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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推理所依据的只是两个对象部分属性相同,推出的却是另外的属性也相同。
已知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虽有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有的是必然的,有的是或然的,类比推理不能保证这种联系的必然性。
类比推理不同于演绎推理。
它们推理的方向性不同,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或特殊),类比是从个别到个别或从特殊到特殊;
演绎的结论是必然的,类比的结论是或然的。
类比推理也不同于归纳推理(指不完全归纳)。
归纳是从个别(或特殊)到一般,类比是从个别(或特殊)到个别(或特殊),但是,类比和归纳有相同的一面,即它们的结论都是或然的,是或然性推理。
二、如何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
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前提中两个或两类对象的相同属性与结论中的推出属性之间相关程度:
前提与结论间的相关程度越高,其结论就越可靠;
否则,就越不可靠。
那么,如何提高类比推理中已知的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相关程度,即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呢?
主要有以下三个要求:
1、前提中类比的相同属性应尽可能多。
例如,古代有个笑话,说有个叫李载仁的官僚,自己从来不吃猪肉,从而推出别人亦如此。
2、前提中类比的相同属性应是本质的
前提中类比的相同属性越是本质的,则意味着两个或两类事物的类属关系越接近,其他的相同属性就越多,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相关程度就越大,结论就越可靠。
如果两个或两类事物仅仅表面相同而本质不同,就据以推出结论,容易提出错误的结论。
例如,有个笑话讲到,卖油郎有个勤俭的妻子,每次卖油郎挑油出去卖,妻子总要舀上一勺藏起来。
一个卖皇历的知道了这件事,而忽视这油和皇历在本质上的差别。
3、要注意前提中两个或两类事物的差异性
尽管任何两个或两类事物是同一属下的两个种,都必须具有属概念所反映的属性。
但是,它们毕竟是不同的种,总有差异性。
如果恰好根据A事物的特有属性来推论B事物也具有这种属性,就会发生错误。
例如,对青霉素这种药物,有的人过敏,有的人不过敏,所以,在使用时,必须作过敏试验,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危险。
运用类比推理,就必须随时注意这种个体差异性。
违背类比推理的上述要求,就犯“机械类推”的逻辑错误,机械类推就是仅仅根据两个或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事物有某些表面上的相似,机械地加以比较而推出结论,是错误的类比。
三、类比推理的作用
类比推理的结论虽然是或然的,但是,它在认识客观世界和论证表达思想中却有着重要作用。
1、类比推理是探索真理、发现真理的重要手段
类比推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有启发思考和联想的重要作用。
许多科学假说的提出,许多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最初就是通过类比推理提出来的。
例如,18世纪中叶、奥地利医生奥恩布鲁格为怎样检查病人胸腔化脓积水伤透了脑筋。
他的父亲是个酒商,能用手指敲酒桶,估量桶内藏酒多少。
受此启发,他想:
酒桶和人的胸腔都是封闭的容器,体内都藏有东西,叩敲时都能发生声音;
既然叩酒桶能够判断桶内酒有多少,那么叩敲人的胸腔也应该能判断病人胸腔积水多少。
于是他发明了叩诊的方法。
本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专门模仿生物的构造及其功能以建造先进技术装置的仿生学,就是以类比推理为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的。
2、类比推理是启发学生思考、获取新知识的重要手段
在教学中,我们运用类比推理可以启发学生思考,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
3、类比推理是表达论证的手段之一
类比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虽然一般不能独立地充当证明,但在人们表达思想、论述道理、驳斥谬误中有着重要作用。
四、比喻推理
比喻推理是根据比喻的喻体与本体的某些相似的属性,推出另一个相似的属性的推理。
设A与B分别为喻体与本体两个思维对象,a、b、c、d为喻体所具有的属性,a’、b’、c’、d’为本体中与喻体相似的属性,这样,比喻推理的逻辑形成可表示为:
A:
a、b、c、d
B:
a’、b’、c’
B:
d’
