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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
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
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
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工作规程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
(一)审核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
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四川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实地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三)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其它醒目的地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申请享受低保人数、举报电话等。
(四)民主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公示期满后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低保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公示情况等。
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获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的,低保申请获通过。
(五)填表上报。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受理申请低保的家庭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审核工作规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材料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
(一)组成审核工作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干部和社会事务办主任、民政工作人员等组成低保审核工作组。
(二)审核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工作组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和家庭收入核算有关要求,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调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补充完善。
(三)调查核实。
审核工作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逐户核实。
(四)集体审议。
低保审核工作组成员,逐一对低保申请人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决议,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并由审议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
(五)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通过的低保申请人情况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拟享受低保人数、拟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六)上报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程序,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工作规程
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
区(市)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市)县民政局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象审批。
通过材料审核或调查核实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未获通过的进行确认。
将拟批准享受的低保人员情况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享受低保人口数、补助金额、享受低保日期、举报电话等。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区(市)县民政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四)批准颁证。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区(市)县民政局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保障金发放的起始月份,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书面告知。
区(市)县民政局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家庭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送达申请人家庭。
(六)清退材料。
将审批同意的和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存档。
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
附件1: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居民委员会: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现居住在,本人现年岁。
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
全家共有人,其中:
残疾人、患重病人,学生人(学龄前儿童至初中、高中、大学)。
二、家庭收入情况:
三、家庭贫困原因:
()收入匮乏、()教育支出高、()医疗费支出高、()无工作、()临时灾难、()无劳动能力、()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附件2:
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我代表家庭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残疾人、患重病人,学生人(学龄前儿童至初中、高中、大学)。
家庭现有承包地亩,去年农作物收入元,养殖业收入元,打工收入元,养老保险金收入元,其它收入元,共计年收入元,人均收入元。
()生存条件恶劣、()年老体弱、()临时灾难、()收入匮乏、()因病、()因残、()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附件3:
收入证明
兹证明为我单位职工,在本单位从事工作,月收入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单位电话:
经办人:
填写说明:
1、此表内容受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监督;
2、证明单位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4: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调查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__(户主)
低保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民政厅监制
附件5: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
____乡镇(街道)_____村(居)委会
______组
附件6:
XX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记录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到会参加评议人员:
共计人,占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的%。
评议过程:
一、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低保的家庭情况:
二、评议人员发表的反对意见:
三、评议表决结果:
50%以上的到会参评人员,同意上报审批的申请低保家庭名单:
未通过评议的申请低保家庭名单:
四、参评人员签字确认:
附件7: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公示
下列家庭已在本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若有意见,请在5日内向本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反映。
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举报电话:
20年月日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人)
家庭住址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家庭贫困的主要原因
申请享受低保人数
备注:
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附件8: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街道)初审结果公示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下列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初审通过。
若有意见,请在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
20年月日
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拟享受低保人数
初审家庭月享受低保金(元)
其中
按低保标准月差额补助(元)
分类施保(月)
人数
金额(元)
附件9: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局审批结果公示
经民政局审批,下列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已获批准。
若有意见,请在5日内向我局反映。
民政局举报电话:
拟批准享受低保人数
拟批准开始领取时间
拟批准家庭月享受低保金(元)
附件10:
附件10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委员会公示
下列家庭已在村委会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若有意见,请在5日内向本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委员会举报电话: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附件1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街道)初审结果公示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下列家庭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初审通过。
若有意见,请在5日内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家庭人均收入(元)
初审家庭年享受低保金(元)
教育激励(月)
年
月
附件1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局审批结果公示
经民政局审批,下列家庭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获批准。
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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