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考试必备法规科目总结速记必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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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XX地方XX条例》
省,省会所在的市或较大的市,谁制定谁修改。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行业XX办法/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XX地方XX办法/规定》
制定规章的该地方政府
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缔结
商议修改
国务院管部门制定的是规章,办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制定的是法律、条例。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不同情形
解决方法
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一机关制定
1.新法优于旧法:
2.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由制定机关裁定: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不同机关制定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效率由高到低依次排列:
(1)宪法>
法律>
行政规法>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
部门规章(说明了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是没有具体高低之分的);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1)认为:
适用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直接决定:
(2)认为:
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备案与审查
行政规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公布后30天内依据《立法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3.法人
名称
考点内容
具备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
1.每个项目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是一个岗位职务,受企业法人委托;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指定代理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双方关系、监护关系消灭(如:
离婚、解除收养关系)
注:
1-2.5为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
在法定、指定代理下,被代理人必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代理种类:
委托、法定、指定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5.代理关系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责任承担
1.正常代理—咄承担。
2.转委托代理-B承担(A事先同意或被及时告知为了A、利益的除外);
3.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一—A追认有效(知道不否认视为同意);
否则B承担;
4.表见代理一无权有效:
责任由A承担(条件:
C有理由相信B有代珲权且C为善意)
1.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B承担(A追认除外);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B承担:
4.A、B串通--A、B对C连带;
5.代理事项违法--A、B连带。
A:
被代理人;
B:
代理人;
C:
第三人
6、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证照、:
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7、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
1.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
满足施工要求
4.已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审查图纸、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审查后才能用)
6.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资金落实: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30%。
8.法定其他条件:
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必须监理的已委托监理。
8、必须招标情形
必须招标的范围
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规模
施工单项200万以上;
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单项采购100万以上;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50万以上
单项不够上述标准;
但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9.可不招标项目
可不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10.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赀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资格审查
预审(投标前):
不舍格不得参加投标
后审(开标后):
不合格按废标处理
11.招标文件发售要求
招标文件
文件出售:
不少于5天,费用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内容: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
以及拟签订合
同的主要条款:
文件中应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方式标明
时间
澄清、修改的,投标截止前15天书面发出通知
对必须招标,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至少20天
12.联合投标体
资质条件
1.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资格条件
3.如果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资质从低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重复投标
不得改变联合体的结构(增减单位成员),否则投标无效。
必须指定牵头人
共同投标协议:
对内按约定,对外连带,投标时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按废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3.投标中的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属于串标:
(1)~(5)、视为串标:
(1)~(6)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6)
行贿谋取中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不允许,成本指投标人个别成本)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开标
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程序:
检查密封(由谁检查)、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不予受理情形:
1.逾期送达(不问原因)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2.未按要求密封的情形
注意:
招标人不予受理和按照“废标”处理的概念是不同的:
废标也是标。
15.评标
评标委员会组成:
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主2/3,中标结果确定前,
评委会成员保密。
废标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内容、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可要求投标人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前提下予以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
废标后的处理:
剩余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委会可以全部否决,招标人重新招标。
16.中标
确定中标人
1.范围:
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交履约保证金)--按顺序确定
2.国资控股、主导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一一招标人可确定其他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通知自发出产生效力,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
1.结果公开:
发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中标不得附件条件:
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签订合同
1.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多份合同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2.担保:
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的(主中标合同金额10%),应当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书面报告: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信息公开
应公开的;
招标信息、评标标准、开标程序、中标结果
应保密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标底
17.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
l.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合法分包:
1.合同中有约定:
2.无约定,分包前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劳务专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18.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
1.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19.工程价款支付
约定不明处理处理原则:
。
一般规定:
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情形
1.质量约定不明:
按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
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
3.履行地点不明:
交货币的在接收方、不动产在不动所在地:
其他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不明:
随时,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
按照有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20.建设工程价款争议处理
1.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约定期限或28天)—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2.工程量争议——签证为准——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4.垫资处理(工程款及利息)—有约按约(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利息)—无约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按无利息处理。
利息付款时间不清处理
1.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2.未实际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3.未交付+价款未结算—起诉之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2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不得对抗买商品房全款或大部分款的买受人——工程款(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
(2)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时间:
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前提:
承包人主动行使权力)
22.无效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无效条件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3.无效合同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价款
结算问题
1.质量合格——支付价款
2.质量不合格
修复一一合格,支付价款,修复费用施工方承担
修复——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不支付价款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
2.无权代理人
3.无处分权人
24.可撤销合同
种类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追或乘人之危(未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撤销权的行使
可撤可不撤
程序:
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后果:
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撤销权消灭:
1.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3.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25.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
履行、解除、相互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明示或默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
4.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有异议(有约按约,无约按3月)——请求法院确认效力
发包人解除合
同条件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3.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4.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合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结算和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效力相同。
26.违约责任
1.违约后果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2.违约金:
约定因违约行为而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定金:
合同当事人预先支付20%以内的款项,作为合同中债的担保。
4.赔偿损失:
因实际损害导致的赔偿(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P114)。
5.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违约金;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适当减少。
6.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
7.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还存在损害赔偿金的。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选择其中之一要求权利。
27.劳动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1.连续工作满10年
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签约,连续工作满10年,退休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
4.工作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28.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保护
1.工作时间:
每天<
8小时,每周三44小时,每周休息≥l天
2.加班工资:
加点150%,周末加班200%,节假日300%。
3.保险: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工伤。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
女工特殊保护
1.禁止矿山井下、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2.禁止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三级体力劳动
3.怀孕期间:
怀孕不得三级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
不得加班、夜班
4.产假:
不少于90天(P140:
国务院98天)
5.哺乳期:
l岁以下婴儿;
不得安排三级、加班、夜班
未成年(16-18)
1.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强度劳动
2.定期体检(还有从事危险作业劳动者)
29.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
原则:
一次裁决、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仲裁委员会:
县级以上设立,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
仲裁庭:
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简单案件)
仲裁程序
1.申请:
时效为1年,适用中断、中止;
2.受理:
5天(审查是否受理)--5天(送副本)--10天.(答辩)—5天(送副本)
3.审理:
审限45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主任批准延长15日。
超过审限,可诉讼
4.执行:
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可以诉讼:
逾期不起诉,裁决生效
诉讼法院的受理条件:
1.已经仲裁(仲裁前置但不终局,与一般仲裁不同)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提出;
2.如不起诉,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承揽合同
1.定义: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权利义务:
凭感觉,合理的都选。
3.承揽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贵任。
4.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解除
承揽人法定解除:
定作人迟延,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定作人法定解除: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任意解除: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一赔偿
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
五类企业
1.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
4.烟花爆竹
5.民用爆破器材
31.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办理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备规章和操作规程
2.保证资金投入
3.设置安管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4.三种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管人员)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培训和考核
7.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8.施工现场各区域以及安防用具、设备符合规定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对高危作业有预防、监控和应急预案
11.对安全事故有应急救援预案,有人员、配装备
12.其他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3年—一延期——到期前3月申请——未发生死亡事故一一可不审查——延期
2.撤销许可证情形: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超越职权颁发、违反程序颁发、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颁发、其他。
3.欺骗、贿赂等取得证的,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4.安全生产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1.总包——特级≥6人一一一级≥4人——二级及以下≥3人
2.专业承包一一一级≥3人——二级及以下≥2人
3.劳务分包≥2人
4.分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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