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经济法讲义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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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58
高级经济师经济法部分大纲
高级经济师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应试者经济专业基础知识、政策法规及运用相关经济理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
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合同法制度
(一)合同法制度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担保
(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管理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概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五)公司债务
(六)公司财务会计
(七)公司合并、分立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九)法律责任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三)证券发行制度
(四)证券上市
(五)证券交易
(六)上市公司收购
(七)
证券监管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与物权法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五)占有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解释】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即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
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图示:
要约人→受要约人同意,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不同意:
完全不同意,要约失效
部分不同意
新要约、反要约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规则】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作用,发出者不按其内容订立合同,亦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法律规定了有些要约不得撤销。
6、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5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不同: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对于第
(2)、(3)种情况要注意一点:
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
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作有特别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免责条款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缔约过失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违约要承担价格制裁。
遇价格上涨
价格下降
(出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新价格执行
(买受人)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合同法》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解释】代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
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怠于行使対丙的债权被告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图示:
撤销权的申请人申请撤销乙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甲——100万元(主合同)—————乙(债务人)
从合同↖丙(保证人)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注意】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
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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