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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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
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中的纪检委员担任。
第六条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以及"
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纪检委员外,其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村两委审核后及时上报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市纪检、组织、人大法工委、民政、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履行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村级事务管理违纪违规问题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列席村党组织召开的涉及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其它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会议;
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
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
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全程跟踪审核;
(四)调查权。
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工作需要,对村务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建议权。
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建议村民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积极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行使职责,不直接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不干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公道正派,不假公济私,不滥用监督权力;
(四)积极参加村党组织、镇乡(街道)、上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五章
辞职承诺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时,候选人应作出辞职承诺,当选者逐一签订《辞职承诺书》,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承诺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去现任职务。
(一)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支持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重影响村级班子、村民团结或村级工作的;
(三)不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村级事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
(五)长期外出或身体状况不佳,严重影响工作的;
(六)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第十六条
辞职承诺制度的基本程序参照《东阳市村干部辞职承诺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村务决策的监督。
(一)对村务决策的监督内容主要是:
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
五议"
工作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公平合理。
(二)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指出并监督纠正。
(三)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镇乡(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对依法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或应按"
工作法规定程序进行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不按程序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规定程序,讨论表决。
(五)对村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乡(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纠正。
(六)对村级集体"
三资"
管理的监督。
要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针对本村实际监督村两委会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参与监督各相关制度的贯彻与落实。
第十八条
对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村干部工作分工、职责、任务和报酬补贴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资产状况,固定资产租赁和企业承包情况,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征用、占用土地补偿及使用情况,土地确权情况,村内工程、投资项目及大额开支情况,村内"
一事一议"
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情况,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帮扶、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村干部联系困难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增文明户等情况,集体机动地的发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种粮直接补贴情况,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实行点题公开制度,对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权力制约的重点问题以及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可根据村民的要求和申请实行公开。
(二)监督村务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开上季度村务事项;
涉及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在下月10日前公开;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监督村务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有效形式公开。
(四)监督村务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政策和村规民约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或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或事项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重大或有争议的事项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五)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资金管理的监督。
(一)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内容主要是:
监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备用金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财务支出的审核。
对小额支出的审核:
小额支出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村审批人签字,报镇乡(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入账报销。
对大额支出的审核:
大额支出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大额支出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手续完备后方可签字盖章;
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以拒签。
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党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镇乡(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不得入账报销。
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核签字盖章的,经党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报销的,镇乡(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可凭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
(一)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决策。
资产资源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
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应进行招投标。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应及时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后的财务收支、租赁合同、协议的管理。
资产资源处置完成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对资产资源处置的收支,租赁合同、协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及时纳入镇乡(街道)会计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一)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
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应科学、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二)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的,应及时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
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四)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
(五)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
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村干部的监督。
(一)督促村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村级创业承诺。
(二)督促村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发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
(四)协助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开展对村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
根据村民会议和村务决策管理"
工作法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民情恳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
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
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
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
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中学习,积极参加村党组织、镇乡(街道)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市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应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督能力,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镇乡(街道)应定期召开辖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时掌握和指导辖区村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镇乡(街道)纪(工)委、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考评制度。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
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的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等工作台账,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应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资格、辞职或进行罢免;
有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保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等齐全,制度张贴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标准按村务民主决策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讨论决定。
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监督作用发挥明显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村包括行政村、农村社区(小区)。
对生产队、自然村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村务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东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东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村务一般事项监督流程图
附件2
村务决策监督流程图
附件3
村务公开监督流程图
附件4
财务支出监督流程图
附件5
资产资源处置监督流程图
附件6
工程建设监督流程图
附件7
村干部监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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