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投资商与用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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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自动生效,至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产权(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移交之日止自动失效。
第5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提到的“年”,均指效益分享年而非公历年;
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期”(期项),系指和付款阶段对应的各个期项,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项步长为3个自然月。
二、技术要求
第6条本项目有关技术要求详见《技术协议》。
甲方承诺的供汽指标参见《技术协议》之1.5.1条款,年平均供汽指标参见表格一。
表格一年平均供汽指标
厂名
进口平均蒸汽压力
(MPa)
温度
(℃)
蒸汽流量
(t/h)
供汽时长
(h/y)
□□□□□□
≥1.10
饱和温度
6.5
≥7,500
≥0.50
15
≥5,000
≥0.75
20
≥6,500
≥0.80
12.5
注:
本表中所提“压力”系指绝对压力(表压加上0.1MPa)。
三、节能效益的核算和分享
第7条本项目的节能效益按照公式
(一)计算。
公式()
节能效益=(实际发电量-自用电量)×
电价+(回收软水量-自耗软水量)×
软水价-工业水用量×
工业水价
第8条本项目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采取必要的封装措施。
计量数据由甲、乙双方人员定期共同抄写并在计量单上签字确认,以作为节能量的计算依据。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所在地的电价或水价调整和本合同无关,本合同中的电价一律按照0.54元/kWh计算,软水价一律按照6.0元/吨计算,工业水价一律按照2.0元/吨计算。
第9条本项目的效益分享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头5年内,如果乙方的效益分享总额达到10.1款或10.2款的规定,则效益分享期自动终止;
满5年时,如果乙方的效益分享总额尚未达到10.1款或10.2款的规定:
原因在于乙方时,效益分享期自动终止,双方进入产权移交程序;
原因在于甲方时,效益分享期自动顺延,直至乙方收满10.3款约定的款额为止。
第10条乙方的效益分享总额Tn(n为效益分享期的跨年数,系整数):
10.1当n≤5年时,Tn=□□□□□□□□元(大写:
□□□□□□□□□整)。
10.2当n≤5年时,如果乙方全部5台机组设备的年检修时间合计不超过75天,应视为正常检修;
如果超过75天,则应依据公式
(二)重新核定10.1款中乙方的效益分享总额Tn(n≤5):
Tn=□□□□□□□□×
(1-D/1826)
D──全部5台机组设备合计超出天数
10.3当n>5年时,如果导致效益分享期延长的原因在于甲方,则依据公式(三)核定乙方的效益分享总额Tn(n≥6):
Ri──第i年当年乙方的已收款额度(元)
当n=6时,Tn-1=T5=□□□□□□□□元。
第11条效益分享期≤5年时,5年内的效益分享办法见表格二。
表格二5年内的效益分享办法
第月
甲方分享比例
乙方分享比例
备注
1~12
40%
60%
乙方的收款总额达到10.1款或10.2之规定,则效益分享期自动终止,双方进入产权移交程序。
13~24
25~36
37~48
49~60
第12条效益分享期>5年时,5年后的效益分享办法见表格三。
表格三5年后的效益分享办法
第年
6
10%
90%
乙方的收款总额达到10.3款之规定,则效益分享期自动终止,双方进入产权移交程序。
7
8
…
第13条甲方承诺:
效益分享期头5年内,如果甲方的供汽参数未满足第6条的规定指标,以致乙方当年效益分享额不足□□□□□□元(大写:
□□□□□□□□元整)时,对不足部分,甲方愿以其当年效益分享额的部分或全部补给乙方,并在每个效益分享年的最后一期结算时一次性付讫。
在甲方拿出其当年效益分享额的全部仍然补不足的情况下,可延至下年续补,每期补一次,直至补足为止。
第14条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甲方供汽参数连续24个月的平均指标未达到第6条规定指标的50%,则甲方必须采取折现付款的方式,将乙方的效益分享余额(乙方效益分享总额-届时乙方已收款总额)按照年贴现率8%(固定值,届时不随央行利率的调整而变动,期率为2%)扣减贴现息后折成现值,在第25个月内一次性付讫。
乙方则在足额收款后,将项目产权即时移交甲方。
现值Pv可依据公式(四)计算。
Pmt──效益分享余额的期项平均值,届时由甲、乙双方依据前期付款情况,经
分析计算后和n值同时确定。
n──贴现期数,和效益分享余额的收款期数等同,届时由甲、乙双方依据前
期付款情况,经分析计算后和Pmt值同时确定。
r──期率(2%)。
第15条甲方单方面决定关停乙方的机组设备时,由此造成的节能效益流失,乙方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被关停的机组设备,视同处于额定运行状态(故可视其仍在产生节能效益),甲方仍需按照第10条约定的款额和第11条、第12条约定的办法,向乙方继续支付效益分享款。
第16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利用本项目向国家或各级政府申请节能减排资金补贴,补贴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分享。
任何一方获得补贴款后,应在收款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中20%的款项一次性支付另一方,迟付造成的拖欠款,则按每日1‰的比例另行计算应付违约金。
四、付款约定
第17条效益分享期起始后,甲方每期叁个月付款一次,以支付乙方的当期效益分享额,直至效益分享期满。
付款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如果当期存在跨公历年现象,则当期结算应提前至公历年的12月25日进行,乙方应在下年度的1月3日前将当期发票开给甲方。
第18条甲、乙双方应在每期(除第1期外)期初5天内,共同完成上期的计量抄表、节能效益核算等工作。
第19条甲方付款依据:
(1)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的计量单;
(2)期项节能效益核算单;
(3)乙方提供的发票。
第20条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或承兑期不超过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指定的受汇账户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第21条发票类别为一般服务性普通发票,乙方应在每期(除第1期外)期初10天内,将上期发票开给甲方。
第22条乙方如有给甲方虚开发票或开具不实发票、无效发票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停止付款并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23条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凡本合同中规定应由付款方限期支付另一方的款项,如果付款方延期支付,迟付造成的拖欠款,均按每日0.5‰的比例另行计算应付滞纳金。
五、项目产权
第24条在甲方依约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产权属于乙方。
当第9条约定的效益分享期限届满时,双方即可进入产权移交程序。
