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新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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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直属站段负责货物损失处理的人员应配备移动办公设备,确保及时处理货物损失工作。
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系统进行。
各级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手册,保证录制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各级信息部门应保证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货物损失种类和等级
第七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
第八条货物损失分为五类:
(一)火灾。
(二)被盗(有被盗痕迹)。
(三)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漏失,没有被盗痕迹)。
(四)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死亡、污染、染毒等)。
(五)其他(办理差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九条货物损失分为四级:
(一)一级损失。
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损失。
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三)三级损失。
损失款额1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
(四)轻微损失。
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
第十条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差错(未构成货物损失的),如误办理(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停限装命令)、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章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
第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告。
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用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代替,下同)。
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下同)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第十二条货物损失按下列情况重点勘查:
货车火灾:
查明火灾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位置;
查看车内货物装载现状、起火部位、四周货物烧损情况;
检查车辆状态、货物装载高度;
了解机车类型及状态。
货场火灾:
损失货物所处位置;
着火点货位及周边自然现状;
货物入库(区)时间和货物交接检查情况;
仓库电线、灯具情况;
装卸作业机具防火情况;
人员出入情况。
(二)被盗。
车、集装箱(以下简称箱)内货物被盗:
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位置;
查看车(箱)体状态、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
货场内货物被盗:
查明货物入库(区)时间、作业班组、作业货运员及在库区的交接情况。
(三)丢失。
车(箱)内货物丢失:
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开始作业和卸车完了时间,检查车辆、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
货场内货物丢失:
查明货物入库(区)、卸车时间、卸车班组、货运员、库区货运员的交接情况、货物码放位置及相邻货物进出库情况等。
(四)损坏。
查明破损货物的损坏程度、部位、数量、包装、衬垫、破口尺寸、堆码以及车(箱)状态、篷布状态等现状。
查明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程度、数量;
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出具的普通记录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
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记事栏相关内容及标记,货物包装堆码方式。
查明污染货物损失程度、数量,车内污染物(源)名称、位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物距离,被污染货物的数量和程度。
(五)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货物损失视具体情况进行勘查。
第十三条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
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通知铁路局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部门;
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
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
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
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
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收货人)。
第十四条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运输局。
货物损失速报内容如下:
(一)损失等级、种类。
(二)发现损失的时间、地点。
(三)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
(四)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五)损失概要。
(六)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损失速报”字样,
(一)至(六)项为各项代号。
速报由车站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货物发生损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
交付前车站应会同收货人(托运人)或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邀请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损失鉴定应在发现站现场就地进行,现场难以鉴定时,经与收货人(托运人)协商同意后,可以移至适当的场地进行鉴定。
损失货物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货物损失鉴定书”(见附件1—3),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盖章,第三方参加鉴定的,还需加盖鉴定单位的印章或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应由货运负责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等两人以上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10日内完成,以“货物损失查复书”(以下简称查复书,见附件1—4)送有关单位。
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应在货物损失鉴定书中记明。
属于收货人(托运人)责任的,由收货人(托运人)支付;
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记录编制
第十七条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为一页绿色A4纸(货主页)和一页白色A4纸(存查页)。
带号码的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交给接方的证明页。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编印掌握。
货物损失报告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货物损失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记。
涉及货物快运的还应在货运记录左上角加盖“货物快运专用”戳记。
第十八条货运记录作为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证明。
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但列车有货运车长时,如装车时间紧张,可在物品清单(或交接凭证)中记明货物损失情况,由卸车站编制货运记录。
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编制货运记录:
(一)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二)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
(三)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补送或损失货物及误运送货物回送时。
(四)发现无票据、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六)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第十九条普通记录作为现状交接证明。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二)货物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三)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四)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时。
(五)货物运单、货票、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记载内容发生涂改或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时。
