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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
1.1.3项目实施:
计划
年初开工建设,
年初建成使用。
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
年,其中计划建设期
年,运营期
年。
1.2项目合作范围
1.2.1
宁城县甸子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
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
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1.2.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的债务偿还、风险承担及享受相应的运营收益。
1.2.3项目运营期的绩效考评。
1.3项目批准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发改委的招标核准文件。
(3)由甲方建设
项目的宁城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二、项目公司
2.1项目公司成立条件
2.1.1项目公司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设立。
项目公司的住所地设在项目所在地。
2.1.2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2.2项目公司注册
2.2.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
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
乙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
股东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同时同股权比例到位,具体事项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约定。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2.3
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对项目公司出资。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外的款项作为甲乙双方各自对项目公司的债权。
2.4项目公司成立时限
乙方必须保证配合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2.5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
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证项目公司顺利运行。
甲方在董事会拥有控制权。
2.5.1股东会
由甲乙双方组成,是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职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权上设置担保的;
(2)项目公司对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无关的融资及担保的;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5)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5.2董事会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委派
(2)
人。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后生效:
(1)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2)制定项目运作方案和管理团队考核目标;
(3)制定项目运营方案;
(4)决定项目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
2.5.3监事会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任监事会主席。
甲方委派一名监事,乙方委派一名监事,一名监事由项目公司的职工担任。
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除本合同约定外,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5.4总经理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选聘。
2.5.5财务人员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甲方委派,财务经理一人由乙方委派。
2.6项目公司的运营
2.6.1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管理团队,负责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2.6.2项目管理团队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2.7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2.7.1项目公司所涉的会计、税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
5.7.2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
2.8项目公司风险
2.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项目风险而形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进行负担。
2.9项目退出及移交
项目移交:
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运营情况提前接收。
2.10其他
2.11.1项目公司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均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2.11.2除本合同约定外: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行使股东会的表决权;
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及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相关建议
目前我县实施PPP投资有两个政策限制有待突破
1.建议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
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进行投资建设,与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
2.我县项目为纯公益性项目和提供公共产品的项目,须配置资源给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回报的保证,而我县目前有现金流的资源只有土地收益权的出让,建议尽快完善土地作为匹配资源注入项目的相关手续。
发包人:
承包人:
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声明和保证
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第二章合同主体
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6条.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
(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
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
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合作关系
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第8条.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范围
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
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
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
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4.回报方式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
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
5.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限。
第9条.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类授权的限制等。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
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
合同应明确总投资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
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16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
如有必要,可约定政府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控制性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超出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规定,应予以特别说明。
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
包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明确项目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合同应分别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分别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
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前期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工程建设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合同可约定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如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要求。
(2)项目达标投产标准,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
(3)项目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质量要求等。
(4)项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事故责任等。
(5)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包括对招投标、施工监理、分包等。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合同应明确需要履行的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应提供的协助与协调。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和处置方案。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合同应根据投资控制要求,约定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方法,以及项目投资发生节约或出现超支时的处理方法,并视需要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第30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通常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验收的计划、标准、费用和工作机制等要求。
如有必要,应针对特定环节做出专项安排。
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落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意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衔接。
第32条.工程保修
项目合同应约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围。
(2)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第33条.建设期监管
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建设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
第35条.移交前准备
项目合同应对移交前准备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第36条.资产移交
合同应对资产移交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2)进度安排。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来水量、进水水质等。
(3)对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项目合同应约定试运营的安排,如: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
(2)试运营的期限。
(3)试运营期间的责任安排。
(4)试运营的费用和收入处理。
(5)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
(6)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项目合同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
(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技术标准,如污水厂的出水标准,自来水厂的水质标准等。
(4)服务质量,如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
(5)其他要求,如运营机构资质、运营组织模式、运营分包等。
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4)各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
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
(1)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的范围和技术标准。
(2)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3)大中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项目合同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项目合同应约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副产品(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等)的权属和处置权限。
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计量方法、标准、计量程序、计量争议解决、责任和费用划分等事项。
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会资本主体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等。
第47条.运营期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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