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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执行本制度的书面告知规定时,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得实施相
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九、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应保存在病历中。
门急诊病人的知情同意书由执行科室保存。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
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十、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
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第二章病情告知
一、门急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二、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生(组长)或
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急诊入院的病人要及时告知,门诊入院的病人在入院时告知。
三、有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师在执行新的诊疗计划前
口头告知。
四、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病情、诊疗计划、预后等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师告知,并由告知对象在病历
相关记录处签字。
五、危重病人因检查、治疗需要搬动时,须在搬动前告知搬动可能产生的病情变化等相关风险,并由告知对象在病历相
关记录处签字。
第三章有创诊治措施告知
一、有创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断、检查、治疗和手术等医疗措施,包括各种手术、各种组织
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等。
二、有创诊治措施告知内容包括:
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时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
三、操作过程中出现需要改变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术中需要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新的情况时,医务人员必须将相关
新情况告知被告知对象,并取得其同意和签字后才能继续相应操作。
四、当出现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有创治疗措施时,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抢救施。
第四章无创诊治措施告知
一、无创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病人使用乙类、自费药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病人使用自费药物;
自费和部分自费的单价
在200元以上的各种检查、治疗(含耗材),主诊医师应在实施前告知。
三、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过敏反应,可能造成组织器官损伤的药物时必须事先告知。
(一)告知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过敏反应、对组织器官的损伤,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应当详细询问病人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药房在给门急诊或出院病人配药时,所配发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病人配发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
物(中药汤剂除外)。
(四)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
四、施行输血等血制品治疗,须在使用前告知。
五、施行各种物理诊治措施,须告知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一)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其它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七、相关护理内容和要求由责任护士在医嘱下达后两小时内告知。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告知
一、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病人,应当直接告知病人的监护人。
二、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病人,可以直接告知病人本人,也可以告知病人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
三、患恶性肿瘤、HIV抗体阳性(有权机构确认的)等病人的病情,告知病人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病人
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
四、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病人,应当告知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病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
愿的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
五、为抢救病人采取的紧急抢救措施,在告知对象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科人员(工作时间)或院总值班员
签字(非工作时间)。
六、新技术、新疗法、新药临床实验等,须在使用前告知。
七、病人死亡,死因不清,需做尸检时,须在病人死亡后六小时内告知,告知内容为:
尸检的必要性、不做尸检对死亡
原因判断的影响、对医疗责任判断的影响等。
八、发现病人有精神异常、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家属监护责任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
一、鉴于医学的不断发展,对新出现的医疗情况参照相关条款执行告知。
二、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维护病人诊疗服务知情、选择、隐私权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病人医疗选择权。
在符合医疗方案的情况下。
病人有自主选择诊治医生的权力,也具有拒绝的
权力。
二、医务人员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病人的医疗知情权:
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病人病情,提出治疗建议,对处方用药,治疗措施应进行说明,征得病人或者家
属同意,必要时需签字为证。
但同时要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医疗保护,人性化服务。
三、病人入院时,医务人员应向病人或家属介绍病区医疗情况,医患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签订有关协议书。
四、住院、用药、病人或家属执意要求转诊、转院或自动出院,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或家属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人员根据病人病情需要,建议进行大型医疗检查或院外会诊、输血、手术治疗等时,应将其好处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需要注意事项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六、保守医疗秘密,保护病人隐私。
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道德和医疗规范,尊重病人及家属意愿,为病人保守秘密。
七、医务人员为病人检查、治疗时,按照医疗管理规定应有相关的保护措施,严格病人病历及相关资料的管理,不得向
他人公开病人医疗信息及生活信息。
八、实行医疗信息公示。
门诊大厅和住院病区建立医护人员信息栏,供病人选择医生就诊,门诊部设立病人权利告示牌,
公布常规收费价格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九、医院需要病人配合进行教学或者科研工作时,必须事先征求病人或其家属的意见,经允许后方可进行。
十、病人及其家属有权了解诊疗的有关信息。
出院时有权要求复印病历、查询医疗费用帐单,并有权要求院方逐项作出
具体解释。
杨础中心卫生院
医患沟通制度
一、全院职工必须尊重病人权利,不歧视精神疾病病人,尽力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科室设置病人或家属意见薄,工作人员主动征求病人及亲属(单位)意见,并做好记录。
三、医院公开医疗信息,包括开展的诊疗项目。
主要药品和收费项目、标准。
四、各临床科室及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工休座谈会,收集病人意见。
五、每年召开二次社会义务监督员会议,听取社会各界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六、做好病人的投诉处理。
七、积极宣传精神卫生知识,以获取病人及亲属的信任、配合和支持。
八、医务人员及时履行对病人疾病的诊疗的告知义务。
九、发生医患纠纷时相关人员应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化
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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