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知识产权法(专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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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朱国华博士、副教授Email: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第一节第一节专利法概述专利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第三节第三节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第四节第四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节第五节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第六节第六节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七节第七节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第八节第八节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第九节第九节对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对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第一节第一节专利法概述专利法概述一、专利与专利权一、专利与专利权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三、三、专利法两次修正的简要评介专利法两次修正的简要评介一、专利与专利权一、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
(一)专利的含义
(二)专利权的概念
(二)专利权的概念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的概念
(一)专利法的概念
(二)专利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二)专利制度的含义和作用(三)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三)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四)(四)我国专利制度的沿革我国专利制度的沿革三、三、专利法第二次修正的简要评介专利法第二次修正的简要评介
(1)专利权的客体范围。
(2)专利权的内容(3)强制许可实施规则(4)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5)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6)专利权的取得和维持程序(7)诉前禁令(8)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9)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10)假冒专利(11)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第二节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一、专利权的客体概述一、专利权的客体概述二、二、发明发明三、实用新型三、实用新型四、外观设计四、外观设计五、五、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一、专利权的客体概述一、专利权的客体概述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虽然把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均规定为可以依专利法授予专利权而受到保护,但在授权标准、审批程序、保护方法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二、二、发明发明
(一)
(一)发明的概念发明的概念专利法上的发明,既是一个技术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法上的发明,既是一个技术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拟定的年拟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的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的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而这种思想能够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一个具体问题。
日本专利法将发明定而这种思想能够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一个具体问题。
日本专利法将发明定义为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造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造”。
我国。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第2条条将发明定义为将发明定义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按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还可以分为创按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还可以分为创新性发明和改进性发明。
新性发明和改进性发明。
(二)发明的构成条件
(二)发明的构成条件
(1)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科学原理所形成的有关一种新产品、新工)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科学原理所形成的有关一种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方案。
艺的技术方案。
(2)发明必须是合乎自然规律或自然科学原理的技术思想。
(3)发明必须是已经形成为成熟的技术方案,可以用语言文字、技术图纸具体描述的技术思想。
(4)发明必须是包含创新性技术要点的技术方案。
三、实用新型三、实用新型
(一)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实用新型的概念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的构成条件
(二)实用新型的构成条件
(1)实用新型必须是有关一种产品的新技术方案,按照这种方案能对一种产品的构造、形状或两者的结合作出改进,而产品必须是非天然存在的物品。
(2)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确定的物理形状或构造。
(3)实用新型必须是包含创新性技术要点的、已经形成为成熟的技术方案,可以用语言文字、技术图纸具体描述的技术思想。
(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于发明的创造性水平)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于发明的创造性水平
(2)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小于发明的技术范围(3)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比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简捷(4)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短于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四、外观设计四、外观设计
(一)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的概念
(二)
(二)外观设计的构成条件外观设计的构成条件(三)(三)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
(一)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的概念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巴黎公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将其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TRIPS协议则将其称作工业设计。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其还有其它称谓,如“在日本为意匠,在台湾称为新式样”,一般认为,外观设计不涉及技术上的发明创造。
但由于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能够满足人们对产品在特殊方面的需要,丰富和陶冶人们的生活情趣,故它对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用授予垄断权、让权利人获取较高利益的方式,鼓励人们进行这种设计,就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特别是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外观设计不仅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还可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二)
(二)外观设计的构成条件外观设计的构成条件
(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工业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2)外观设计是有关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3)外观设计必须是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4)外观设计必须是新设计,也即与以前公知公用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外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三)(三)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区别
(1)外观设计是美化产品视觉效果的设计方案,不是改进产品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不涉及技术的创新;而产品发明、实用新型是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创新。
这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2)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的设计,不涉及方法;而发明不仅包括产品的创新方案或重大改进方案,还包括方法的创新方案或重大改进方案。
(3)一项外观设计不仅不能与以前公知公用的某种产品外观相同和相似,而且不能与在前取得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权利相冲突;而发明、实用新型则不涉及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与实用新型相同而与发明不同。
五、五、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一)
(一)科学发现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四)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五)(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4专利授权的范围专利授权的范围1998年,“魔术麻将”的生产者关兆全和“隐形保健麻将”的生产者欧洪量打起了专利侵权官司。
在法庭上,双方都将自己的麻将带来展示。
这种麻将在夹层中绘有图案层,图案由一层偏光片层和一层有镂空图案的透明薄膜组成,只要戴上特制的眼镜,就可以利用光学原理,透过虑光层从背面看见麻将正面的内容,如同港台影片中的“千王”们的“出千”赌局。
原告关兆全在1996年2月,以“把普通麻将改造成包括不透明体层、透明体层中间夹图案”的特殊结构,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麻将牌的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关兆全在申请该项专利时,隐瞒了戴上特殊眼镜就可以看到牌面花色和点数这一关键内容。
原告关兆全声称,被告欧洪量未经其同意,就使用其专利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于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被告则声称,其生产的产品是由本厂自行设计的,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似纯属巧合,并无侵权之意。
第三节第三节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一、专利权益概述一、专利权益概述二、二、专利权的取得途径和内容专利权的取得途径和内容三、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转移三、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转移四、发明人、设计人的获得奖励和报酬权以四、发明人、设计人的获得奖励和报酬权以及其他权利及其他权利一、专利权益概述一、专利权益概述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基于发明创造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益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等。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依法申请而原始取得或通过依法受让、继承等方式而继受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垄断实施一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是指专利申请权人基于完成发明创造或受让、继承等事实而依法享有的就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获得奖励和报酬权是指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单位获得专利权以后,依法享有的向单位主张物质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二、二、专利权的取得途径和内容专利权的取得途径和内容
(一)
(一)专利权的取得途径专利权的取得途径
(二)专利权的内容
(二)专利权的内容三、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转移三、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转移
(一)
(一)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3)共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共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4)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二)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1)通过合同形式的转移)通过合同形式的转移
(2)通过继承方式的转移(3)因组织体的合并、分立或解散而发生的继受四、发明人、设计人的获得奖励和报四、发明人、设计人的获得奖励和报酬权以及其他权利酬权以及其他权利
(一)
(一)获得奖励和报酬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二)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其他专利权益发明人、设计人的其他专利权益
(一)
(一)获得奖励和报酬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根据专利法第16条规定,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另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单位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由此可见,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对单位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设计人对单位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权的条件是:
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是实际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第二,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的,不论是否实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奖励。
单位取得专利权后,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收益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及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支付报酬。
单位将取得的专利权予以转让的,若发明人、设计人未行使其享有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则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从转让所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报酬。
单位在取得专利权之前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或单位不申请专利而直接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或单位依法将专利申请权让与他人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奖励或报酬。
(二)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其他发明人、设计人的其他专利权益专利权益根据专利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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