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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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笔记
编辑笔记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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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共被作答214次,正确率为88.79%,易错项为D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合伙制度概述
3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
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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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共被作答216次,正确率为95.83%,易错项为B
A项:
“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则,购买原石后自负损益。
所以,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所以,A项正确。
B项:
公平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风险;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所以不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补偿,所以,B项错误。
C项: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
……”,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潘某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而且双方事前约定损益自负。
所以,商家不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
D项: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潘某与商家订立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并未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合同的订立
4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
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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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次
本题共被作答220次,正确率为78.64%,易错项为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甲公司委托员工唐某订购空气净化机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收取回扣,损害甲公司的利益。
唐某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代理权
5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本题共被作答223次,正确率为92.38%,易错项为A
《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物权的变动
6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
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
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题共被作答239次,正确率为32.64%,易错项为D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管理人,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且丙对这一情况知晓,乙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甲有权权请求返还。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房屋登记在失踪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丙对这一情况知悉,不是善意,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A项错误。
CD项: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第二款,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而且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乙不可随意处置房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
乙为财产代管人不是代理人,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7
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
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
丙向甲核实,甲承认。
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本题共被作答201次,正确率为72.64%,易错项为D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丙合法占有乙的自行车,丙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符合留置权的条件。
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
乙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且告知丙,甲向丙核实后,甲已经承认自己既不是物权人,也不是占有人,所以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所以,A项错误。
乙为所有权人,而且乙已经解除了其与甲之间的借用关系并告知丙,所以,乙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甲的同意,所以,B项错误。
留置权
8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本题共被作答204次,正确率为80.39%,易错项为B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所以,D项正确。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以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以,B项错误。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按份共有抵押权
9
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
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
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
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本题共被作答199次,正确率为55.28%,易错项为A
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
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
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
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10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
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
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
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共被作答259次,正确率为96.91%,易错项为C
甲邀请朋友乙来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
11
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
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
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
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共被作答181次,正确率为36.46%,易错项为D
清风艺术馆展览名家绘画,入场券上以醒目的方式表明不可拍照,唐某未经许可进行拍照构成违约。
所以,C项正确。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人,不属于艺术馆。
艺术馆只是展览人。
郑某购买绘画的纸质高仿版,将其标记清除。
清风艺术馆只是展览人,不是著作权人,并未将权利的管理信息去除,所以,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清风艺术馆展览的是一幅古画,其著作财产权已经过期,绘画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12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
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
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
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
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本题共被作答200次,正确率为43.00%,易错项为B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通动产,甲与戊于6月1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
5月1日丁完成支付货款,4月1日丙支付了20%的货款,3月1日乙签订合同。
物权的保护
13
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
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本题共被作答192次,正确率为32.81%,易错项为C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差的绝对值在3%以上,所以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所以,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产生重大误解,没有产生较大损失。
所以,A项错误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所以,CD错误。
买卖合同
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
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
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
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本题共被作答181次,正确率为31.49%,易错项为D
《专利法》第70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甲公司并不知情而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制造的专利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然构成专利侵权。
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
专利侵权行为
15
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
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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