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审计建筑企业审计制度程序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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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审计程序的复核与批准28
四、符合性测试常规程序29
4.1购置与付款循环29
4.2销售与收款循环30
4.3仓储与存货循环31
4.4生产循环32
4.5工薪与人事循环34
4.6融资与投资循环36
4.7现金和银行存款37
五、实质性测试程序38
5.1货币资金审计程序38
5.2短期投资审计程序39
5.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审计程序40
5.4应收票据审计程序41
5.5应收股利审计程序42
5.6应收利息审计程序43
5.7应收账款审计程序44
5.8其它应收款审计程序45
5.9坏账准备审计程序46
5.10预付账款审计程序47
5.11存货审计程序48
5.12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51
5.13待摊费用审计程序52
5.14待处理财产损溢审计程序53
5.15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54
5.16长期债权投资审计程序55
5.17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审计程序56
5.18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计程序57
5.19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计程序58
5.20固定资产清理审计程序59
5.21工程物资审计程序60
5.22在建工程审计程序61
5.2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审计程序62
5.24无形资产审计程序63
5.25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审计程序64
5.26长期待摊费用审计程序65
5.27短期借款审计程序66
5.28应付票据审计程序67
5.29应付账款审计程序68
5.30预收账款审计程序69
5.31应付股利审计程序70
5.32应付工资审计程序71
5.33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审计程序72
5.34应交税金审计程序73
5.35其他应交款审计程序75
5.36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76
5.37预提费用审计程序77
5.38长期借款审计程序78
5.39应付债券审计程序79
5.40长期应付款审计程序80
5.41专项应付款审计程序81
5.42股本审计程序82
5.43实收资本审计程序83
5.44资本公积审计程序84
5.45盈余公积审计程序85
5.46利润分配审计程序86
5.47主营业务收入审计程序87
5.48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88
5.49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审计程序89
5.50其他业务利润审计程序90
5.51营业费用审计程序91
5.52管理费用审计程序92
5.53财务费用审计程序93
5.54投资收益审计程序94
5.55补贴收入审计程序95
5.56营业外收入审计程序96
5.57营业外支出审计程序97
5.5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审计程序98
5.59所得税审计程序99
六、其他审计程序100
6.1期初余额审计程序100
6.2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审计程序101
6.3会计估计审计程序102
6.4债务重组审计程序103
6.5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程序104
6.6非货币性交易审计程序106
6.7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程序107
6.8财务承诺审计程序109
6.9或有事项审计程序110
6.10现金流量表审计程序111
6.11期后事项审计程序113
6.12持续经营能力审计程序114
一、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1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促进**集团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3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4条集团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2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5条集团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6条集团设立监督审计中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监督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7条监督审计中心下设审计部门,配置审计经理1名、审计专员4名;
监督审计中心的其他组织与人员,负责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8条监督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部经理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监督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经理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法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9条独立性和客观性是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效执行的关键要素,因此监督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
监督审计中心独立设置,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10条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集团监督审计中心的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11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2.熟悉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12条监督审计中心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部门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第13条集团及分(子)公司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所需经费,集团应予以保证。
第14条集团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15条集团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1.3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权
第16条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集团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集团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17条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集团控制及管理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18条审计委员会在督导审计人员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监督审计中心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监督审计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19条监督审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3.对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协助集团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对集团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6.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7.对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对集团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
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
对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部门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0.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11.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12.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13.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1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15.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集团审计委员会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监督审计中心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16.监督审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集团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17.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会报告。
18.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20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集团及分(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集团审定公布后施行。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交出或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裁进行检查整改。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集团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4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21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
第22条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
经集团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第23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
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24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2.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4.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6.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7.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8.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25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26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监督审计中心提出审计报告。
第27条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第28条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监督审计中心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领导班子予以处理。
第29条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班子审定。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15日内,向监督审计中心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第30条监督审计中心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31条监督审计中心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第32条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33条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34条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5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
第35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36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37条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38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领导班子对审计报告的批复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第39条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信息可随时报送,但监督审计中心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领导班子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1.6审计档案管理
第40条监督审计中心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监督审计中心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
第41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监督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1.7奖惩与责任
第42条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43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商业秘密,公司可视情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4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集团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3.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1.8附则
第45条本办法由集团监督审计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46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制度审计实施办法
2.1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进而促进公司完善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确保既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审计程序及各部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指对集团公司组织制定的各中心管理制度体系的有效性、执行度、健全性、符合性的调查、评价和建议。
第3条审计原则。
1.独立审计原则:
审计人员应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程序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进行独立进行审计和监督,不受公司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客观公正原则:
审计应有依有据、尊重事实。
3.保守秘密原则:
审计人员不向非相关人透漏审计情况。
第4条集团监督审计中心是制度审计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定期全面对集团各管理中心的制度进行审计。
各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本中心管理制度的编修与执行的组织人,负责配合监督审计中心完成制度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2.2制度审计的内容与频次
第5条审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各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的所有制度。
常规审计的制度包括:
《经营管理制度汇编》、《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企业技术制度汇编》、《财务内控制度汇编》、《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人力资源制度汇编》。
第6条审计频次:
《经营管理制度汇编》、《工程管理制度汇编》、《财务内控制度汇编》每季度审计一次;
《企业技术制度汇编》、《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人力资源制度汇编》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7条审计维度:
1.有效性:
内控制度是否得到了完全有效的执行。
2.健全性:
内控制度是否覆盖了企业经营与管理的全部过程、所有部门、岗位和个人;
主要关节点是否得到了严密有效的控制;
企业授权是否明确。
3.符合性:
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的经济法规、政策和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2.3制度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8条制度检查
1.了解制度
在审计的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了解待审计制度体系以便作出初步评价。
对企业内控制度系统了解的方法与步骤如下:
①获取制度资料。
审计人员可向集团制度管理人员或各职能中心负责人索取制度资料。
另外,由于内部控制制度通常变动不大,审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前次审计所掌握和了解的资料,以节约审计成本。
②询问。
询问是了解被审计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主要方法之一。
询问时应注意询问对象的不同层次,基层员工、中层管理人员、高管都应有一定的比例。
③收集被审计单位/部门内控制度体系的文件记录。
④凭证和记录检查。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真实、完整的凭证和记录,详细了解文件中所记录的内容。
⑤现场观察。
审计人员可以选择实地观察各单位/部门人员的工作过程,进一步加深对系统运行的了解和认识。
⑥交易测试。
审计人员可以选择几笔主要业务,检查正在处理的每一阶段的全部记录,证实被审计单位/部门内控制度文件中记录的控制手段是否存在。
2.记录描述
如果审计人员选择的审计方案是全部或部分信赖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内控制度,就应将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内控系统记录下来。
记录的主要方法如下:
①文字说明法。
按主要业务流程,用书面形式描述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状况。
其主要内容一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配置、职务的分离、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控制措施等情况;
二是各项业务的处理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管理方式、控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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