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预防恐怖活动行为指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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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通常有哪些?
(1)交通枢纽,如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
码头等。
(2)人员密集场所,如城市广场、影剧院、景点等。
(3)大型活动举办场所,如重要会议、体育赛事、
展览、演出活动场所等。
(4)其他需要进行安检的场所。
如何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1)及时了解禁止携带的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种类。
(2)充分预留安检时间,避免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3)积极配合,听从安检人员指挥,提高安检速度。
(4)遇有需要查验身份证件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确保快速通过。
目前,常见的安检形式包括徒手检查和仪器检查。
需要说明的是,仪器检查对人体、电子设备、食品等均无损害。
2.依法实名制,保护你我他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坐飞机、住宾馆、上网吧、寄快递时,通常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实名制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个体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并在及时发现可疑、消除涉恐隐患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1)入住宾馆、酒店等。
(2)邮寄物品。
(3)运输货物。
(4)购票乘坐长途汽车、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5)使用互联网、金融、电信、机动车租赁等服务。
(6)购买特定商品。
(7)其他。
实名登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如实登记自己的实名身份信息。
(2)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转借他人使用。
(3)遗失证件及时按规定报告。
3.平日多练习,遇袭保平安
对我们大家来说,面对凶残的暴恐分子,这是一场不讲规则、没有底线,完全不对等的战斗。
因此,一旦意识到身边可能发生暴恐事件,要首先确保自身安全,及时报警。
掌握应急技能
(1)立即离开事发区域,不要围观、停留,不要贪恋财物,如无法逃避时,应利用地形、遮蔽物遮掩、躲藏。
(2)保持镇静,不要惊恐喊叫,避免增加周围人的恐惧,引起更大的混乱和伤亡。
(3)在确保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呼救和救助他人。
(4)逃离现场时应避免拥挤,以免因拥挤、踩踏受伤。
(5)如遇不明气体或液体,应迅速躲避,且用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做好防护措施。
积极参与演练
日常积极参加反恐应急演练,掌握必备的应急知识和技能,了解发生暴恐事件时应当采取的必要行动,加快反应速度,有效躲避危险。
恐怖主义思想是恐怖活动的重要诱因。
恐怖分子通过制作、发布音视频,散发非法宣传品等形式,千方百计地向群众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传授恐怖袭击方法。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学会识别它们。
1.恐怖主义思想传播途径有哪些
(1)含有恐怖组织宣扬暴力、煽动实施恐怖袭击、煽动破坏社会秩序内容的音视频、图片等。
(2)含有恐怖主义思想,鼓吹通过暴力解决问题等内容的传单、小册子等。
(3)宣扬恐怖主义的网络言论、公开言论等。
(4)代表恐怖组织、恐怖主义的标识、旗帜等。
(5)宣扬恐怖主义的非法性经活动等。
2.面对恐怖主义思想网络渗透应该怎么办
网络是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
我们在日常上网过程中发现疑似含有恐怖主义思想的宣传品、音视频时应当做到:
(1)及时停止观看。
(2)不在手机或电脑上下载、保存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3)不散布、不转发、不传看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4)对在网络公共空间传播的含有恐怖主义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不评论、不讨论。
(5)通过视频网站设立的“暴恐音视频举报专区”链接,或各类手机应用的违法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积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日常生活中发现恐怖活动嫌疑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1.哪些人是可疑人员
(1)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
(2)言行异常,安全检查过程中不愿接受检查或者试图逃避检查。
(3)衣着反常,穿着很宽大的衣物或者腰部突出等。
(4)携带疑似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5)服饰、皮肤或所携带物品上有疑似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标识图案。
(6)作息时间反常,住所内常传出异常声响、刺激性气味或出现大量火柴棍等非生活垃圾等。
(7)在标志性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地反复徘何观察、打探安保情况等。
(8)试图获取炸药、武器等,或匿名、大量购买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管制刀具等。
(9)疑似公安机关通报的恐怖活动人员。
2.哪些物品是可疑物品
(1)重要目标附近出现的无人认领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2)有意伪装或者藏匿的物品。
(3)可疑人员携带的与其身份不符的物品,如可能装有管制刀具、棍棒等物品的旅行包。
(4)随身携带藏匿、企图躲避安检的物品。
(5)散发如臭鸡蛋(黑火药)、氨水(硝铵炸药)等特殊气味的物品。
3.发现可疑情况之后怎么办
(1)迅速远离。
尽可能地远离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确保自身安全;
牢记可疑特征,如嫌疑人外貌、携带物品等,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用手机进行拍照记录。
(2)及时报警。
向周围的执勤民警或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公安机关微信公众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报警。
报警时要保持沉着冷静,全面报告可疑情况的具体细节。
4.举报有奖励,包庇要追责
公民发现并积极举报可疑线索的,经过核实后,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身份等信息,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却窝藏、包庇的,将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
份进行查验。
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
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
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布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强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
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课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网格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居民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六条 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或者计划;
(二)建立和组织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四)领导和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
(四)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恐怖事件的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公路、水上的货运业务经营者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二)指导和督促公路、水上的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机场落实安全查验等制度;
(三)指导和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船舶、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恐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和督促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处置恐怖事件。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及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活动,防止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开展监测、预警、处置,负责恐怖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及通信、互联网管制工作。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依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对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网站、论坛、微博等网络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管理和监测;
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按照规定职责,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加强资金监测,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协助开展冻结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涉嫌恐怖活动线索,协助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根据需要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散装汽油经营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第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联动配合机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对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察,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邮政、电信、电力、水务、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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