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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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内浮顶罐;
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顶罐;
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采用双封式密封,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顶罐,应设置呼吸阀,安装密闭机器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6
固定顶罐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7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采用高效密封方式在工作状态密闭;
(6)
8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9
不同来源的物料进入同一座储罐时,入罐温度差小于5℃;
10
储罐排放气进集中处理装置的温度≤45℃、不含过饱和水蒸汽和气带液现象等,进行冷凝、气液分离等预处理。
11
装载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
(4)
12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13
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超过10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14
输送
挥发性有机液体采用管道输送,减少罐车和油船装卸作业;
上下游装置间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减少中间罐区。
15
循环水
采用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
16
敞开液面
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替代地漏、沟、渠、井等废水和循环水集输系统敞开式集输方式;
17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化工艺或密闭收集措施,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污设施;
18
生化池、曝气池等低浓度VOCs废气应密闭收集,实施脱臭等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19
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20
设备与管线
组件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等管线与组件时,实施LDAR;
21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
e)新建装置或现有装置大修后应用FID检测仪进行一次定量检测。
22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2000µ
mol/mol;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500µ
23
泄漏检测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
修复时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保存1年以上;
24
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
25
对泄漏量大的密封点实施包袋法检测,对不可达密封点采用红外法检测。
26
采样
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27
非正常排放
装置检维修过程计量监控吹扫气量、温度、压力等参数,通过辅助管道和设备等建立密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处理。
28
收集净化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负压。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29
尾气废气
下列有机废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GB31570-2015表3、表4的规定:
a)空气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VOCs尾气;
b)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c)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d)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VOCs的废气;
e)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
30
废水
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污设施。
31
火炬
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
32
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33
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
34
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并保存记录1年以上;
35
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36
非正常工况
装置检维修过程选用适宜的清洗剂和吹扫介质;
37
在难以建立密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修过程排放废气,处理方法包括冷凝、吸附、吸收、热氧化等。
末端管控
38
去除效率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VOCs去除率应不低于80%;
39
有机废气
排放口NMHC去除效率不低于97%。
其他
40
台账管理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41
42
运输车辆管控措施
推荐使用国五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8)
重污染应急期间按照重污染应急指南中的要求执行:
(1)A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C级企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43
非道路移动机械
推荐使用国三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8)(9)
橙色及以上重污染期间要求使用国三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应急期间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44
门禁监控系统
2020年10月底前重型柴油货车日运输车辆10频次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完整车牌号。
45
自主监测
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监测频次进行监测,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中的要求进行监测。
(7)
排放标准
46
车间或生产设施有机废气排放口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1](kg/h)
苯
0.15
甲苯
5.0
0.3
二甲苯
VOCs
60
3.0
47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NMHC
/
48
氧化沥青装置
沥青烟
49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120
50
厂界监控点
0.1
0.2
注[1]: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不执行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51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小时均值)
NMHC(单次值)
52
有机污染物选控指标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引用文件(3)表2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文件依据: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2)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注:
新建企业于发布日期执行,现有企业于2020年7月1日执行
(5)石油炼制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4-2020)
(6)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
(8)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说明:
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有机化工行业)
涉及有机化工行业,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
源头削减
原辅料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过程控制
有机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替代真空方式
有机液体进料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替代喷溅式给料
挥发性有机液体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小于200mm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超过500mmol/mol
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密闭操作
投料
粉状、粒状VOCs物料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置换
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生产工序
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等作业中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调配、印刷、清洗
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卸料
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密闭,卸料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真空设备
真空系统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废水设施
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
设备组件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开展LDAR工作
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①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②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③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④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
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⑤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
末端治理设施
运行管理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VOCs去除率应不低于80%。
(1)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宜采用吸附冷凝结合燃烧法等工艺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
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2)污水站调节、水解酸化、缺氧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宜采用化学洗涤、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等预处理工艺,结合生物法、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特别控制要求与特别排放限值
生产工艺或设施
浓度限值(mg/m3)
速率限值(kg/h)[1]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
10[2]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
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艺
有机废气排放口(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有机化工行业)
注[1]: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不执行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注[2]:
浓度限值为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
2000m3/t胶。
有机废气排放口: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引用文件(4)表2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3的,装载过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气态VOCs物料,泄漏认定浓度2000μmol/mol;
液态VOCs物料,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认定浓度2000μmol/mol,其他泄漏认定浓度500μmol/mol
废水集输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废水储存、处理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非道路移动源
推荐使用国三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7)(9)
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监测频次进行监测,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的要求进行监测。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2)“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
(3)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注:
新建企业于发布日期执行,现有企业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6)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
(7)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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