乙方应在效益分享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产权无偿转移给甲方,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办理期间,乙方应继续负责本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25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和乙方书面协议一致后,甲方可随时采取贴现付款的方式,将乙方的效益分享余额(乙方效益分享总额-届时乙方已收款总额)按照年贴现率8%(固定值,届时不随央行利率的调整而变动,期率为2%)扣减贴现息后折成现值一次性付讫,以提前购买项目产权。
现值计算方法参照公式(四)。
第26条乙方将项目产权移交甲方时,必须保证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并确保最后一期的维保已经正常实施。
六、施工及验收
第27条项目建设期为6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28条设计方案及图纸由甲、乙双方和江西华电共同会审,初步设计的会审时间定为2011年4月1日前,施工设计的会审时间定为2011年6月20日前,会审地点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第29条完成设计交底和终审后,乙方负责汇编《机组设备安装调试及配套设施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前10天提交甲方核准,甲方应在接文7天内予以书面批复。
第30条凡和本项目有关的方案、图纸、清单、报告、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资料,乙方均须向甲方全套报备。
第31条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动,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出具变更通知书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
第32条开工时间定为2011年6月30日前。
第33条竣工时间定为2011年8月30日前。
开工后如遇极端恶劣天气等足以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状况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顺延竣工时间。
第34条本项目中所采用的工程材料,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并满足设计要求,对检验或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35条本项目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应严格满足《技术协议》中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第36条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技术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甲方划定的施工时间、施工路线和施工区域内,有条不紊地展开施工作业,循序渐进地推进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坚持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关于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必要时应按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做到堆料整齐、警戒得当、作业有序和“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37条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员的监督检查。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倘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则事故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38条设计及施工期间,乙方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权及联系方式等,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施工期间,甲方应指派现场代表给予乙方必要的监督、配合和协调。
现场代表有权针对施工质量和工期进展情况,采取督促措施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第39条乙方供货及工程材料进场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入场许可证,免费提供具有安全保证措施的临时堆料场地。
施工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联络吊装设备或其它施工器具,确保及时提供各种满足工程建设和设备运行需要的公辅介质条件,确保乙方人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接触和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或设备。
第40条机组设备安装到位3天内,经乙方书面请求,甲方应指派相关人员,依据设备清单、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标准及规范等,检查设备安装、设施建设和投运条件等情况,检查后如无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同意将机组设备投入试运行。
第41条机组设备试运行连续72小时后,如无异常状况,则甲方应就此签署合格工程验收文件。
试运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果甲方尚未签署验收文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其默认工程合格,乙方可将机组设备投入正式运行,甲、乙双方正式进入效益分享期。
第42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规范及有关施工的其它规定和要求,详见《技术协议》。
七、维护服务
第43条效益分享期未超过5年时,机组设备的维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效益分享期超过5年,延长期机组设备的维保费用仍由乙方按年度(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承担。
第44条效益分享期满后的后续维保事宜由甲方和江西华电自行协商。
第45条乙方应指派专人就维护服务事宜和甲方保持联系,建立热线服务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号码1个,全天候开机的手机号码1个。
第46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并指派维护人员赶赴维护现场,抵达时限要求如下:
46.1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通知后36小时内抵达。
46.2特殊情况无法在36小时内抵达时,应提前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最多继续延时36小时。
第47条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具体负责机组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指派专人对机组设备进行巡检,检查机组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各项运行参数,及时发现隐患、故障、损坏等不正常情况。
八、机组设备的情景处置