例如,《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文用了“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等一系列比喻,说明“我们同志的思想和党的工作也是应该打扫和洗涤的”。
如果房子不打扫,就会积满类尘(a);
不能让房子积满灰尘(b),所以,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c)。
本体中的“理由”:
如果我们同志在思想、党的工作不开展认真的自我批评,就会沾染政治灰尘(a’);
不能让我们同志的思想、党的工作沾染政治灰尘(b’);
比喻推理具有类比推理和比喻的双重作用:
它既能把深奥复杂的道理讲得浅显生动,又富于严密的逻辑性,在表达和论证中为人们所广泛采用。
比喻推理既不同于一般的比喻,又不同于类比推理。
1、比喻推理是逻辑推理,比喻则是一种修辞格,是语言形象化的一种方法;
比喻推理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构成,前提不仅包括喻体,还包括本体中的“理由”部分,结论则只是本体中的“推断”,而比喻虽然也是由喻体与本体两部分组成,但两部分的关系是说明与被说明的关系,不是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关系;
比喻推理中喻体是个生动的形象,本体必定是个抽象的道理,喻体与本体中各都包含着“理由”与“推断”的关系,而比喻的本体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抽象的道理,喻体与本体中可以包含着,也可以不包含着“理由”与“推断”的关系。
2、比喻推理必须运用比喻,既有生动、形象的喻体,又有抽象道理的本体,而类比推理是由具体的事实或事理到具体的事实或事理,不能运用形象的寓言故事等;
比喻推理中的喻体与本体必须“同理”,但不是同类,故其属性只能相似,绝不会完全相同,而类比的对象必须是同类,其属性是既可相似,又可相同;
比喻推理是由生动形象的喻体和抽象事理的本体中的相似点,推出本体和喻体的另一相似点,而类比推理由前提中的两个具体对象的机同或相似点,过渡到结论中的两个对象的另一相同或相似点;
比喻推理的前提与结论虽具有推论形式,但因为比喻的本体与喻体一样,都是已知的,所以,这种推理重在表达,其中的“推论”关系只在于突出语言表达的严密性,而类比推理是由已知到未知,其目的在于获取新知识。
古代有个女人害死了丈夫,又放火烧掉房子,以便制造假象,说她丈夫是被烧死的。
男方亲属对此怀疑,告到官府,女人却一口咬定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
为了让被告人认罪,审判官让人抬来两只情况相同的活猪,一只先杀死,另一只不杀,再一起放到柴草上烧。
发现未被杀死的猪被烧时大口呼吸,烧死后口鼻内留有大量烟灰,是猪被活活烧死的标志。
而被杀死的猪火烧后口鼻内无烟灰。
由此,他推想,如果人被活活烧死,那么口鼻内也会留有大量烟灰;
如果是被杀后再烧,则口鼻内没有烟灰。
经验尸,死者口鼻内没有发现烟灰,因而判定死者不是被火烧死,而是被杀后再烧。
死者之妻见谎言被戳穿,不得不低头认罪。
上例中,审判官就运用到了类此推理。
其推理过程如下:
猪具有被杀、火烧、火烧后口鼻内无烟灰的属性,人具有火烧、火烧后口鼻内无烟灰的属性,所以,人具有被杀的属性。
第二节假说
一、什么是假说
假说是根据已有的事实材料和科学原理对某种未知事物及其发展规律作出的一种推测性说明。
实际上它不同于一般推理。
它的内容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知识体系,而形式则往往是具有复杂逻辑结构的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的综合运用。
科学的假说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假说具有推测的性质。
假说不同于科学理论。
科学理论是已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真理,而假说的正确性则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就可以转化为科学理论,否则就不能成立。
还需要科学家根据实践提供新材料。
第二,假说是人的认识接近真理的一种方式。
假说是能够完满解释它所要解释以每一个现象,同时通过实践加以检验,不断修正补充假说的内容,或者推翻旧假说,提出新假说。
二、假说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假说一般包括四个阶段:
1、假说的提出阶段
提出一个假说的根据有二:
新发现的事实材料和一定的科学理论。
只有在广泛搜集新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对事实材料作出科学分析,才能对新发现的事实情况及其规律性作出推测性的解释,从而提出假说。
魏格纳就是在发现“巴西与非洲间海岸线轮廓的相似”等等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流行的“地球是个逐渐泠却的天体”的理论,同时受到“巨大的冰山巍巍峨峨从北极漂浮”这个现象的启发,提出“大陆漂移说”的。
假说的提出阶段主要运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在其间只起辅助作用。
2、假说的推演阶段
