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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错;
3、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
考点九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
第二讲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概念定义为:
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4、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经营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1、股东人数为50人;
2、不公开发行股票;
3、股东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最低限额:
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考点七:
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点八:
董事会、经理和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股东人数较小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考点九: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考点十: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2-200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
考点十一:
公司的变更(★★★)
1、公司的合并: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公司的分立:
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考点十二:
公司的终止考点十一:
公司的变更(★★)
公司破产与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讲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
2、承诺:
又称为“收盘”或者“接受提议”,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履行规则(了解)
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实际履行;
采取补救促使;
赔偿损失;
交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责:
①不可抗力;
②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③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④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成立的
2、约定免责
第四讲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关系概念(★★)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劳动者:
①达到法定年龄;
②具有劳动能力
2、用人单位:
①企业;
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③国家机关;
④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1、劳动劳动权;
2、劳动报酬权;
3、劳动保护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合法权益保护权
用人单位用人权(★★)
1、招收录用职工权;
2、合理组织调配权;
3、劳动报酬分配权;
4、劳动奖惩权;
5、辞退职工权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已简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试用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限:
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限:
不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限:
不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劳动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解除(了解)
第五讲旅游法概述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旅游法”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他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规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的法律
法律关系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3、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旅游法律关系(★★★)
是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②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部门;
③旅游企事业单位;
④旅游者;
⑤境外旅游组织
2、旅游法律关系客体:
物;
行为;
精神财富
3、旅游法律关系内容:
①旅游权利;
②旅游义务
我国旅游法所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旅游法律关系)(★★★★)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3、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4、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法律事实的分类(★★★★)
1、法律事件
2、旅游法律行为:
①行为的内容合法;
②主体有行为能力;
③主体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④必须有一定的意思表示方式
青海省旅游立法(★★★)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青海省旅游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讲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消法》调整范围(★★★)
1、主体:
消费者和经营者
2、客体:
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法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监知识选公害团尊赔)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
1、自由选择旅游商品,知悉旅游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2、旅游者得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3、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4、旅游者因人身、财产权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者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者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旅游投诉案件地区管辖(★★★)
1、被投诉者所在地
2、损害行为发生地
3、损害结果发生地
《青海旅游条例》相关规定(了解)
第七讲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旅行社概念(★★★)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分类(★★★★)
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
旅行社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
注意: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设立旅行社的申请及许可(★★★★)
1、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包括:
(一)设立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处境旅游业务的受理申请期限同上,但注意区别: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分社设立(★★★★)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外商投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相关法条: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设立程序
同意: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提交证明文件(同旅行社)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意: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不批准:
批准: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十三条、十四条
1、缴纳期限:
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缴纳银行: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3、缴纳金额: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20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增存120万元
4、利息:
属于旅行社所有
5、分社缴纳: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增存5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增存30万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1、旅游行政部门使用情形: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人民法院划拨情形: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考点十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减少和补足(★★★★)
1、减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2、补足: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3、取回: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注意下去自己看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考点十四:
旅行社经营原则(★★★)
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十五:
旅行社经营的具体要求(《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条)(★★★★★★)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4、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5、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6、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7、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8、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9、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10、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1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12、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3、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14、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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