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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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资源论证收费管理制度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应严格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渝水资源〔2006〕9号)进行报价和收费,不能通过降低论证报告书质量而进行恶意刹价,扰乱市场秩序。
(二)资质单位考虑到建设项目的难易程度及实际工作量可在标准80%-150%的范围内浮动,但水资源论证收费最低不得低于标准收费的80%。
(三)市水资源管理协会每两年召集资质单位对收费标准进行一次修订,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四)凡水资源论证收费低于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渝水资源〔2006〕9号)80%的论证报告,协会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为不合格的,建议资质管理机关对其年审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市水资源管理协会可以依据复查情况向水资源论证申请单位收取水资源论证咨询、专家评审、会务等服务内容的中介服务费用。
三、水资源论证报告复查制度
(一)资质单位应严格依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J/Z322—2005)(以下简称《导则》)的有关规定,区别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用水以及取退水影响分析。
要特别重视对第三者利益关系人的影响分析、节水措施、退水水质对水功能区的影响以及保证生态用水流量的有效措施。
论证报告书应当附有建设项目影响水功能区的水质分析报告、第三者利益关系人的书面意见以及与业主的论证合同书。
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二)资质单位在进行论证报告书编制时,必须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1.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总体要求。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总体要求是技术路线正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可靠、多方案比较推荐,结论明确、措词准确、恰当、不用中性词,格式符合规定要求、附件齐全。
2.论证工作大纲的编制。
一、二级水资源论证和调整取水水源用途、利用调水水源和混合取水水源的水资源论证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前应当事先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工作大纲,经2-3名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咨询确认后,作为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3.论证工作等级和论证范围的确定。
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应当根据《导则》中分类等级的最高等级确定。
分析范围应统筹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
论证范围一般小于分析范围,其中地下水以行政区域或以形成的地下水分水岭的范围作为论证范围。
4.取水、退水的可行性和影响。
建设项目取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的要求,论证报告中应当有多个取水方案的比选,采用方案应经相关方面反复协商确定。
取水和退水影响要重视受纳水域的水环境容量,尤其要满足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对定量影响要提出补偿方案建议,对定性影响要提出措施建议。
入河排污口的论证要符合水利部22号令和水功能区管理及纳污总量控制的要求,并视排污量和所排入水体的受纳能力等情况,确定是否单独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对于
“零排放”的项目,要有应急备用排污口或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开采地下水,禁止在水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设置排污口。
5.用水的合理性。
论证各环节的用水指标应与市用水定额、区域用水水平、同行业先进用水水平和国内外用水先进水平进行比较,针对项目的特点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水方案。
对在论证阶段确实难以作具体分析的,要提出有关节水指标的控制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予以落实。
对于改建、扩建项目,要比较改建、扩建前后的各项用水指标。
6.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现有资料不能满足相应等级报告书深度要求的,应当补充有关实物工作量。
论证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资质单位应当及时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特别是对需要调整业主单位提出的取水或退水方案的,应当尽量取得各方的协调一致意见。
7.论证工作周期。
论证工作应当有合理的工作周期,一级论证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45天,二、三级论证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0天
。
(三)资质单位应将其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专家审查意见、批文及其电子文件各一套在报告批准后一个月内报重庆市水资源管理协会备案。
(四)水资源管理协会应组织专家组对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进行全面复查,并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复查评审表》(见附件3)。
对复查为不合格的,应有两位部级专家复查评审表为依据。
协会应在每年元月前将上年所有水资源论证报告复查结果汇总后书面报告市水利局。
(五)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市水资源管理协会统一组织专家组按要求负责报告复查,专家复查费用由各资质单位承担。
(六)经复查凡有一个项目论证报告复查为不合格的,对评审机关、论证资质单位、评审专家资格、编制人员上岗资格年审为不合格;
经复查凡有两个项目论证报告经复查为不合格的,暂停评审机关一年的评审资格,吊销评审专家资格、编制人员上岗资格及论证单位资质。
(七)水资源管理协会将依据专家复查意见及评分,对优秀报告及优秀编制人员进行表彰,对经复查评为不合格的论证报告进行通报,并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格报告的评审机关、评审专家、资质单位及编制人员进行处分。
四、评审机关年审初审制度
(一)评审机关每年底前应当将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情况(包括报告书审查的数量及质量、项目类型、审查的方式及专家的组成等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查现象、报告书备案与统计工作情况、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市水资源管理协会承办)。
并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机关年度总结表》(见附件4)。
(二)按规定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未委托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违法进行取水许可的,暂停评审机关评审资格一年,并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它建设项目应填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三)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选聘的水利部级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人。
(四)评审机关必须依据评审专家及专家组组长签名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进行水资源论证批复。
(五)评审机关应严格依法评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复查凡有一个项目论证报告复查为不合格的,对评审机关年审为不合格;
经复查凡有两个项目论证报告经复查为不合格的,暂停评审机关一年的评审资格
(六)评审机关不得越权进行审批,否则市水利局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并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水资源管理协会应当在次年元月底前将各水资源论证评审机关的年检初审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
五、资质单位年审初审制度
(一)各资质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将资质单位基本情况、资质变更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书通过审查情况、诚信评估等方面向重庆市水资源管理协会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年度总结表》(见附表5)。
(二)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建议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1.不按规定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年度总结表》的;
2.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3.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4.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5.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6.论证业务未经协会登记备案,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7.论证合同报价低于标准80%的。
(三)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1.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3.出借资质证书的;
4.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5.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四)水资源管理协会应当在次年元月前将市内各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年检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
六、评审专家及从业上岗人员年审制度
(一)评审专家及从业上岗人员每年底前应当将参加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或编制的数量、项目类型、审查的方式、侧重的专业及所承担的职责,是否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或编制《导则》等有关规定行使了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审查或编制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行为等情况书面报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协会,并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年度总结表》(见附表
6)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从业上岗技术人员年度总结表》(见附表7)。
(二)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并应将上岗证书编号注明在报告书中。
(四)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对两年内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不予年审。
(五)经复查凡有一个项目论证报告复查为不合格的,对评审专家资格、编制人员上岗资格年审为不合格;
经复查凡有两个项目论证报告经复查为不合格的,吊销评审专家资格及编制人员上岗资格。
(六)水资源管理协会应当在次年元月前将市内评审专家及从业上岗人员的年检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
七、惩戒
(一)本制度的惩戒范围是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但属违反公认的职业道德的行为;
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规定,但属情节较轻够不上法律处罚标准,而又损害行业形象及行业整体利益的违规行为。
(二)惩戒方式
1.书面警告
2.通报
(1)协会内部通报
(或协会通知公告)
(2)行业网站发布
3.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市内行业网站、报刊上公布
5.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暂停参与投标资格(三个月、半年、一年)
(2)限期整改
(3)限期不准参加考试或注册,限期停止个人从业(或执业)
(4)收缴个人的从业(或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5)降低资质等级
(6)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7)其它行政处罚
(三)上述惩戒均由协会备案,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讯参考。
(四)在渝登记备案的外地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及个人,其惩戒处分由协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八、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执行。
九、本制度由重庆市水资源管理协会秘书处拟定,报经经重庆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
十、本制度由重庆市水资源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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