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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运动员和教练员
4运动员
4.1运动员须按比赛规程或赛会要求统一进入赛场。
4.2除不可抗拒原因可以由本队教练员或领队代替挑号外,队员必须按时到达赛场进行挑号。
4.3队员必须接受裁判员对其进行的装备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者,应立即更换。
4.4上场队员,须穿佩大会统一号衣或号码布。
号码按1、2、3、4排列,单、双号分别同色。
号码高25厘米,宽15厘米。
4.5运动员必须穿平底运动鞋,并不得对鞋底进行特别加工。
4.6每局交换发球顺序后,同时交换号码。
4.7在临场比赛的任何时间,队员均不得擅自退到挡板外接受指导或饮水。
4.8参赛队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做出妨碍比赛、干扰对方、破坏比赛气氛的任何行为。
4.9运动员有权提示裁判员及时更正计分错误。
5教练员
5.1教练员应按赛会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观赛或指挥,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进入挡板或限制线内。
5.2教练员在观赛或指挥时,不得干扰对方,也不许对任何人使用粗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
5.3在本队比赛时,教练员有权提示裁判员及时更正计分错误。
第四章计胜方法及名次判定
6计胜方法
6.1每场比赛当一方达到100分或100分以上时,比赛结束。
6.2在每场比赛中当一方或双方达到50分或50分以上时,比赛停止,休息三分钟,然后双方交换首发权,接休息前的比分继续比赛。
6.3在一方或双方达到50分或50分以上时,如一方有连蹴机会,比赛也不再进行。
6.4在一方或双方达到50分或50分以上时,以球的止点判定比赛得分。
6.5当一方或双方达到100分或100分以上有分差出现,在球停止时比赛即为结束。
如果已达100分或100分以上但无分差出现,则比赛继续,以先得分者为胜(突然死亡法)。
当最后一击出现同时得分且得分相等时,待球停止后计算得分,以得分高者为胜,循此直至分出比赛胜负。
6.6胜一场积2分,负一场积1分,弃权为0分。
6.7如遇一方弃权,以对方100:
0计胜。
6.8比赛中罢赛超过5分钟,由裁判长宣布取消该选手(队)该赛项全部比赛成绩。
7循环赛赛制名次判定
7.1按全部比赛结束时积分多少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7.2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积分相等队相互间得失分率确定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
7.3如再相等,按积分相等队在同一循环比赛的得失分率确定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
7.4如仍相等,以抽签确定名次。
第五章比赛通则
8发球
8.1在裁判员主持下,由双方队长抽签确定开赛发球顺序,先抽到者可选择任何一种颜色球,即决定是否先发球。
50或50分双方交换顺序和颜色,交换发球权前后的首发球为1、3号(红色)球。
8.2上场队员编为1、2、3、4号,队员编号与发球区号相同,开赛按1、2、3、4号顺序发球。
单蹴比赛,队员仅分1、2号。
8.3发球前,每名队员均应在裁判员的口令下将球放在自己的同号区内,待令蹴出。
球一经放置,不得再移动。
8.4发球时球一经蹴动,应触及中心圆线。
8.5发出的球不得触及场内任何球。
8.6发球时,球一经被触及即为进入比赛状态,可以进攻它球和被任何球攻击,当己方有蹴球权时,可以用已发出的球进攻它球或被任何球攻击,并按规则得失分。
8.7发球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情况的犯规时,以此球结束时最高被动得分给对方加分,其他不再累计加分。
8.8发球出界,应重新发球。
8.9在有连蹴权的情况下,发本方出界的目标球时,如果发球出界,则视为失去一次蹴球机会。
9本球、目标球与复位球
9.1本球:
是指蹴动的球,或攻方蹴出的主动球。
9.2目标球:
是指被本球蹴击的球。
9.3复位球:
是指不该被攻击或触及而受到攻击或触及的球。
比赛中如遇下列情况,移位的目标球须由裁判员复位,本球不再复位:
9.3.1发球击中任何一球。
9.3.2半活球出停球区击中任何一球。
9.3.3击中停球区内的死球及由此引起发生位置变化的其他任何一球。
9.3.4犯规在先的或有不正当行为而触到的任何一球及由此引起发生位置变化的其他任何一球。
10死球、半活球与活球
10.1凡被它球击出界而应放置于停球区内的球为死球。
对停球区内的死球若进攻方仍有连蹴权时,当次不得向其攻击,它包括连蹴两次时。