(六)卸车(换装)发现货物件数较票据记载多出时。
(七)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在办理货运检查交接作业时发现问题,按规定拍发的交接电报应视为普通记录。
第二十条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员或负责接取送达的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现货物损失当日编制。
货物损失报告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如实记载损失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项目各栏填写齐全,并须编制人本人签字。
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值班员审核签字后,连同收集的施封锁、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一并交货运安全员处理。
货运安全员接到货物损失报告后,要核实货物损失报告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必要时,要到现场核对损失货物。
货运记录由车站货运安全员编制。
编制记录要如实记载货物损失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
货运记录应记明车(箱)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加固状态、损失货物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
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2办理。
编制记录须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编制人员还须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其他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也应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名称。
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人名章。
第五章货物损失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
但交接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可不进行调查。
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应由其主管直属站段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
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应将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同时以查复书告知到站。
第二十三条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同时以查复书告知发、到站。
(一)自站责任的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二)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有关站调查,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一批货物中部分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拴挂“损失货物标签”(见附件1—1)继运到站。
发生损失的货物继运到站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三)发生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气体类危险货物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能在发现站处理的,发现站应积极处理;
不能在发现站处理的,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负责查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货主页)应及时交给收货人。
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记录交收货人;
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交收货人,原记录留存。
(一)自站责任的记录向发站调查承装情况。
(二)他站责任的记录及相关资料送有关站调查。
(三)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应收回货运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二十五条调查所需资料文档应一次性使用数码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录制电子文档,在系统内加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票存查联、站车交接电报、普通记录。
(二)货物发生被盗、丢失,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车站检查的现有货物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三)分析责任所需的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封印照片。
(四)其他有关资料(可按需要后附),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货物损失鉴定书、货物损失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损失时,上述资料应分别录制并加载。
第二十六条车站接到调查材料后,应核对记录、附件是否齐全、正确,接到的纸质速报和查询电报,应于当日在收件上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登记于“货物损失(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见附件1—2)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材料。
(二)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次日内以查复书告知处理站。
(三)属于自站责任的,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答复送查站,告知发、到站。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应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
(四)属于他站责任的,以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3日内答复处理站。
并抄送发、到站和有关单位。
一级损失的,应抄报主管铁路局。
(五)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三)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告知发、到站(铁路局)。
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发现货物一级损失,发现铁路局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
涉及他局责任时,自拍发货物损失速报之日起10日内邀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铁路局接到货物损失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现铁路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分析会,签署会议纪要。
铁路局间对损失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现铁路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调查材料送到达铁路局;
铁路局间对损失责任划分意见有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
有关铁路局拒不参加分析会或中途擅离会议,不签署会议纪要的,对分析会确定的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部门(包括社会物流企业)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第六章货物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划分货物损失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规章为准绳。
在查明货物损失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首先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铁路企业的有关规定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责任。
划分铁路内部各单位及物流企业责任时,按照本规则附件3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货物损失调查定责工作由到站(中途终止运输的,为货物终止运输站)、到达铁路局负责,但发站承运后装车前、货物承运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的,定责工作由发站或仓储办理站负责。
发生货物损失后,记录编制站应初步判定是否为承运人责任,难以判定的应由到站进一步调查确定。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定责意见须经签约铁路局确认。
第三十条对货物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轻微损失责任由到站裁定。
(二)三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由到达铁路局裁定。
(三)二级损失责任,到站应将定责意见上报主管铁路局,由到达铁路局与相关铁路局协商,到达铁路局裁定。
(四)一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
二级、三级损失责任,到达铁路局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轻微损失责任,到站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铁路内部责任确定后,由定责单位填写查复书并下达“货物损失定责通知书”(以下简称“定责通知书”,见附件1—9),送主管铁路局、责任铁路局、责任单位和发、到站及有关单位。