一个假说提出后,以它为前提,能够逻辑地推演出一系列结论来。
我们用p表示假说,用q1、q2……qn表示一系列结论,就有下式:
p→(q1∧q2∧……∧qn)
显然,如果假说p成立,那么,由它逻辑地推演出一系列结论q1、q2……qn都应该成立。
魏格纳在提出“大陆漂移说”后曾作了如下推演:
如果大陆是漂移的,现有几个大洲是原始大陆破裂的产物,那么,就可以推出如下结论:
各大陆边缘应该带有破裂时留下的痕迹,原来相接之处,现在在外形上应该是大体吻合的;
各大洲相对的边缘处,在地质方面,如地质构造、矿层年代等方面的情况应该大致相同;
各洲相邻地区的生物物种亦应有相似之处;
造成原始大陆破裂的力量应该使大陆解体现象继续存在,魏格纳断言:
“红海目前正在展宽之中,千百万年之后,非洲和阿拉伯半岛之间会隔着一个大洋”。
很显然,假说在推演阶段是一个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
3、假说的检验阶段
这一阶段的任务是通过社会实践或科学实验来验证由假说推出的结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以便对假说作出评价。
如果通过检验,由假说推出的一系列结论被证实,那么,我们就说假说成立。
所谓假说成立就是假说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
被证实的结论越多,假说的可靠程度也越高。
我们用q表示推演出的结论,假说验证的逻辑过程表现为如下推理形式:
如果p,那么q
q
所以,p(可能真)
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
对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肯定后件不能必然地肯定前件。
例如,根据“大陆漂移说”推演出的前述几个结论与事实基本相符合,这说明“大陆漂移说”这个假说能够成立。
但是仅仅如此还不能说“大陆漂移说”就已经是完整的科学理论,它还必须联系多方面的知识进行推演,并进一步对大陆漂移的原动力、方向、速度等等方面作出论证,才能发展成严谨的科学理论。
如果经过检验,由假说推出的一系列结论中,有的不能成立,那么下式就被否定:
q1∧q2∧……∧qn
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否定后件就必然地否定前件,所以,由假说推出的结论被否定,则假说就应该被否定。
但是,实际过程远不是这么简单。
假说p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由一系列判断组成,我们可以用p1、p2……pn表示之。
这样,由假说推演结论时的前提,应完整地表示为:
p1∧p2∧……∧pn
所以,由假说推出结论的整个过程就应该表示如下式:
(p1∧q2∧……∧pn)→(q1∧q2∧……∧qn)
如果我们否定了上面假言判断形成的后件,就要否定前件,而否定前件的结果是:
﹁p1∧p2∧……∧pn
该式等值于:
上式表明,虽然结论被否定,前提必然被否定,但前提中究竟哪一部分该被否定,是p1还是p2,还是pn呢?
而且,当我们由假说推演结论时,单靠假说是不够的,还要有其他背景知识,所以,否定一个假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个错误的假说也可能有某些合理的成分。
总之,假说的检验,无论是肯定一个假说,还是否定一个假说,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都不是一次能够完成的。
这一阶段运用的推理,基本上是演绎推理。
4、根据检验得出结论的阶段
通过检验假说,我们就可以对假说做出大概的估价,从而指导下一阶段的认识活动。
经过验证,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假说成立,可以通过进一步检验使转化为科学理论;
第二,假说基本被推翻,必须另立新假说;
第三,肯定假说部分不符合实际,部分符合实际,需要对假说修正、补充或吸收其合理部分另立新假说,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检验。
这一阶段,是根据一般的评价标准和上一阶段的验证结果,运用演绎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假说的提出和验证过程中,有时一次能够顺利确立起一个假说;
有时须多次设立而后才能构成一个假说;
有时对一个新的事实同时提出几个假说,这些假说互相斗争、竞赛,最后确定一个或都加以否定;
一个科学假说也往往需要不断修正、补充,甚至经过几代人的长时间努力,才能确立。
总之,假说的提出和验证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极为复杂的过程。
一个科学假说能否转化为科学理论,最终要靠实践的检验。
例如,化学家门捷列夫发现了化学元素周期律,指出化学元素应为92种,然而当时只有63种,因此他的学说在当时只停留在假说阶段。
以后不断地发现了新元素,证明了门捷列夫理论,元素周期律由假说转化为科学的理论。
三、假说的意义
尽管假说不是科学理论,但它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在科学发展中起着重大作用。
第一,假说给人们进行科学研究提供了方向。
