否确切可靠。
4、对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核
主要审核工程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与投标书的人员名单一致,是否兼职或挂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取得上岗证。
选择的分包单位和实验室资质是否合格。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对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是否有技术鉴定书和有效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10.5.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和总工期控制目标的要求,审核其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能否确保进度计划的实现,进度计划是否满足资源配置和施工的连续性、均衡性要求,工程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无漏项,进度计划的表示方法是否正确等。
10.5.3施工平面图的审核
主要审核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是否考虑整个建设项目施工的全局全过程(对大型工程项目一般按基础、主体、装修三个施工阶段布置),是否符合市容卫生,消防、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是否与拟建工程(地面和地下)的位置有冲突,大型垂直运输及机械布置位置是否合理,吊装盲点如何处理等。
10.5.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核
主要审核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适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机电设备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高空及主体交叉作业的防护和保护措施是否符合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管理措施是否符合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
1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制度
11.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完成后须经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应在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完成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完成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对二等以下的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用监理规划代替监理实施细则。
11.2“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部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一致,且有可操作性,编制时可参考公司《监理规划编制纲要》。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说明本工程项目的特点,建设地点及环境,施工条件,项目监理特点及总体要求等。
2、监理工作范围: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标书承诺范围确定。
3、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七项任务,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监督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等。
可根据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6章和公司《质量手册》要求编写。
4、监理工作目标: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目标及施工安全监督要求确定,并和公司总体质量目标保持一致
5、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供货合同;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项目批文、勘察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
4、国家及云南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范、标准和概(预)算定额;
5、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项目监理部,其组织形式一般采用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三级管理,横向可设若干监理组。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岗位职责和权限:
根据建设单位(委托人)的授权,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岗位责任制,人员配备主要依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及工程的投资密度(指每年的投资额)决定。
8、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
9、监理工作制度。
10、资源配置(监理设备设施)。
11.3“监理实施细则”是针对技术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具体的操作性文件,监理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力求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
2、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2、监理细则应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4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原编制、审批和报送程序施行。
12工程验收制度
12.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12.1.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质量合格后,再报项目监理部评定。
12.1.2组成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进行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查,并应具备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质量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办理签证,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整改,经返工、返修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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