查复书的内容应包含定责意见及定责依据。
凡按规定权限定责的货物损失,责任站(铁路局)必须尊重定责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处理要坚持快速调查、快速定责。
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提出赔偿要求的,以办理完毕赔偿手续并下达定责通知书时间为结案时间;
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提出赔偿要求的,自然结案;
由上级或到达铁路局裁定的,以接到裁定批复时间为结案时间;
经调查确认非承运人责任的,以调查确认时间为结案时间。
结案后,调查单位应将结案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收到定责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确定责任部门,超过30日仍不能确定责任部门的,列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
定责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不调查、不定责的,列本单位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每年不定期召开货运安全例会,处理有争议的或典型的货物损失案例。
第七章货物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货规》规定受理。
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等情况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发、到站。
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时,到站或发站均应受理。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受理。
委托他人办理时,应由收货人或托运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货物运单原件或快运货票戊联、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以及与货物损失有关的其他资料)。
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车站公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受理客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时,经受理站审核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见附件1—11)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
赔偿款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货规》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计算。
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
对非承运人责任的保价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补偿要求时,比照赔偿程序受理。
第三十五条轻微损失的赔偿由受理站审核办理。
赔偿要求人要求以现金支付赔款的,由车站按财务规定当日完成现金赔付;
赔偿要求人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由受理站在下达“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附件1—7)当日将赔偿材料报主管直属站段,由直属站段转账。
轻微损失赔款备用金由车站主管直属站段财务部门按照备用金管理制度办理和监督。
三级损失的赔偿由受理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偿金额等上报主管直属站段,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直属站段审核办理。
二级、一级损失的赔偿及保价货物损失补偿,由受理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补)偿金额等上报主管铁路局,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铁路局审核办理。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包括客户以铁路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或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的),由签约单位按合同约定指定车站办理赔偿;
不属车站办理权限的,由车站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补)偿金额等上报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抄送发、到站及相关站,由主管直属站段或铁路局按合同约定审核办理。
第三十六条办理赔(补)偿单位应填发赔通,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赔通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账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领取现金时,交赔偿要求人领款用),副本为赔款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清算用;
银行转账时,交赔偿要求人;
发站;
到站)。
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办理赔偿的,应将赔通加载至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上告知客户。
第三十七条办理赔偿的期限,自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至填发赔通之日止为2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
直属站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铁路局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赔通下达后应及时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接到赔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保价运输货物的损失赔款由保价成本承担,非保价运输货物的损失赔款由运营成本承担。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包括客户以铁路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或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的),由签约单位按规定支付或冲减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一批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款额不足5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
500元以上的跨局货物损失赔款,由处理铁路局汇总,以财务通知书附赔通和定责通知书,按月向责任铁路局清算一次,但处理铁路局超过3个月未向责任铁路局清算的,责任铁路局可不予清算。
责任铁路局接到处理铁路局清算的财务通知书后,按月向处理铁路局支付垫赔款。
责任铁路局不得退回赔通。
涉及物流外包业务的,支付违约金(包括以保证金冲抵违约金、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违约金)的签约铁路局,每季度次月10日前与责任铁路局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车站上报直属站段、铁路局的赔偿资料,经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直属站段、铁路局应说明理由与根据,告知受理站,受理站以盖有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函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同时将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复印留存后退还赔偿要求人,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条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按照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院调解或判决承运人责任生效后,由被告单位先行垫付铁路承担的款额。
涉及被告单位以外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根据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和本规则有关规定确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赔偿后又找到货物的,由货物所在站按无标记货物处理,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被盗丢失货物损失赔偿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其他单位责任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赔款额不满一级损失的,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二)赔款额在一级损失以上的,原责任单位将原调查材料、原赔通和公安机关破案证明一并报主管铁路局审核后,自原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180日内,向新的责任铁路局填发赔通和定责通知书,转送上述材料。
新的责任铁路局应及时转账,落实责任。
超过上述期限的,仍维持原来定责不变,新的责任铁路局不予受理。
第八章货物损失统计与资料保管
第四十二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对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无论是否发生赔款),均须逐件统计。
货物损失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
上级裁定的,按接到裁定批复的当月统计,列铁路局其他责任的,由铁路局统计上报。
铁路局、直属站段根据赔通和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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