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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得,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就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3、劳动争议案件得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15、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得,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得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得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
16、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得,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下面哪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得)
18、同申请行政复议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人,(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19、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得,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2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得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她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22、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得,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得,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得复查决定。
2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得办法,但就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得,可以向有关组织与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得意见.
2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6、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得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得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与该职工所在单位。
27、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得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2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得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得,(符合法定条件得,应当受理)。
2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得,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期限为(60日)。
3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得(合法性与适当性).
3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得,应当在接受行政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3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得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与听证记录员。
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得(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33、县级以上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得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得机构)负责本部门得听证工作。
3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得,需要报请(上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指定管辖。
35、情况复杂得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得,经行政复议机关得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但就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3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得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得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得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得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按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8、行政复议期间得计算与行政复议文书得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文书得规定执行。
39、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0、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得有关规定,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
41、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较重得行政处罚就是指: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42、《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其她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得,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43、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按照我省规定,对有就业要求得初高中毕业生与退役军人,应当进行最少不少于
(1)个月得职业教育与培训.
44、职业中介结构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得,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45、《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以及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46、《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得,其小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
(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得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
47、我省为鼓励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与自谋职业规定,毕业2年以内得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得,除国家限制得行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与证件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优惠。
48、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政策规定,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全省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试行见习雇员制度,见习雇员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49、《就业促进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得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得失业人员与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0、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服务、就业登记、(人才评价服务)等项公益性就业服务。
51、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52、就业困难家庭与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得,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53、高等院校应当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完善(就业实习)制度。
5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得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5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得行政处罚。
56、用人单位对招录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规模为参保人缴费工资得(8%)。
58、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举办得一项社会制度,具有强制性、共济性、(普遍性)等特征。
59、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筹资方式就是(部分积累制)。
60、应参加社会保险得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得(110%)确定应缴纳数额。
61、我省政策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在(2006年)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得新参加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2、我省社会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得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63、目前,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
6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得,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时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5、申请鉴定得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得鉴定结论不服得,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6、社会保险档案得保管期属于(长期保管)。
67、社会保险基金得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68、《劳动合同法》得立法宗旨就是:
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得权力与义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与谐稳定得劳动关系。
6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得居民身份证与其她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她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得,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得,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7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得,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76、职工患病,在规定得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延续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77、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与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78、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得法定情形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9、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得劳动合同得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8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8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得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8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得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得,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8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得工作岗位上实施.
8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情节严重得,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得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得,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得劳动合同。
86、对劳动合同得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得,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7、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88、自用工之日其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得,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就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得劳动报酬。
89、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得退休人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9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
对符合举报条件得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9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得(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得劳动与其她禁忌从事得劳动。
92、对符合规定得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立案.
93、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94、工伤医疗期就是指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与领取工伤津贴得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与重伤得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得,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9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三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96、工伤职工得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97、劳动者必须年满(16)岁方可求职。
9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99、国家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劳动者工作连续满(1年)以上得,可享受带薪休年假。
100、《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得具体标准就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10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执法条件得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受委托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使行政惩罚时(不能以自己组织得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02、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支(大)队,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得法律后果由以下(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103、《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得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处罚得行政处罚。
10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得行政处罚得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5、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得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各级政府坚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自身建设得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加快法制建设,加强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106、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得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依法决策,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107、《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得,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本部门(法制或者承担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108、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得任免实行得就是(任期制).
109、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得期限,说法正确得就是(记过,十二个月)。
110、公务员法中规定领导成员得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制度实际上就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得一种主动追求,请问那种辞职方式就是(引咎辞职)。
111、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得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得盈利性活动.
112、根据公务员法得规定,以下(在企业工作得全国人大代表)类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113、根据公务员法得规定,挂职锻炼得形式就是(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她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114、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得就是(赵六,26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115、根据公务员法,(国务院)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得,可以增设其她职位类别。
116、公务员得职务应当对应相应得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得对应关系,应当由(国务院)规定。
117、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与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118、新录用得公务员试用期为(12)个月。
119、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120、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得依据就是(定期考核)得结果。
121、对机关得交流决定,公务员(应当服从)。
122、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
该县人事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后来上级领导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得规定,您认为此次考试无效得原因应该就是(地方各级公务员得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23、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以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得做法就是(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与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得影响).
124、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得,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得,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5、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得盈利性活动得,由(其原所在机关得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得,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得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得罚款。
126、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27、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得,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128、公务员在不同职务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得资格条件,在规定得(编制限额与职数)内进行。
129、受撤职处分得,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30、公务员违纪得,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得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得事实及拟给予处分得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131、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得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得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得意见)。
132、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得,予以辞退。
133、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得应该(予以辞退)。
13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得行为得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情况复杂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35、目前,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元。
136、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得劳动合同。
137、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得,被派遣劳动者享用得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得标准执行.
138、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得有关规定得合法性时,如果该规定就是本行政机关制定得,应当在(30)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139、违法行为在
(2)年内未被发现得,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多项选择
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得,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得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得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得组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下列哪些劳动争议,除劳动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得外,仲裁裁决为终极裁决,裁决书自作出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得争议;
因执行国家得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得争议)
4、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本系统、本单位主管领导;
法律工作者;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工会组织负责人)与经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得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5、公民、法人或者其其她组织对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得;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得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得;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得;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得行政确认不服得)。
6、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得,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得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得;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得;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得;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得)劳动合同终止。
9、职业中介机关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扣押身份证;
收取抵押金)。
10、政府建立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对积极求职得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与重点帮助,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
残疾人;
完全失地农民;
城镇低保家庭成员)。
11、《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享有以下与城镇劳动者平等得权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
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同工同酬)。
12、《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以下(就业与失业登记;
公益性岗位申报;
劳动争议调解;
就业援助对象调查统计)。
13、有下列情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得;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得;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得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得;
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之一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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