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情况反映9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150618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23.19KB
拆迁情况反映9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拆迁情况反映9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拆迁情况反映9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同时,金山公司没有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安置资金以及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
此项目属于国家禁止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市建设局仍然违法违纪为其发放了《拆迁许可证》。
此许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4、金山公司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金山公司2010年2月2日才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临时资格证书,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三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规定,市建设局向金山公司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系非法。
故金山公司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5、市建设局的《裁决》违反了《物权法》关于征收程序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与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我没看到政府的《征收决定》。
市建设局在政府没有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前提下就轻率作出拆迁行政裁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对现行拆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征收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商业目的的拆迁,立法精神是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不能强行拆迁;
二是征收的主体是政府,则拆迁补偿的主体也是政府;
三是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四是确定拆迁运作模式是:
公益性拆迁由政府先征收后拆迁,商业性拆迁属于市场范畴,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妥当后实施拆迁。
协商不成,政府也不得强行干预。
金山公司所持《拆迁许可证》限定的本项目是“金山·
渠江怡景”楼盘,系炒楼盘的商业性项目而非公益性项目。
不实用政府征收。
(二)在裁决中采信违法的《评估报告》。
1、评估单位不具有评估资格。
根据市建设局举示证据显示评估单位在2009年未通过企业年检,其评估资格不具有合法性。
2、评估方法违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选用的评估方法中必须有市场比较法”。
而本案中《评估报告》采用的是“房地分估法”、“假设开发法”。
此评估方法特别是“房地分估法”没有法规依据,是违法的评估方法,“假设开发法”依法不适用拆迁评估。
3、评估不依据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系违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发明电(2010)第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评估单位应当选择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或选择同区域、同地段的市场交易价格。
而在本案中,评估单位一直未援引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或同区域、同地段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且背离了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认定房屋使用性质错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点和建设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第三点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我在拆迁动员前,就将房屋早在2000年——2003年改造成门市作为营业用房的资料交给了金山公司,该事实有《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卫生许可证》以及证人谢加平、文顺林出庭作证为据,而评估单位错误地认定为生产、仓储。
5、剥夺我分户评估和重新评估的权利。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对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中第
(2)项规定:
“规范拆迁补偿评估。
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并将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分户评估;
对分户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商拆迁人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及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
由于评估单位及金山公司未向我送达《评估报告》,我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了重新评估申请未获应允。
市建设局反而以未预交评估费、放弃分户评估权利进行裁决。
在庭审中,市建设局并未举示告知我在什么期限内向哪个评估单位预交评估费的证据。
并且“预交评估费”无任何法规依据,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同时,也违反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三)滥用和超越行政职权。
市建设局在本案中提交的2010年8月2日听证笔录和2010年12月17日调解笔录以及送达回证等文书均是由区建设局工作人员主持和记录。
由于区建设局不具有合法的行政裁决主体资格,其记录的内容又与实际不符,所作出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市建设局辩称委托区建设局代市建设局行使行政职权,可又不能提供委托的法规依据和委托证明,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在裁决过程中违法滥用和超越行政职权。
(四)市建设局有失职渎职行为。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收回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2007年将我的土地签订协议出让给了金山公司。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点“......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
“一地二卖”本属于违法,侵犯了我的民事权利。
我多次作过反映,可广安市建设局失职渎职,不予审查,不但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行作出违法裁决;
(五)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具有执行性。
市建设局裁决将车库(实为自行车库)和二楼营业用房分两地与原告进行产权调换,其房屋使用性质、自然层数均非同一性。
并且调换产权房屋无交付时间,无综合验收合格(特别是无安全合格验收)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现实执行性,还可能导致与其他业主纷争。
(六)裁决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五)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市建设局在法庭上不能提供集体讨论的依据。
四、第三人拆迁及开发项目系违法取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合法。
《拆迁许可证》核定对渠江北路43号和晶江巷6号实施拆迁的项目是“金山·
渠江怡景”房地产开发项目,系炒楼盘的商业性项目而非公益性项目。
属于商业用途的建设用地,金山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庭审中,市建设局和金山公司均既未举示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又未举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据。
其举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金山公司合法成立前非法签订(公司成立时间是2008年1月9日,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年1月8日),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也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将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二)第三人超范围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三人《暂定资质证书》确定为三级资质,按国家规定只能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及配套商业。
而万金山片区开发项目面积达19.8万平方米。
故第三人属违法超范围进行房地产开发。
综上,市建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金山公司实施房屋拆迁以及区建设局在建工程施工中均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我恳请各级领导督促市建设局纠正其非法裁决行为;
督促法院判决市建设局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市建设局的裁决;
制止金山公司和区建设局野蛮拆迁、粗暴施工,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拆迁矛盾进一步升级和避免“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发生。
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确保中央确定的千方百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落到实处。
反映人:
刘俭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掩埋、毁坏房屋、破坏水电设施、阻断交通的照片和录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拆迁 情况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