假说的推测性给人们探索真理提供了方向,使科学研究有更明确的目的性、计划性,指导人们自觉地进行观察和实验,使科学研究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第二,假说是创立科学理论必经的过渡环节。
任何科学理论的创立总要经过假说阶段。
人们运用假说由已知到未知,由知之少到知之多,由不深刻到深刻,使认识不断深化,最后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
所以,它是人类探求自然、社会、思维的客观规律的重要手段。
第三,日常生活中工作也离不开假说。
对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猜测性的解释或可能的解决办法,对未来作出的预测,对一个单位的发展作出的长远规划,实际上都是假说(这种猜测或预测,人们通常称为假设)。
医生对一个复杂的病症的诊断,侦察员破案中最初对案情的分析实际上也都用到假说。
案例与练习
案例一
某年2月14日至5月17日,在深广公路及深圳至东莞太平镇路段上,连续发生六宗持刀抢劫小汽车司机的重大案件。
经调查分析,发现这六宗案件有如下共同点:
(1)作案时间均在晚8点至晚11点;
(2)作案地点均在深广公路干线由深圳至东莞太平镇路段之内;
(3)作案方法均是以租车前往沙河、沙井、太平等地为名,引至偏僻处,借口下车上厕所或找人,停车后作案;
(4)作案工具都是刀;
(5)作案人数,除一宗为三人外,其余五宗都是二人作案。
经以上分析,侦查人员断定,六宗案件都是同一伙人所为,于是决定并案侦查。
破案结果证实,并巡查侦查不权正确,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
上述案件的并案侦查类比系同类性质案件的并案侦查类比。
案例二
某年11月26日凌晨2时,湖南省某县检察院干部张某放在枕边的一支“六四式”手枪被盗。
同年12月5日,距离该县200公里的邻县某乡信用社发生一起两名案犯蒙面持“六四式”手枪抢劫的案件。
在分析两起案件能否并案侦查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以为,两起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可能是同一作案人。
理由是:
尽管“11·
26案”被盗的是“六四式”手枪,“15·
5”案犯实施抢劫时使用的也是“六四式”手枪,但是也有几处不同:
“12·
5案”发生的当地,早在一年前也丢失过一支“六四式”手枪,案犯使用的究竟是哪一支手枪无法鉴定(当时没有对枪支建立档案,无法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是哪一支枪),并案缺乏依据;
两起案件的性质不同,一个是盗枪,一个是抢劫;
两案作案的人数不同,“11·
26案”是一个人作案,“12·
5案”两个人合伙作案;
作案方法不一致,一起蒙面,一起没有蒙面;
“11·
26案”案犯在实施盗窃时,将鞋脱在现场,这双鞋是25厘米的胶鞋,而从“12·
5案”现场提取的足迹认定,案犯穿的是一双与“11·
26案”品牌相同的25.5厘米的胶鞋,如果是同一个人,不可能前后穿着一大一小相同品牌的鞋地。
认为两案可以并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认为:
第一,两起案件尽管案件性质不同,但“11·
26案”被盗的是“六四式”手枪,“12·
5案”案犯使用的也是“六四式”手枪,两案时间接近,有可能是同一案犯使用“11·
26案”盗窃的枪支实施“12·
5案”。
第二,两案案犯有一个共同特征:
胆大妄为。
盗枪案件发生时,受害人已发现,案犯仍然将枪带离了现场;
抢劫案件发生时,信用社两名工作人员与之拼死搏斗,案犯竟然连开六枪,将信用社会工作人员打成重伤。
第三,两案发生时间接近。
两案发生时间相隔仅10天,这种时间上的相近是一种必然联系,一方面说明案犯活动猖狂,另一方面说明案犯可能在近期急需一笔开销。
第四,案犯对作案目标的选择有一个共同点。
两案中,作案目标均是“易进易逃”的单家独院,所以,两起案件的案犯虽均被发现,但都轻易地逃离了现场。
第五,两案所反映的案犯的体貌特征、年龄相似。
另外,这些老同志还就两案不同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说明,认为:
两案性质不同,但本质相同,即都是为财而来;
一个蒙面,一个没蒙面是因为盗枪无须蒙面,而抢劫信用社是明目张胆的抢劫犯罪,为逃避打击需要蒙面;
两案中案犯穿的胶鞋品牌相同,可能是案犯在“11·
26案”中将鞋丢失在现场,为了防止别人怀疑,再买一双同样品牌的鞋,至于鞋的大小,25厘米与25.5厘米差别并不大。
破案结果证实,后一种认识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三
某年2月16日凌晨3时,从上海十六铺码头开往青成港的一艘客轮起锚出航。
几年前顶替父亲进入某单位仓库工作的顾某,携江苏海门籍妻子樊某及出生仅5个月的女儿登上这艘客船。
3月8日顾某只身一人回到海门,经其丈人一家再三追问,顾某事情难以隐瞒,痛哭流涕地说,上船后夫妇俩为孩子换尿而发生争执,当他抢抱孩子时,失手推了妻子,使其掉入海中。
因难以照料孩子,船到青龙港后,他把孩子送给了一个不相识的妇女。
此案移交给上海航运公安分局。
顾某闪烁其词,疑点颇多,然而仅有口供无直接证据,难以对案件定性。
3月10日、23日,母女两人的腐烂不堪的尸体相继在客船所经航道水域浮出。
经科学论证,母女俩均为溺水死亡。