将被攻击的球击出场外成死球这个人次轮过后,此死球就成为半活球,半活球不能攻击它球,但可以被任何球攻击。
死球被当次进攻方队员蹴动或触及,半活球被对方队员蹴动或触及,或者被任一活球正常击中即为活球。
停球区内的死球若被击活,在裁判员将其复位后,可以用此球攻击任何一球。
10.2死球一经放置不得再次移动位置,放置时不得触及场内任何球。
10.3半活球可以在任何时间向任何方向、任何距离前进,无攻击权。
10.4死球或半活球可以被发球击活,但被击活球要复位。
此后若正当发球方蹴球,只能用发出的球蹴球。
10.5比赛中凡用身体触及或本球直接或间接触及到死球,连蹴权立即取消。
10.6如遇本球先直接触到死球,只按所触到的死球给对方加分,以后的情况不再计分;
如遇本球间接触到死球或先击到活球,而活球又触到死球,则先计本球主动得分后计死球得分;
当死球和其他球同时被击中,则视为先击中死球。
10.7当一队在停球区内有一个半活球时,如果另一球又被击出界,此时这个出界球应发球。
10.8半活球出区时,如果球出界,在给对方加分后,重新出区。
10.9在停球区内的死球,被对方人为触活后,此球可以出区,也可以进攻他球。
11蹴击球与连蹴
11.1蹴击球
蹴击球时以脚跟先着地,由脚掌触及球面,稳定后将球向前蹴出或挤压出。
挤压后再触球,则犯规,不再连蹴。
11.2连蹴
11.2.1连蹴一次
蹴击球击中任何一球,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连蹴一次。
11.2.2连蹴两次
11.2.2.1一蹴击中两球,可以用本方任何一球连蹴两次。
11.2.2.2如遇规则15.1.1.4—15.1.1.9和15.1.2.1—15.1.2.7款情况出现在连蹴两次的第一次蹴球中,则视为队员已失去一次蹴球机会,允许队员连蹴第二次。
11.3将对方两球蹴击出界,先出界球由队员将球放置停球区,另一球则由队员在同号发球区发球。
11.4蹴击球或连蹴球必须攻向目标球。
在蹴击球或连蹴时,若本球距目标球超过2米,蹴击球必须向目标球前进至少1米方视为进攻球。
11.5蹴击球移动距离以起点到止点为准。
11.6连蹴权仅指第一次蹴击球时。
在连蹴的第二或第三蹴中又击中任何球,不再加连蹴权。
11.7裁判员下达口令后,运动员应在15秒以内完成蹴球动作。
12出界球
12.1球体着地点脱离场地滚出边线并停止在边线外即为出界。
12.2判断球是否出界以球自然滚动的最后停止点为判定点,凡触到任何人为设置的物体而弹回场内均属出界球。
12.3本球出界或球被本方球击出界,应由队员在15秒之内用手将出界球放在与球同号的发球区,然后按发球的规则将球发出。
12.4球被对方球击出界,应由队员在15秒之内将出界球放置于中心圆停球区内。
如果两个球同时被蹴击出界,则按规则11.3执行。
12.5本球击中对方球而双方球均出界,则守方先处置球。
12.6本球出界无连蹴权。
12.7若受到外界自然干扰,将场内的静止球改变位置或将场内的活动球挡在界内、外,均以最后止点来判定结果。
13回避球
13.1回避球是指由队员申请,经裁判员同意,可以不向对方球进攻而蹴向任何方向,任何距离的球。
13.2每场比赛只允许每名队员在赛中休息前后各享有一次回避球申请权,若休息前未用,不得补加用于休息后的比赛中。
13.3回避球如出现其他情况,则判本球犯规由对方得分。
13.4在连蹴两次时,可以用任何一球回避。
13.5发球不得回避。
14主动得分
14.1本球击中对方一球得1分。
14.2本球将对方一球击出界得4分。
14.3除发球外,蹴球中如遇多种情况同时出现,按事实,相应累计得分。
15被动得分
15.1.对方得1分
15.1.1当进行第一次蹴球时出现下列情况,攻方队员不再重蹴:
15.1.1.1发球失误,球已经被触动。
15.1.1.2半活球出停球区时,触及任何一球。
15.1.1.3蹴球或连蹴时,攻击死球。
15.1.1..4进攻方向或距离不符合规则要求。
15.1.1.5蹴击球后又连续以脚触球或球触脚。
15.1.1.6蹴击球动作不符合规定,如滑球、拨球、拉球、捅球等。
15.1.1.7有意击本方球。
15.1.1.8蹴击球前使球滚动。
15.1.1.9比赛中,裁判员认为非故意使身体或其他物体触及场内任何一球。
15.1.2队员蹴球前发生下列情况,判对方得1分后允许队员继续比赛:
15.1.2.1未经裁判员允许队员擅自进入场内。
15.1.2.2未经裁判员允许而擅自蹴击球。
15.1.2.3未按时完成蹴击球。
15.1.2.4用声音或其他方式间接影响对方蹴击球。
15.1.2.5擅自更换人次,如:
双蹴时同方队员顺序错误。
15.1.2.6擅自更换比赛用球,如:
用错号或用对方球等。
15.1.2.7未按规则蹴击球,如:
处置球的先后顺序错误;
放错发球区等。
15.1.2.8不满裁判员的判决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15.1.2.9放定球后又触及球。
15.1.2.10放置死球时触及任何一球。
若与其他球相连时,应由本人重新放置。
15.1.2.11选号已确定先后发球权,裁判员发出放球口令,运动员未按时完成放球。
15.1.2.12发球未触及中心圆。
15.2对方得2分:
15.2.1将本方球蹴出界。
15.2.2发球出界。
