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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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市县要抓紧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目前,我省大多数村庄、乡镇尚未纳入规划管理范围,规划编制的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规划管理的迫切需求,要发挥各方力量,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首先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22个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全省村庄规划应同时进行,20XX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点控制的城边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区附近的村庄规划编制;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
省2542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在取得最终规划成果前,各市县要在20XX年底前首先对辖区内每个村庄进行测绘,编制《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作为过渡期对每个村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首先对村落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管控。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全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
单位,对测绘和三图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村镇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
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利用规划、《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巩固我省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成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公共空间、农业用地和自然景观,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稳妥地引导分散、较小的农村居民点迁移合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功能,保障民生。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
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合理配置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道路交通、供水、污水排放、电力通讯、清洁能源、垃圾收集等重要基础设施,明确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用地安排。
村
庄规划应安排足够的预留地,确保农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保护生态,体现特色。
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通过规划引导生态保护,彰显海南得天独厚的热带岛屿、生态雨林、椰风海韵、黎苗风情等自然和人文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充分摸清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的布局、规模和保存状况,划定核心保护区,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注重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的风格协调,保持和延续地方特色建筑风貌。
综合防灾,确保安全。
地处洪涝、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村庄、乡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搬迁实施方案。
对新建和迁建村镇的场址应开展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一)严格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用途管制和年度利用计划管制。
村民住宅、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从严控制村、乡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农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村民向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批次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加强农用地管理。
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除架空电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田间农业综合服务站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
严禁村民在个人承包地内从事建房、葬坟、开矿、毁田打坯、烧砖瓦等行为。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审批村民分户申请时,既要充分考虑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从严掌握分户条件,控制宅基地过快增长。
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
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
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篇二: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工作的意见
(代拟稿)
为加强我省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全省村镇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村镇规划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城镇化大背景中统筹村镇规划建设,以规划为龙头,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走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村镇规划工作新路子。
二、明确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目标任务。
近期目标:
争取在20XX年前完成县城以下建制镇、乡集镇的规划编制或调整完善工作;
远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农村村容村貌和土地节约问题。
全面提高我省村镇规划覆盖率,基本形成县城、中心镇、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等级规模、职能、空间结构合理的镇村体系,在全省建成一批选址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试点镇、村。
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彰显特色、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重点扶持、试点引路、示范建设的方式,大力提高村镇规划水平,规范村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把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要认真落实省委皖发
[20XX]6号文件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村规划。
省财政安排的村镇规划资金坚持以奖代补的方针,重点用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县(市)及镇、乡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强组织协调,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促进规划的编制和落实,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逐步建立合理稳定有效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四、强化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
做好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按照城乡统筹的方针,优化城镇、村庄空间布局,明确职能定位定向,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进一步开展镇、乡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在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办理审批程序。
要争取在20XX年完成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对镇区重要地块的建设和开发,必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抓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按建设发展型、环境整治型、传统保护型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分类指导,重点发展一批中心村,整治一批“空心村”,保护一批有特色的传统文化村落。
要采取措施,加强村庄地形图测绘工作。
在镇村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村庄规划
编,鼓励简化编制程序,对重要地段应增加控制性内容,增强村庄建设规划的可操作性。
要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风貌,加强村庄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的配置。
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镇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以镇带村、以镇促村、镇村互动、统筹发展的镇村新格局。
五、明确要求,抓好村镇规划实施工作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
村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规划,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一)加强村镇住宅建设引导
村镇住宅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及传统习俗,优化农村民居和公共建筑设计。
要注重传统与现代理念相结合、外观与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方便生产生活,反映现代文明。
要鼓励具有地域特色的民居设计,使村镇呈现出聚散相宜、错落有致、风格各异的地域文化风貌。
有条件的小城镇要按规划建设住宅小区,提倡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农民建设公寓式楼房。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机构要加强技术服务,积极为农民住宅建设提供规划定点、放线、工程质量等服务。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他具有地域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传统古集镇、古村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村绝破坏性建设。
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脉。
(二)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要按照村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统筹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区域内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城镇道路、公交、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向乡村辐射延伸,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三)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把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镇村规划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防止和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的污染项目转移到农村。
积极做好村庄整治规划,从投资少、见效快、农民群众关注的方面入手,确定整治的项目和内容,明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途径和办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园林建设。
在村庄绿化中充分利用地方树种和花卉品种,形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生物多样的农村田园风光特色的绿化景观。
六、进一步强化村镇规划管理
(一)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市、县政府要重视村镇规划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加快村镇规划工作发展的措施和办法,扎实推进这项工作有序发展。
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村镇规划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加强协调和配合。
市、县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能分工,全面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产生扯皮、推诿现象。
(二)把村镇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建设厅要循序渐进地推动此项工作,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
要防止出现一哄而上和不顾客观条件、不尊重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现象。
(三)加强村镇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在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程序领取“一书两证”,办理报建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基层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变乡镇村镇规划管理薄弱的现状,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
今年,要采取措施,在省中心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方面实现突破。
(五)探索赋予乡镇规划行政执法权的途径和办法。
要适应新形势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认真研究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解决城镇管理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特别是乡镇规划执法中普遍存在的“看得见、管不着”等权责不匹配的问题。
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规划管理机制,积极探索赋予乡镇规划行政执法权的途径和办法。
(六)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村镇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
县(市)村镇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提供设计条件,坚决杜绝擅自提高容积率等现象。
对镇区要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制度,坚决查处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超容积率建设、不履行审批手续等行为。
对村庄建设中的违反规划、随意建设等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篇三: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XX]53号)
20XX-07-27上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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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全省村庄规划应同时进行,20XX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点控制的城
边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区附近的村庄规划编制;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2542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在取得最终规划成果前,各市、县、自治县要在20XX年底前首先对辖区内每个村庄进行测绘,编制《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作为过渡期对每个村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首先对村落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管控。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全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测绘和三图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利用规划、《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巩固我省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成果,并遵循以下原
则:
村庄规划应安排足够的预留地,确保农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对新建和迁建村镇的场址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五)加快全省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
要力争在20XX年上半年完成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
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建、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的,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六)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控制。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乡镇,各市县可暂时按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农村居民确需建房的,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闲置地建房,并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
对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应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
对于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建设,也要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乡镇,可打破村庄行政区域的界限,根据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规划住宅、加工区、旅游景点景区和农田保护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要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项目开发建设应尽量减少征用农民土地,必须征地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农民当前居住、未来分户和合理的发展需求,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农村开展土地整理、拆旧建新的,海口、三亚市必须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市县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在征地拆迁补偿中,逐步提高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份额,改进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对报建与未经报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对违法抢建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以减少抢建抢种行为。
三、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在村镇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具体实施规划管理时,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调节和引导作用,又要考虑方便群众,简便易行,各项许可要免费办理、限时办结。
在镇规划区(不含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特定地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符合规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村、乡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宅基地真实情况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审查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村庄、乡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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