对死者樊某皮下检验发现,其身上有四处伤痕:
二处在大腿根部,一处在背后腰部,后一处在右臀部。
警方调查了夫妇俩的身高,并查明顾某的职业为消防队员。
这时,主审警官找来两位与顾、樊身高体重相同的警员,并设置了高度相同的船舷,模拟犯罪开始了。
一次次试验,当男警员以一个臂抄水带上肩式消防动作从两腿中间将女警员摔下船舷时,左磕右碰,四处同等的伤痕出现了。
主审警官以此为证据重新提审顾某,迫使他跪地招供,交代了为排除与城市恋人结合的障碍而惨杀妻女的犯罪事实,其情节无不一一与警方模拟的结果相对应。
主审警官把警员模拟犯罪过程与嫌疑对象的实际犯罪过程进行类比,女警员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相同,女警员是被人从船舷摔下的,以此断定:
被害人也是被人从船舷摔下而落水的,进而迫使嫌疑对象不得不招供。
主审警官的这一思维过程正符合类比推理的特征。
案例四
某地连续发生三起持抢抢劫行大案件,三起案件均是三个团伙作案;
作案时手持冲锋枪、火药枪、马刀等凶器;
抢劫地点都位于交通不便的供销店;
目的都是以现金为主;
犯罪分子都操一地口音;
后来破获其中一起是一个称“游击队”的三人团伙所为。
侦查人员所此判断:
其他案件也是该团伙所为。
问:
侦查人员分析此案得出结论时运用的是什么推理?
请分析推理的逻辑结构。
逻辑分析
侦查人员分析此案得出结论时运用的是并案类比推理。
其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甲案具有a(三个团伙作案)、b(作案时手持冲锋枪)、火药枪、马刀等凶器、c(抢劫地点位于交通不便的供销店)、d(目的是以现金为主)、e(犯罪分子操本地口音)等属性,是一个自称“游击队”的三人协和伙所为。
乙案和丙案也具有上述a、b、c、d、e等属性,
所以,乙案和丙案也是这个“游击队”三人同伙所为。
案例五
在20世纪30年代香港有起著名的诉讼案。
案情是这样的:
英国商人威尔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订购3000只皮箱。
到取货时,威尔斯想大捞一把,就节外生枝地说:
皮箱内层有木材不能算是皮箱。
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原价15%的损失。
由于当时的香港处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形势很严峻。
被告方律师罗文锦在律师席上,取出一只金怀表问法官:
“法官先生,这是什么表?
”
法官说:
“这是伦敦名牌金表。
可是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有关系。
”罗文锦坚持说,并继续问道:
“这是金表,事实没有人怀疑。
但是,请问,内部机件件都是金制的么?
”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金表并不全是金制的,内部机件尤其如此。
罗律师穷追不舍地说:
“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行的皮箱案,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
对方无言以对。
这场官司,终于以被告的胜诉而告终。
被告方律师运用什么逻辑推理来赢得诉讼的?
被告方律师是运用类比推理来赢得诉讼的。
这正是律师的高明之处。
如果只是正面阐述皮箱内层可以有木材,那么无论如何是说有不了原告与法官的,因为原告方要的是“皮箱”,而被告方提供的是夹有木材的皮箱,这在原告及法官看来是掺杂使假。
如果供货方掺杂使假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被告败诉也就顺理成章了。
被告方律师跳出原告方预先设置的陷阱,另辟蹊径,利用金表与皮箱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的相似,进而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相似,出人意料地赢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
该推理的逻辑结构是这样的:
金表具有外表是金、内部机件不是金(至少不全是)的属性,人们都认为它是金表,
皮箱具有外表是皮、内层不是皮(至少不全是,可以有木材)的属性,
所以,人们都认为它是皮箱。
既然人们都认为它是皮箱,而原告都认为它不是,进而提出索赔,显然是原告在无理取闹、存心敲诈。
案例六
对非典型肺炎(SARS)病原体的确认,便是一个典型的科学假说被否定和证实的过程。
非典型肺炎最早发病于我国广东省,最初人们对该病缺乏足够的认识,因具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而被当做是普通的呼吸道感染或肺炎来治疗,但是治疗效果并不理想,且它表现出不同于普通肺炎的强烈传染性,于是推测“非典”是由一种不同于已知病原体的微生物所致。
因为查找病因对于预防、诊断和治疗“非典”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对“非典”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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