第48条机组设备的改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了改善机组设备的运行状况,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随时对机组设备进行技术改进。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第49条机组设备的改动:
49.1甲方不得对机组设备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动。
49.2乙方若非出于技术改进目的而对机组设备进行其它实质性改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50条机组设备的拆除:
50.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否则,则视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处理办法参见第62条之规定。
50.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机组设备在安装到位3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效益分享期间连续3个月无法正常运行,或年度节能效益无法达到《技术协议》中约定的平均指标的90%,且依靠乙方自身力量已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时,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本项目的继续运营,而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应自行拆除和撤出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甲方的原有工况不受撤出行为的影响。
50.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机组设备年度节能效益无法达到《技术协议》中约定的平均指标的90%时,乙方有权选择自行撤出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甲方的原有工况不受撤出行为的影响。
第51条机组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51.1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造成了机组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则甲方应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该设备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费用。
51.2在甲方应尽职责范围外发生机组设备意外损坏时,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设备的修理或更换费用。
第52条机组设备的迁移:
52.1如甲方所在地遭遇政府拆迁,乙方自行决定是否将机组设备迁移到甲方新场地。
乙方选择迁移时,迁移费用(包括迁至新场地所需的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安装调试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迁移导致设备中断运行的时间,按空白时间卷零处理并顺延效益分享期,卷零时间段的双方损失各自承担;
乙方选择不迁移时,则自行拆除和撤出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效益分享期自动提前终止。
52.2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申请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补偿款中作为补偿节能效益损失的部分,可视为甲方已付乙方的效益分享额,自第10条约定的“乙方的效益分享总额Tn”中予以扣除。
52.3如果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不是直接发给乙方而是发给甲方,则甲方应在收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迟付造成的拖欠款,则按每日1‰的比例另行计算应付违约金。
如果补偿款被甲方挪用或占用,则乙方有权比照第62条之违约处理办法,要求甲方将第10条约定的款额一次性支付乙方,同时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机组设备的迁移费用。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付讫上述款项,迟付造成的拖欠款,则按每日1‰的比例另行计算应付违约金。
乙方足额收款后,即将项目产权移交甲方。
九、培训和交流
第53条在项目产权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指派经验丰富、技能熟练的专业人员,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为期不少于3天的正式培训,以使其具备正确的设备操作能力和一定的设备维护能力。
第54条乙方应指派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随时解答甲方人员的技术咨询,必要时,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积极开展有益的技术交流活动。
一十、其它责任
第55条甲方的其它责任:
55.1作为本项目的主体承载单位,保持和维护和乙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尊重乙方工作人员,对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给予认真考虑。
55.2效益分享期内,发现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故障、损坏或丢失情况时,应即时通知乙方;
欲对和本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检修,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预计可能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造成较大影响时,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
单方面决定关停乙方的机组设备时,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
所在地遭遇政府拆迁时,应提前90天通知乙方。
第56条乙方的其它责任:
56.1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保持和维护和甲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尊重甲方工作人员,对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给予认真考虑。
56.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项目产权正式移交甲方之前,承担一切和本项目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单方面造成的、或因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56.3在甲方场地开展各项业务期间,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设备设施和其它财产,并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出入厂区,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区域内开展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56.3.1□□□□□□□□□余热蒸汽发电项目:
出入路线:
厂前大道——炼钢南路——轧三干道——炼铁南路——胜利大道——炼钢路——矿钢干道。
工作区域:
该项目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地点所在区域。
56.3.2□□□□□□□□□余热蒸汽发电项目:
厂前大道——炼钢南路——轧一干道——轧二干道。
56.3.3□□□□□□□□□余热蒸汽发电项目:
厂前大道——炼钢南路——轧一干道。
56.3.4□□□□□□□□□余热蒸汽发电项目:
56.3.5□□□□□□□□□余热蒸汽发电项目:
56.3.6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出入路线,应事先告知甲方,并按甲方临时指定的路线出入厂区。
一十一、权责转让
第57条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责任或义务。
而乙方则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责任或义务转让给其下属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58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属于乙方的项目产权及项目收益,乙方有权将之用于本项目的融资,但乙方应保证其融资行为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甲方应配合乙方出具必要的相关手续。
一十二、保密约定
第59条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并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和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责任。
第60条甲、乙双方应加强对保密文件或资料的安全管理,不得将保密文件或资料用于任何和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61条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消失或免除,任何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一十三、违约责任
第62条在本合同生效之后至乙方将项目产权正式移交甲方之前,如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必须将第10条约定的款额一次性支付乙方,并在其解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付讫,迟付造成的拖欠款,则按每日1‰的比例另行计算应付违约金。
第63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时,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3.1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建设期。
63.2延长效益分享期限或提高乙方效益分享比例,直至乙方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63.3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直接损失、律师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64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时,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4.1要求乙方关停或撤除机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停止本项目的继续运营。
64.2缩短节能效益分享期限,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64.3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的直接损失、律师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65条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本项目的无奈中断或停止,如果违约方能在30天内给予纠正并补偿对方损失,则可不视为违约。
第66条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时,被违约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收回应得款项并向违约方追究损失。
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和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67条任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向违约方要求赔偿。
一十四、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第68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9条解决争议或纠纷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或纠纷的部分之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照常履行。
一十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70条甲、乙双方不得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变更或修改,特殊情况下必须变更或修改时,应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71条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进展,或项目实施后根本达不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72条本合同生效后满90天尚未实际履行,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但导致本合同未能有效履行的责任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违约补偿。
第73条满足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终止条件时,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74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彻底无法履行,则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但如不可抗力事件尚不足以阻断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依据本合同的已履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责。
一十六、合同文本
第75条《技术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76条本合同和《技术协议》之间存在歧义或冲突时,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第77条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尽可能地遵照行业惯例。
。
第78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附注:
以下空白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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