15.2.3发球直接或间接触及任何一球。
15.2.4发球直接或间接将本方球蹴出界。
15.2.5半活球出停球区时,无论在区内或区外将本方球击出界。
15.3对方得4分:
15.3.1发球直接或间接将对方球蹴出界。
15.3.2半活球出停球区时,无论在区内或区外直接或间接将对方球击出界。
15.3.3直接或间接将死球击出界。
15.4对方得累加分:
15.4.1发球或蹴击球时出现蹴球动作犯规在先而随之触或击到任何一球,只对犯规例进行判罚,给对方加分,其后情况不再累计。
15.4.2比赛中若故意用身体或借助外力破坏对方球的正常运行,或故意触及对方球以减少对方得分而取得利益,按当时可能出现的最高得分,给对方加分。
15.4.3除发球外,比赛中如遇两种或两种以上受罚情况同时出现,按事实,累计给对方加分。
16比赛暂停
16.1比赛中,若参赛队需要暂停比赛,须由教练员或队员在本方取得蹴球权时向裁判员提出请求,经裁判员允许后方可行使暂停。
16.2每场比赛允许每队在赛中休息前后各请求暂停1次,每次时间为1分钟。
暂停时,可以进行技术指导。
16.3在暂停时间内,队员不能出场(如有挡板则以挡板为界)接受指导,教练员不能进场指导。
16.4若场上队员发生意外,该队可以要求暂停比赛,但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16.5因场上意外情况需要做处理,裁判员可令比赛暂停,待处理完毕立即恢复比赛。
第六章弃权与申诉
17弃权
比赛过程中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为弃权:
17.1运动员超过规定开赛时间5分钟未到场。
17.2因场上队员发生意外,暂停比赛时间超过5分钟。
17.3拒绝上场比赛超过5分钟。
18申诉
18.1比赛中如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应及时向裁判员提出,但态度要平和而有礼貌。
18.2参赛运动员若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在比赛结束后两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同时交纳申诉费。
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进行裁决。
第七章裁判人员及职责
19裁判人员
19.1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2人,裁判员、助理人员若干人。
19.2每场比赛设裁判员1人,记录员1人,记分员1人。
19.3裁判员对场上出现的异议情况,应及时征询记录台人员意见,按事实做出最后判决。
19.4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教练员及随队人员可行使处罚权力,如果被处罚人员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并影响比赛正常进行,则可将其罚出场外。
若因被罚出场导致比赛不能继续,则判该队罢赛。
20裁判长职责
20.1主持整个比赛过程,全面组织和领导裁判的各项工作。
20.2负责检查场地器材,安排竞赛日程和裁判员及助理人员的分工。
20.3根据规则的精神解决比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0.4对比赛中出现的弃权、罢赛做出最终判定。
21副裁判长职责
21.1协助裁判长工作,完成裁判长分配的工作。
在裁判长缺席时代理裁判长职责。
21.2组织安排发放裁判员用品、检查记录台的准备工作。
21.3协助裁判长检查场地、器材,做好比赛裁判工作的后勤工作。
21.4组织运动员入场。
21.5根据比赛场地的分布,负责其中一些场地的比赛监督工作,对相关技术问题予以解决。
22裁判员职责
22.1检查运动员佩戴号码、服装、鞋子等必要装备。
22.2组织双方队员抽签,确定双方发球顺序和队员用球。
22.3宣布比赛开始和结束。
22.4判断是否犯规,宣布得分。
22.5宣布回避、暂停、中断比赛、比赛结果。
22.6判断球体是否出界。
22.7确认球的原始位置。
22.8判断进攻方向与距离是否符合规则。
22.9在本场比赛记录表上签字。
23记录员职责
23.1赛前登记双方队员的姓名、号码,并进行核对。
23.2记录双方队员所得分数。
23.3记录暂停、换人和回避球。
23.4比赛结束,核对比赛记录内容无误后交裁判员签字,并交裁判长签字。
23.5负责记录运动员完成动作的时间。
23.6协助裁判员执行工作。
24记分员职责
24.1翻记分牌。
24.2随时报比分。
24.3协助记录员工作。
24.4管理场地周边环境,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24.5管理场地器材。
24.6协助裁判员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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