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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收货人(指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国内实际收货人)须在食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纸质备案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审批后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号。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须提供的纸质备案材料包括: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在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
(二)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1、进口食品的报检应在什么地点?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进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葡萄酒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2)进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卫生证书(动植物源性食品如橄榄油和面粉等,均需要提供进口国的官方检疫证书);
(3)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酒类、食用油等重点食品,按照相关规定需提供相应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4)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一一对应的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加盖进口商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本样张(图片小于500K);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卫生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
(6)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7)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提供我国卫生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9)产品配料比例和营养成分含量。
3、哪些食品首次进口和再次进口报检时需要提供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1)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首次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
再次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2)酒类:
首次进口报检时应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与进口酒类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声明或检测报告。
(3)食用油:
首次进口报检的预包装食用油,应当提供中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经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项目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4、进口食品报检时须申报的内容有哪些?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列明申报。
5、进口食品应符合哪个国家的标准?
进口至中国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应符合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
6、进口食品的检验内容有哪些?
进口食品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以及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内容。
安全卫生项目又包括微生物、重金属、农兽药残留、各类毒素、食品添加剂、放射性污染、有害杂质等。
7、进口食品不合格如何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实施抽样检验,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允许销售、使用;
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食品进口商必须按照《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要求实施退货或销毁。
不按照规定进行退货或销毁的进口商将被取消备案资格,不得从事进口食品贸易。
(三)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有哪些?
Ø
食品名称
成分或配料表
净含量
保质期
原产国或地区
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生产日期
贮藏条件
其它标注内容等
一些特定的进口食品除按照上述内容标注外,还要按
照该类食品我国国家标准的规定内容进行标示。
如:
进口橄榄油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橄榄果实年份等;
进口酒类应标示酒精度(%vol)、包装(罐装)日期,其中进口葡萄酒还要标注二氧化硫和葡萄生产年份、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自2013年8月1日起要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有哪些?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须强制标示的内容有: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和原产国或地区,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3、进口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强制性内容有哪些?
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可遵循自愿按照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示或提供营养信息。
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常以营养成分表的形式呈现,其强制标注的内容为:
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4、进口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标识要求有哪些?
(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何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中包括各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
或100毫升(ml)
或每份
营养素参考值%
或NRV%
能量
蛋白质
脂肪
碳水化合物
钠
千焦(kJ)
克(g)
毫克(mg)
%
(4)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5、免除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有哪些?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免除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要求执行。
(四)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1、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建立什么记录?
包括哪些内容?
应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两个记录,并应如实填写记录。
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哪些进口食品需要加贴CIQ标志标志?
进口预包装橄榄油经检验合格的,应在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前加贴检验检疫(CIQ)标识。
其他进口食品可根据需要加施CIQ标志。
3、进口食品的仓储库房或场所应当满足哪些基本要求?
(1)进口食品的仓储库房或场所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可和备案;
(2)储存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仓库应该是全封闭、不得与其他有污染风险的产品特别是化学品同放一库。
(3)要时刻保持仓储库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并且有防虫防鼠设施。
(4)仓储货物的底层应有垫物,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放置在特定的区域并进行标识。
(5)要建立并保持进口预包装食品仓储库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出入库台帐和销售记录。
(6)企业固定使用的、长期储存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库房,企业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7)国家质检总局和新疆检验检疫局对进口水产品、肉类等仓储有特殊要求的,要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4、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须遵照哪些检验检疫监管要求进行存放?
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卫生证书”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五)进口商在进口食品之前应注意的重点事项有哪些?
1、进口前应咨询检验检疫机构,确定拟进口食品是否列入我国禁止入境的食品范围或需要办理审批、许可证明等,并了解我国有无该进口食品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我国禁止入境的食品坚决不能进口。
2、进口食品前,进口商应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选择质量管理水平优良和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并了解拟进口食品的组成成分特别是食品添加剂成分、食品包装材质等。
3、进口商应当向国外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宣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拟进口乳粉、酒类、食用油等重点敏感食品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境外出口商提供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4、在签订合同时,要签订质量安全条款,保证进口食品企业按照我国标准生产和检验;
经检验检疫检出不合格的一律进行退运或销毁,对不合格产品应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索赔。
进出口食品报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
2015-8-13
发布人:
食检处
浏览次数:
587
一、依据文件: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三、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进口食品标签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标签备案
依据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
甘肃检验检疫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联系方式:
0931-*******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办理地址:
甘肃检验检检疫局食检处及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流程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
一、报检企业(或代理报检机构)登陆网站http:
//10.10.9.189:
6888/biaoqian,下载“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学习“标签管理系统数据导出软件使用说明”,并安装“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1.4”。
二、每批货物在检务部门报检之后都要进行货物标签报检。
具体操作:
根据ciq报检信息,报检方需登陆“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1.4”,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标签样张(小于500K),导出数据文件,拷贝数据文件交至检验检疫局标签报检工作人员→标签报检工作人员上传该数据至标签管理系统→标签审核人员审核合格后进行符合性检测→符合性检测数据合格后判定该批货物标签合格(对于首次报检的标签系统生成该标签的备案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授予标签备案凭证)→标签审核工作人员打印“标签备案凭条”,连同卫生证书一起交与报检方。
三、每批货物报检时,报检方必须在报检单中注明标签备案编号(首批报检货物除外)。
申请材料
一、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只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复印件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一)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
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
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
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
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
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
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
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9、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
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三)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四)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
(五)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
(六)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
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一)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二)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三)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
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四)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五)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其他事项说明
一、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二、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二)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申请办事指南
2015-7-28
910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发布<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备案:
登陆备案管理系统
注:
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2、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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