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库监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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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二 一般规定
2.1 工程项目和工作范围
2.1.1 工程项目内容
承建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6)安全监测设施工程
(7)其他工程
(8)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2.1.2 业主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1)施工现场的征地、赔偿;
(2)工程区外施工交通干线公路的修建、改建、维修及保养(包括沿线的桥涵)。
(3)施工临时用电变电站工程及其外部输电线路的架设。
2.2 图纸
2.2.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建单位。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建单位。
2.2.2设计修改
(1)承建单位在收到监理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
若监理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建单位。
(2)监理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建单位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业主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2.2.3 图纸的份数
监理应向承建单位提供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
承建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
监理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2.3 承建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2.3.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建单位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将项目经理签署的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审批,监理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14天内予以批复。
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
(2)项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建单位提供给监理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
2.3.2 施工图纸
(1)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由承建单位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审批。
(2)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业主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按上述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则应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
承建单位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合同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建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7天报送监理审批。
(3)若承建单位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批准。
2.3.3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须经监理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在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建单位,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批准。
其审批意见包括:
①同意按此执行;
或
②按修改意见执行;
③修改后重新递交;
④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建单位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批复。
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建单位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3)凡施工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署。
2.4 承建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2.4.1 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进度计划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审批。
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建单位提供的材料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证件:
承建单位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
②抽样检验:
承建单位应会同监理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合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
监理认为有必要时,可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③承建单位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复查。
④材料验收:
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建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括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
承建单位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建单位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2.4.2 承建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施工合同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审批。
监理收到订货清单后的7天内予以批复。
(2)承建单位应按监理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
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2.4.3 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建单位应提交一份为完成施工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审批,监理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予以批复。
(2)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①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②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③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④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建单位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监理有权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的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建单位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一旦发现承建单位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应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建单位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
2.5 进度计划的实施
2.5.1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施工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2.5.2 月进度报告
(1)承建单位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提交月进度实施的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②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③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④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⑤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⑥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⑦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⑧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⑨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
⑩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5.3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
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审批。
2.6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2.6.1 承建单位的质量自检
(1)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建单位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建单位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建单位应定期向监理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2.6.2 监理的质量检查
(1)监理有权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建单位还应按监理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
(3)监理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提出要求时,承建单位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2.7 临时设施
2.7.1 施工供电
(1)承建单位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业主指定的160Kw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另有规定外,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分包单位提供用电方便。
(3)承建单位按其自身需要,为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业主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建单位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损失。
2.7.2 施工供水
(1)承建单位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建单位应向业主和监理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2.7.3 施工照明
(1)承建单位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的规定。
(2)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分包单位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2.7.4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建单位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碴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2.7.5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承建单位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①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②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③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
④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安全保护
2.8.1 承建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建单位必须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
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承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
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
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
若承建单位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建单位应立即通报业主,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业主和监理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2.8.2 劳动保护
承建单位应按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的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
承建单位还应按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2.8.3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建单位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
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8.4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建单位应根据业主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
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建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2.9环境保护
2.9.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0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2.9.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建单位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2.9.3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2.9.4场地清理
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2.10工程量计量方法
2.10.1说明
(1)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建单位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建单位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签认后,列入承建单位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2.10.2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2.10.3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经监理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监理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
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2.10.4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2.11计量和支付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建单位按本节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2.12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除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建单位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当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指示为准。
(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建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加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
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三 开工令申请程序
3.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庐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28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报监理批准,施工组织应包含工程概述(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合同工期)、施工平面布置(附属企业、辅助工程)、施工工序、工艺和设备配置(规格、型号、数量、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书等)、使用材料((规格、型号、土料最佳含水率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劳动力投入计划、组织管理机构(包括现场土工试验室)、可能遇到不良地质情况或不利天气条件下施工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合同支付计划及其它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告或说明情况。
3.2 土料及所使用原材料试验成果报告,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并报送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3.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
监理审阅后限时批复。
3.4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立即向监理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将于接受申请后的24h内开出该工程的开工令。
3.5 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报送上述文件,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四 施工过程监理及工程质量控制
4.1 基础开挖工程
4.1.1 说明
4.1.1.1 范围
(1)本节规定适用于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石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
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本节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4.1.1.2承建单位的责任
(1)承建单位应根据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认可为止。
因承建单位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2)承建单位为其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审批。
承建单位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业主不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建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建单位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的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
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5)承建单位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技术条款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4.1.1.3 主要提交件
4.1.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建单位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土方明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4.1.1.3.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建单位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复核,经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监理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建单位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建单位不能因监理批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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